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周五(13日)公布早前拘捕20人,涉嫌「以虛假證明文件及法定聲明」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被捕人士包括一名任職保險代理的強積金中介人。有傳媒報道指,多名移英港人用相關途經提取強積金後,在暑假返港時被捕,並遭沒收護照禁止出境。業內人士及評論指,以「虛假聲明」提取強積金屬犯法,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不被港府承認,令透過BNO移民的港人難以取回強積金,認為港府應正視問題。 據海外港人傳媒《追新聞》周五(13日)報道,多名持有BNO簽證的港人,在英國透過保險公司「永明金融」(Sun Life Financial Inc.)取回強積金(MPF),在暑假期間入境香港,遭自稱廉政公署職員帶入房間問話,扣押48小時後,被沒收旅遊證件,要定期報到,至今仍未能返回英國與家人團聚。 報道又稱,移英港人在網上認識「永明金融」保險從業員,按指示在英國找律師宣誓表示「永久離開香港」,保險中介就會安排文件,聲稱申請人「移居中國大陸或其他城市」,從而協助辦理手續取回強積金。
廉署拘捕20人 涉訛稱移居內地申請提早領強積金 香港廉署發言人同日發聲明回應,透露更多細節。發言人指,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該犯罪集團首腦為一名任職保險代理的強積金中介人,涉嫌收賄協助多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向強積金受託人公司訛稱「因移居內地而永久離開香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申請涉及「使用虛假法定聲明、內地工作或定居證明」等文件。該保險代理涉嫌向每名申請人收取數千至數萬港元賄款。 發言人指,廉署行動至今拘捕20人,包括該名保險代理及10多名涉案強積金計劃成員,他們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廉署人員又根據法庭發出的手令,搜查了多個地方,包括被捕人士的住所及辦公地點。被捕人士已獲保釋候查,由於相關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會作進一步評論。又指會依法及按既定程序,在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作出檢控。廉署發言人提醒公眾,貪污、使用虛假文書及虛假法定聲明等均屬嚴重罪行,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找信託公司經紀涉回佣屬「賄賂」 需衡量風險 Facebook專頁「East Gibraltarian」版主、前香港強積金從業員Chris周五接受本台訪問指,廉署一直有調查以「虛假聲明」提取強積金的個案,用這個方式取回強積金的港人,回港的確存有風險。 Chris說:本身用BNO簽證,但是這間強積金受託人公司亦願意接受這個退保的話,問題不大,因為是正常途徑、正常手續;但現時廉署拘捕的人,是找了信託公司的經紀,幫你去取得強積金,當中涉及回佣,這些比較麻煩,這真的是賄賂,如果大家牽涉當中,大家要衡量自己的風險。 Chris又稱,除了英國,聽聞有移加港人經BNO獲得永居,但回港申領強積金仍被拒,認為目前持BNO簽證移民的港人,難以取回強積金。
評論:港人對政府缺乏信任 社會學者鍾劍華認為,用「虛假聲明」提取強積金的確違法,各方都有責任,而這些個案都反映港人對政府缺乏信任。 鍾劍華說:現時很多人這樣做,可能很多人需要這筆錢在這裡(英國)生活;另一方面很多人不信任香港政府,擔心變年金、投資股票,因為不信任所以想盡快取回,這也是政府自己破壞聲譽造成的後果。
評論:憂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受損 英國人權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今年曾發表報告指,BNO移民的港人被限制領強積金,料涉款高達22億元英鎊(即約206億港元),或多達16萬人受影響。 香港財經評論員顏寶剛對本台指,港府不承認BNO,導致大批移英港人未能取回屬於自己的資產,無疑是打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 顏寶剛說:國際金融中心來說,資金的自由流動是最重要,亦是首要條件,如果這個情況再發酵,甚至「5+1」(入籍英國)後,都有不同「搬龍門」的情況,的確損害香港資金自由流動,這是無可置疑。特區政府要自行考慮是否承擔這個後果,國際金融中心減少資金自由流動,聲譽的影響是無可挽回。
BNO不獲港府承認 港人難取回強積金 他又指,移英港人未能「合法」取回強積金,令他們面對兩難的局面。 顏寶剛說:令香港人擔心的是,過去3年強積金回報不斷減少,特別是去年MPF的回報跌了一成半。截至9月,今年強積金本身有錢賺,但是現時回報又變回虧損,這令移英港人擔心自己強積金不斷縮水,變成兩難,到底如何才能取回自己的MPF? 港府不承認BNO,被指是報復英國政府向港人提供BNO簽證計劃。今年5月,超過90名英國跨黨派議員聯署,要求英政府就港府阻止移英港人取回強積金採取行動,並敦促當局向英國金融機構發布指引,承認BNO的合法性,以協助移英港人取回積蓄。 針對廉署行動,「香港監察」周五發聲明回應。「香港監察」政策及倡議總監古德曼(Sam Goodman)表示,港府、匯豐銀行、宏利保險和永明金融等強積金提供者,剝奪了數以萬計港人獲得強積金的機會,拘捕行動令外界再次關注到這些醜聞。組織又認為,這是中國政府對英國政府向港人提供BNO簽證計劃的直接報復行為,違反香港《基本法》下保障資金自由流動的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