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和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被指沒有遵循《社團條例》要求,為基金作出註冊,因而被票控,案件於9月下旬開審後,前後分散多次經過6日審訊,周五(25日)在西九龍法庭作出裁決,處理案件的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6人罪名成立,判5名基金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基金秘書施城威則判罰2500元。5名基金信託人散庭後見記者,吳靄儀指案件裁決結果關乎社會上很多人,亦對香港人的結社自由非常重要,會仔細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剛出獄「傑斯」到場旁聽 5名被告分別是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歲)、大律師吳靄儀(74歲)、歌手何韻詩(45歲)、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62歲)、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歲),以及施城威(37歲);吳靄儀在早上8時多最早到達,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陪同下進入法院;撐拐杖到場的陳日君樞機,就經關愛隊乘電梯前往法庭;另外何韻詩到場後,以雙手合十方式讓現場記者拍攝。日前剛出獄的「傑斯」尹耀昇、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社運人士古思堯,及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就到場旁聽,另外亦有多個領事館派人員到場聽審。
陳日君庭外稱「非常贊成做人道援助」 各被告除施城威外,在散庭後會見傳媒,施則遠遠地站在一角,吳靄儀開腔發言,指今次官司並非為他們幾個,因為對香港而言,這是首宗針對《社團條例》有關社團註冊的案件,裁決結果關乎社會上很多人。 各被告除施城威外,在散庭後會見傳媒,施則遠遠地站在一角,吳靄儀(圖中)開腔發言,指今次官司並非為他們幾個,因為對香港而言,這是首宗針對《社團條例》有關社團註冊的案件,裁決結果關乎社會上很多人。(吳婷康 攝)
吳靄儀說:官司結果關乎社會許多其他人士、團體或預備組織人士的待遇處境,對他們是非常重要,我們希望仔細研究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陳日君樞機就提到自己在案件是第1被告,「佢哋好畀面我,將我擺第1位,我係第1位被告,但其實我哋5個係一齊做嘢嘅」,又指自己是宗教人士,但希望案件不要與宗教自由拉上關係,強調自己是基金會一分子,自己是「非常贊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
官花近兩個半小時宣讀裁決書 全長逾3萬字 本案早在9月26日開審,翌日續審時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表證成立,案件繼而押後至10月底及本月初,再分4天處理法律爭議及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而嚴官周五花了近兩個半小時宣讀裁決書,全長逾3萬字,嚴官提及本案涉及9項爭議事項,包括: - 《社團條例》釋義中「條例適用的……一人或以上的組織」中的組織的詮釋為何?
- 《社團條例》釋義中幹事的詮釋為何?
- 第6被告人是否成員或只是基金的代理人或獨立承包商?
- 法庭是否能依賴各項文件的內容作事實裁斷?
- 條例第5C條是否持續性罪行?
- 普通法免責辯護是否適用於條例第5C條?
-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612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的社團,及各名被告人分別是社團幹事?
- 《社團條例》釋義中「一人或以上的組織」若不剔除,會否出現違憲?
- 《社團條例》的註冊制度是否違憲?
