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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兩日拉32人 被捕個案逐一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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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6 21:46: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過去一個周末迎來噤聲的「六四」34周年,港警在銅鑼灣一帶重兵佈防,亦有裝甲車戒備。在「六四」前夕及當天,警方共帶走32人。有民眾不滿執法過嚴,批評警方倒不如戒嚴更好。本台記者逐一向大家拆解每宗個案到底觸動到警察哪一條神經。
「不如這樣,你索性戒嚴,大家以後六四不准出街。我好驚香港警察啊,原來香港的警察那麼恐怖,我好驚啊。」在六四當晚,這位女士於維園入口位,以手機屏幕展示蠟燭相片後,多名警員將她包圍,這名女士與警方理論,拒絕出示身份證,最後警員以「阻差辦公」為由,將她抬上警車。
女士:拘捕我?
警員:我們現在拘捕你阻差辦公
女士:這就是香港
警員:原因就是我們多次給你合法要求
女士:那麼多人看著......原來香港的警察是這樣對待市民

鮮花、蠟燭、黑衣 一律被警方視作「敏感」
這絕不是單一例子,同晚有坐於維園長櫈的伯伯,開著手機電筒,隨即被大批警察包圍。
伯伯表示:「我坐在這裡看報紙,拿著蠟燭他(警方)都說不行,算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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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銅鑼灣嚴密佈防。(李若如 攝)

「六四」成為香港敏感詞,警方在全港部署5至6千警力,銅鑼灣一帶重兵佈防,亦有裝甲車戒備。市民只要帶上鮮花、蠟燭,甚至穿黑衣,都有機會被警方視為「敏感」人物,一定有理由被查問或帶上警車。
另一例子是人稱「王婆婆」王鳳瑤,她於下午約5時,現身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封鎖範圍,手持鮮花並舉起「五一」手勢 ,隨即被警員帶上警車,現場人士一度鼓噪。
鮮花不能接受,市民的衣著亦令警察大為緊張。於差不多時間,有全身黑衣打扮的青年,手持「5月35日」的紙本,被警員截查後帶走。而兩名身穿與社運相關衣物的女士,亦一一被帶上警車。有身穿印有漫畫衣服的市民,寫有日語「禁止獻花」黑色上衣,並穿有黃色「香港加油」襪的女子,同被拉入封鎖線,截查數分鐘後被多名警員帶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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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波蘭的中文大學留學生,晚上10時原到維園點蠟燭,其後被警方叫停並截查。(李若如 攝)

除了香港人,來自波蘭的中文大學留學生,晚上10時原到維園點起蠟燭,但10多秒便被吹熄,其後被警方叫停並截查,警員指在維園內點蠟燭屬違法,他的行為可能「煽動他人」 ,沒收他的蠟燭後獲放行。

傳媒工作者、社運人士無一倖免
除了一般市民,稍有知名度的人物,只要現身銅鑼灣,都成為目標。包括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麥燕庭,她以外媒記者身份到場採訪,同樣被警方帶走,至深夜才獲釋,記協指她沒有簽署任何東西,亦沒有被告知遭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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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手持黃色花及電子蠟燭,其後被警方帶走。(董舒悅 攝)

在周日(4日)晚上約7時,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手持黃色花及電子蠟燭,現身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不足10秒隨即被警方問話,其後強行帶走。
至晚上約8時,職工盟前副主席鄧建華亦現身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身穿印有《文匯報》八九六四頭版報道的黑色上衣,及後被帶上警車,聲稱被帶到灣仔警署「協助調查」。
在差不多時間,支聯會常委徐漢光手持電子燭光現身崇光百貨外,惟隨即被警員帶往對面馬路搜查,不足2分鐘便被帶上警車,徐漢光上車後仍手持燭光,表現平靜。

「六四」前夕已有多人被捕
而在「六四」前夕,已有多人被捕,包括支聯會前常委關振邦及天安門母親香港代表兼台大研究生劉家儀。兩人原擬在維園絕食24小時,以個人悼念「六四」事件,但隨後遭警方帶走,被指涉嫌「煽動罪」,至今已經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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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市民帶走並拉起封鎖線。(董舒悅 攝)

另外,藝術家陳三木周六(3日)於銅鑼灣高呼「不忘六四」、「香港人,唔好驚」等。有警員向他大叫「停止做出煽惑行為」,及後就把他推上警車。同日晚上,行為藝術家陳美彤亦在附近一帶被帶上警車。
根據警方提供的數字,在「六四」前夕,以及「六四」當日,警方共帶走至少32人,理由分別有涉嫌干犯「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破壞社會安寧」或「阻差辦公」等罪名。

 樓主| 發表於 2023-6-6 21:53:27 | 顯示全部樓層

麥燕庭被截查港警高調追擊記協 學者質疑執法行動不符...

在香港,前記協主席麥燕庭周日(4日)在採訪六四事件34周年時,被警方帶返警署扣查。記協周一(5日)發表聲明,譴責警方嚴重阻礙採訪工作,並要求警方解釋原因。警方即日去信反駁記協,稱麥燕庭「沒有明顯採訪行為」,但有法律學者表明,新聞工作不僅僅只包括「採訪行為」,並指警方將銅鑼灣及維園一帶為「高風險地區」而作出截查行動在大部份情況下不符法律規定;按照判例,截查行為應是基於個別人士的行為而非其所在地區。

記協周一的聲明指出,麥燕庭當日在銅鑼灣被截查後,曾向警員岀示記者證,向警方表明正進行採訪工作,並查詢被截查原因。警員指示麥燕庭到帳篷進行循例搜查,並解釋完成後即可放行,不過其後改為將她帶上警車,一直扣留至晚上11時始獲釋。記協在聲明促請警方尊重新聞採訪工作,不應無理拘留新聞工作者,並要求警方解釋嚴重阻礙採訪工作的原因。

香港警方晚上在Facebook貼文,指控記協聲明「內容嚴重失實」,並將寄給記協的信件整份公開。港警稱麥燕庭被截停時沒有佩戴記者證,「亦沒有明顯採訪行為」;又指麥在警員多次勸喻及警告下仍不合作,「對正常的警務工作構成嚴重阻礙」,「警員唯有把她帶返警署」。警方稱對麥的反應「表示遺憾」,並稱「麥女士當時願意配合在場警員依法執行職務,相信事件不會有如此的發展」。

警方又表示根據紀錄,警員當時正在「近日接連發生『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罪行的高風險地區執行截停搜查的防罪工作」,警方執法與被截停人士背景無關,又指沒有針對記者,也沒有阻礙傳媒採訪。警方又在信件特別提及,「記者與市民一樣,並沒有免被依法截停搜查的特權」。

但法律研究員黃啟暘在其臉書指出,「就算無佩戴記者證同無明顯採訪行為,都唔等於你可以截停搜查喎」。黃啟暘強調,「依法」截停搜查,視乎搜查的詳細程度,警務人員至少「對受查人行動可疑的判斷必須有某些客觀的事實為根據」,或有客觀上更強、合理的懷疑。

他又表示,新聞工作不僅僅只包括「採訪行為」,並指警方將銅鑼灣及維園一帶為「高風險地區」而作出截查行動在大部份情況下並不妥當;按照過往判例,截查行為應是基於個別人士的行為而非其所在地區。因此他認為,在沒有法律基礎或沒有完全滿足法律要求解釋行動的原因下,警員試圖截查自然不是「正當地執行職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受查人當然可以不理會他們的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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