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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片女主照遭百警擅入內部系統查閱並瘋傳 港警: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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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3 02:11: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香港,今年6月一對男女疑在啟德一屋苑露台性交,被人拍攝及上傳網絡後,兩人被捕。其後大批不涉案件調查的港警擅自登入內部系統查看甚至翻拍、瘋傳女事主相片。警方調查結論是個別警員出於「好奇」登入電腦系統,不涉及刑事成分,並已對他們施以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有大律師指出,涉事警員已涉嫌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律師並指,當局將「起底」刑事化,禁百姓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個資,警方卻能以「好奇」作為免責理由,形容是不可思議。

警方經近半年調查 認為個別警員因出於「好奇」不涉刑事
警隊透過該系統的登入紀錄,發現有多名並非調查該案的警員曾查看相關案件資料,事件交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跟進。然而經過近半年調查,警方認為個別警務人員因出於「好奇」而登入電腦系統,不涉及刑事成分,並已對他們施以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但警方通報中未有透露實際涉事人數及罰則。

大律師:或涉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大律師陸偉雄周一(21日)接受本台訪問,他指,表面看來涉事警員已涉嫌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是可被判監的刑事罪行。
陸偉雄說:如果這些其他的警務人員根本不是這隊調查人員,理論上他(們)不應該了解或知道這個案件相關的嫌疑人身分,因為可能每一個案件被告人身分是保密的,但如果你現在有機會看到這些照片,你不就是知道他的身分?
不過陸偉雄補充,暫時「不肯定犯錯警察是偷偷進入電腦網絡,還是這個網絡的(資料)已公開,(如若是後者)則相關警員沒有不誠實進入別人的網絡」,而目前對於「實際上該些警察透過甚麼渠道拿到這些影像,我們很難掌握」。
陸偉雄指出,原本網上的偷拍片段並不能夠清晰見到事主容貌,但若有警員登入電腦系統獲取當事人容貌等資料後在內部傳閱「公諸同好」,行為就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目前根據警方公開在資訊,同樣也不易有足夠證據提控。

警應重新審視系統 盡早堵塞漏洞
他續指今次事件影響很大,由涉案警員人數眾多可見警隊明顯出現制度缺口。他認為最重要的是,不要再讓同類事件發生。
陸偉雄說:雖然我們沒有實質證據說警察一定犯法,不過表面上看來不對。至少凸顯有個制度缺口,我們為了避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我覺得警隊應該要好小心,再重新審視自己的系統,現在究竟有沒有漏洞,如有應盡早堵塞。

桑普:用「好奇」作為免責理由 簡直不可思議
律師桑普同日對本台指,警方用「好奇」作為免責理由簡直不可思議。
桑普說:你看到他現在這個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就像卸責及包庇調查科一樣,用「好奇」作為一個理由去說不涉及刑事成份。但你翻遍所有法律,任何各國法律包括中國在內,「好奇」並不是免責事由,香港更沒有可能用「好奇」做免責事由,簡直不可思議。

起底刑事化在《國安法》後生效 港警卻知法犯法
桑普又指出,這次涉事警員並非調查案件但卻擅自登入內部系統再於群組廣傳相片,明顯已干犯至少3條罪行,包括「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他說,起底刑事化已在《國安法》後生效,但此事可見「只許警察搞活春宮散播圖片,不許香港一般市民做其他任何行為」。
桑普說:觀感就是香港警察知法犯法,無法無天,沒有任何後果。反而他想打壓的異見人士,就拑制言論。

相關刑事條例均須監禁
現時,香港已修例將個人資料「起底」刑事化,根據法例,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例如早前一名26歲客戶服務助理,涉於去年10月,在社交平台冒充前女友的身分,披露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等,該男子遭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起訴共7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沙田裁判法院已裁定被告罪成,將於12月15日判刑,此案成為首宗定罪案件。
另外翻查資料,前入境處女文書助理在職期間,多次登入部門電腦系統,擅自取得215名政府官員、司法人員、警員等公眾人物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在通訊程式Telegram的「起底」群組發布。她去年承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被法官陳廣池當時形容,其起底行為有如「網絡阿爾蓋達」,終被判囚3年9個月。陳官更稱案件為香港首宗涉網絡起底行為的瀆職罪行。

港警:警隊十分重視人員誠信
就這次事件,警方回應指,已經完成調查工作,而相關違紀人員已經接受適當的紀律處分。警方強調,警隊十分重視人員誠信,並會不遺餘力深化警隊的誠信管理文化及預防不當行為。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本台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會留意相關事件發展」,並說「任何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 時,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查詢或投訴」。
今年6月網上流傳片段,一對男女疑在香港啟德一屋苑露台性交,兩人涉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被捕。多達百名警務人員在未經授權下,登入警方內部系統查看女事主容貌,其後更在內部通訊用的WhatsApp 群組傳閱,當中更涉及高級警務人員,警方知悉後展開調查。
記者: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
 樓主| 發表於 2022-11-23 02:14:57 | 顯示全部樓層

「自編自導」汽油彈案警長已復職 曾經被捕惟律政司不...

香港去年發生一宗警長疑「自編自導」汽油彈案。被告21歲大專男生,被指於葵涌警署附近攜有兩支汽油彈,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五(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涉事警長承認,曾被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拘捕,但控方提及律政司已將警長「放生」,不會作起訴涉案,該警長已於去年全面復職。

辯方傳召涉「自編自導」警長,案發時屬葵涌特遣隊的5905蘇志恆作供。蘇指,案發時曾離開再折返到葵芳邨案發地點,他解釋原因是當日有人向警署擲玻璃樽,並承認行動中不時會自行離隊,一向不與隊員交代。而當隊員截停被告時,蘇正「途經」案發地點。

而去年4月一名涉案「中間人」被捕,辯方讀出其口供,當中形容與蘇相當吻合。供詞指案中警長「力Sir」於去年年初升職,約30至40歲,外型為髮線後移、頭髮後禿、戴眼鏡、中等身材等;「力Sir」要求「搵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 」,事成前後曾給予3,000元及3萬元報酬,兩人亦曾在小巴站會面。蘇卻指不知道自己有否禿頭,亦否認有稱號「力Sir」以及到過小巴站,亦未曾給3,000元及3萬元予任何人。

蘇於庭上承認曾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捕,不過律政司於去年9月已通知不作起訴,故他於同月全面復職。雖然他當時為案件作警誡會面記錄,但控方反對辯方引用供詞。

而案件主管梁卓熙高級督察作供時指,認為相關口供中提及的「力Sir」與蘇志恆吻合,因此作拘捕。不過,律政司法律意見為不作起訴。

案中21歲被告林偉豪自辯,指案發當日,於友人陳銘澤的社交平台得悉有外快「5,000蚊3個鐘」。後來一名自稱「老闆」的陌生男來電,指會送酒到數個地方,最後才會銀行過數5,000元。全程雖然曾買泵及毛巾等,但林未有懷疑是紅酒以外物品,亦因嚴重鼻敏感而未聞到天拿水味。

庭上控方不斷質疑林偉豪,指「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不理解他為何不查看運送物品,又指被友人陳銘澤連累,何不質問對方。林回應行路時聽到玻璃樽碰撞聲,故相信為紅酒,加上懶惰未有查看,亦認為事件已經發生,沒有追究友人的必要。他強調,如早知運送汽油彈就不會接工作。

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作結案陳詞,林偉豪獲保釋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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