裁判官指4信託人開記招時 已持共同理念 嚴舜儀指,「條例適用的組織指,按一定目標宗旨建立起來的集團或團體,為實現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按照宗旨持續運作會觸及公眾及或有政治聯繫的集體或團體」,她認同控方稱,「612基金」的成立目的,是為支援反修例抗爭者,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故符合條例下「社團」定義;此外,5名信託人亦積極參與管治基金,而基金秘書施城威,就負責處理基金日常運作及財政事務,故裁定6人皆符合法條例中「幹事」之定義。 她在裁決時續指,其中4名信託人,即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及何秀蘭,早於2019年6月15日已召開記者會,宣布成立臨時基金,認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就是4人當時已持有共同理念,圖以各人專業知識及經驗向公眾籌錢,以實現向抗爭人士提供支援的共同目標。其後陳日君受邀加入,各人均有簽署信託契約及遵守財務守則,之間顯然有相互權利及義務,互相同意以基金名義籌款和運作,亦共同決定如何運用基金。
基金為與公眾緊密互動 對於基金跟公眾之關係,嚴官指「612 基金」在短時間成立,是有效率的組織,分兩部分組成,包括信託人團體及基金秘書處,兩者缺一不可,與本地公眾和外地政治團體如台灣司法改革委員會有互動,構成一個「有系統和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的組織」,會使用社交媒體跟公眾互動,各信託人亦具號召力,如果基金不觸及公眾,或只屬有公眾性質但純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社團條例》便不適用,但她認為「612基金」沒有成立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且控辯雙方不爭議基金並非純為慈善目的成立,基金「觸及公眾關注議題,大力度向公眾籌款」,故條例中的豁免條款並不適用。 至於6名被告的角色,嚴官指5人職責一樣,均是按契約條款「共同負責管治基金」,形容是推動基金運作的重要負責人,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又指第2被告吳靄儀參與較多,「可以被視為會長」。
施城威角色如司庫 符合「幹事」定義 至於前基金秘書施城威,雖然其代表大律師曾指他以顧問公司ET Aqua承包基金秘書處的行政工作,跟5名信託人屬合約關係,並非管治架構成員,惟嚴官認為施城威起初以個人名義替基金申請網域及熱線電話,其後基於基金決議才成立ET Aqua,顯示其公司非只經營個人業務,他亦經常出席基金信託人工作會議,有參與決策討論,是整個秘書處中,唯一獲授權指示「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轉賬的職工。信託人其後更授權他審批2萬元以下的支出或轉帳,可見他與信託人有相互責任,確保基金運作順暢及決議得以落實,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施城威擔任「司庫」角色,符合「幹事」定義。 而辯方曾在審訊中爭議現行的社團註冊制度,過於模糊並對結社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嚴官裁決指並不認同,更稱「鑒於近年社會事件、政治事件,如果社團與政治團體有聯繫,不論是本地、台灣或外國政治團體,社團運作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寧和國家安全構成影響」,認為如果採用辯方所建議的自由註冊制度,便不能實現條例保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目的。 由於各被告人並沒有在「612基金」成立後1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甚至到基金解散亦一直沒有作出註冊,因此裁定6人罪名成立。
陳日君不認同吳靄儀角色較重 至於考慮量刑,嚴官指她沒有任何基礎考慮判以最高刑罰,即罰款港幣1萬元,同時提及幾樣考慮因素,包括有關社團的規模、成員取得專業意見的容易程度,以及個別被告在組織內的身分等,又坦承由於案件看似是首宗檢控個案,故沒有相關案例可作參考。 她其後一度指,打算把6名被告按角色輕重和加入的先後分成3組,其中被視為「會長」的吳靄儀是1組,屬始創成員的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為第2組,而最遲加入的陳日君樞機及施城威為第3組,以此作不同判刑。不過,陳日君樞機聞言後,即對身旁的吳靄儀說:「我們5個一樣,我們5個一樣。」最終稍為休庭供辯方商議。
嚴官指基金規模不考慮籌款額 代表辯方的大律師林國輝在休庭後指,第1至第5被告地位及角色一樣的,重申吳靄儀只是因為較熟悉相關事務故較多發言,並非擔任領導角色;至於組織規模方面,就指基金規模非由各被告控制,是由香港市民決定,「唔係佢哋5個,而係香港市民令到規模大咗。」嚴官此時打斷發言,澄清她所考慮的規模不是指籌款額,而只是組織的規模,因有關判斷會影響所有受規管組織。辯方於是回應,如以此衡量,則「612基金」的規模只是5人或6人,規模「一點也不大」。至於施城威的代表大律師梁晴怡,就指基於當事人的指示,不會作求情陳詞。 最終嚴官把6名被告改分為兩組,基於「612基金」有一定規模,亦有辦公地點並聘請多名職員處理事務,各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故沒有任何減刑理由,而辯方亦稱5名信託人職能一致,故判5人各罰款4000元。至於施城威,嚴官考慮他較後加入,職能與信託人稍有不同,故判罰款2500元。
施城威於本月初機場被國安警再拘捕 控罪指,6人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此傳票控罪首次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 另一方面,施城威於本月5日曾在機場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以他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後獲准保釋,於明年2月上旬向警方報到。他本月中入稟,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不得查閱及複製當中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以及不屬於法庭手令覆蓋範圍的證物,並就警方非法扣留及侵害有關資料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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