‧政府應為所有公屋再驗水,採用靜水樣本(即未經沖喉的頭浸水樣本)等恰當方式取水
‧政府應檢討法例,檢討其責任是否只局限至接駁點前水質等
‧應設立獨立組織監察水務署表現和香港水質,借鑑海外經驗以制訂香港食水標準
‧水務署應聯同所有相關持份者制訂水安全計劃
‧水務署應不時更新物料標準及就水喉工程制訂穩健發牌制度
‧房委會應檢討項目監控機制,總建築師應具備有關水喉裝置相關知識
‧房委會應設制度監察總承建商的水喉裝置合規格,確保監控物料措施不淪為紙上制度
‧發展商和總承建商在外判水喉工程時需要制訂有效管理計劃
資料來源: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