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前會長在高院大樓內自拍,並發聲明堅稱自己沒有違法。不過,司法機構發言人晚上回覆《蘋果》查詢時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除非獲得特別許可,任何人士不得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
發言人又稱,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可攝影。至於法庭外的公眾等候區,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在舉行委任儀式後,才可在該處攝影。發言人表示,司法機構已將有關事件轉交警方跟進和處理。
何君堯晚上出席一個論壇時,被同場的講者包括民主黨區諾軒和熱血公民鄭松泰當面質疑他知法犯法,何君堯回應指,法治精神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他堅持自己沒有錯,認為任何人未定罪之前,都應假定無罪,強調自己的拍照行為並沒有牴觸《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我有我自己嘅解說,我想容易啲、畀啲layman(門外漢)明白,我過去30年律師工作入面,從來無間斷為大部分律師喺嗰度(法庭)宣誓就職,佢哋(律師)都會法庭門口影張相,我影張相唔係干擾法律程序,當其時喺社交上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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