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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國安案准聘英狀抗辯 律政司上訴駁回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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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3 02:07: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將於下周四(12月1日)開審,黎智英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獲高院批准,律政司上訴被駁回。律政司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一(21日)拒向律政司批出許可,認為申請可能對辯方造成困擾,律政司做法令人遺憾,並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

律政司改聘袁國強作代表

香港律政司今次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改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作代表,連同大律師公會及黎智英一方,3方在上周二至周五(15至18日)先後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交陳詞,並由上訴庭3名法官,包括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以及法官區慶祥處理。

袁國強在陳詞中向上訴庭指出,本案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獨特性,雖然是否批許以「專案認許」方式聘用海外大律師屬法庭酌情範圍,惟重大廣泛的公眾利益是首要考慮因素,故在有關原則下,認為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判斷。至於上訴庭早前駁回律政司的上訴判詞中,解釋由有卓越的法學家(eminent jurists)參與審訊,可為《國安法》發展帶來貢獻,袁國強就指,《港區國安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及人大決定制訂,而英國《國安法》則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及歐盟法律制定,認為普通法地區的海外大律師,對《國安法》案件所作的貢獻必然有限。

袁國強指海外大狀或洩國家秘密

袁在陳詞中又提到,《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並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而《國安法》第46條又賦權律政司司長,可以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涉外因素及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由,發出指示在毋須設陪審團情況下審訊;另第63條就要求相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辦理案件的香港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認為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案件,與《國安法》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質疑海外大律師離港後,不受香港大律師公會規管,難以受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不能確保仍會切實履行保密義務。

此外,袁又指,上訴庭早前在駁回律政司上訴的判詞,指如拒絕黎智英一方聘用海外大律師,會影響公眾關於審訊公平的意見,但袁認為有關說法不合理及不合邏輯,並沒有證據支持,而律政司在本案中沒有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處理審訊,亦因此認為黎智英一方亦無權以海外大律師為代表。

上訴庭批律政司做法影響辯方

不過,上訴庭反駁,律政司司長今年7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發出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指示,提出的3個理由並不包括「保護國家秘密」,而控方亦沒有透露任何國家機密予黎智英一方,而就算假設有海外律師可能洩露「國家機密」,亦與本案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無關,認定Timothy Wynn Owen(下稱Tim Owen)或會違反保密義務實無任何基礎,且對方雖然身在海外,仍需遵守英國的大律師行為守則,故其行為不受規管實屬無稽之談,不認為其參與有違《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和宗旨。

上訴庭又批評,律政司就本案在聘用袁國強前,已曾聘用3名資深大律師處理,並提出不同或額外的論點,而訴訟一方應盡量一次過向法庭交出所有論點,由於本案將於12月1日開審,考慮到時間緊迫因素,而律政司在現階段再增加新的上訴論點,勢對辯方法律團隊造成困擾,嚴重影響準備審訊,認為律政司今次做法令人感到遺憾。

判詞引律政司陳詞 反證海外大狀貢獻

上訴庭最後特別提到,留意代表律政司的袁國強在陳詞中提及《國安法》獨特性時,引用英國作家Julian Richards的著作《A Guide to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s, Responses, and Strategies (2012 ed)》,而該著作的摘錄中,在在顯示海外學習及海外大律師,可就香港《國安法》這個新法律範疇作出貢獻,對相關案件日後判例及在國家安全法理學的發展中發揮作用。而基於以上理由,裁決拒絕批准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頒令律政司須支付訟費。

律政司可向終院提終極上訴

不過,雖然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但律政司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屆時將會由3名終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處理,如最終獲受理,案件就會交由終審法院5名法官作出終極裁決。

被告黎智英(74歲)連同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各被控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智英另再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黎智英早前透過書面,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獲,高等法院在律政司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下批准申請,律政司之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本月9日頒下判詞駁回。律政司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CACV 425/2022
 樓主| 發表於 2022-11-23 02:09:36 | 顯示全部樓層

前高層張劍虹將作供黎智英案 黎被拒保釋報道被指鼓吹...

香港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6名高層及編採人員,被指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6人周二(22日)於高等法院答辯,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控方指其中有人會在黎智英案的審訊作供,要求押後至黎智英案審結後求情和判刑。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6名前公司高層及編採主管人員,連同3間跟《蘋果日報》關連公司,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由於黎智英及3間公司不認罪,他們的案件分拆排期在下周四(12月1日)於高院開審。

張劍虹將於黎智英案中作供

至於其餘6名擬認罪高層被告,由去年中開始被還押至今已近一年半,6人周二於高等法院答辯表示「認罪」。6名被告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筆名盧峯的前主筆馮偉光,以及筆名李平的楊清奇。法官杜麗冰在控方宣讀案情及獲6人同意後,裁定各人罪名成立。

控方庭上指,被告中有人將在黎智英的審訊中作供,要求押後案件至黎案審結後才處理求情及判刑,獲法官同意,並指會在黎案審結後再通知辯方安排。代表張劍虹的大律師庭上就指,張會在黎案中作供,申請法律代表屆時在法庭使用電腦作紀錄,法官批准申請。外界早前披露黎智英案中將有6名污點或特赦證人,除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外,現時再有張劍虹曝光,而據悉陳沛敏及同案另一被告也將出庭作供。

警方出動反恐特勤隊戒備

由於案件不設陪審團,續由高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處理,控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聆訊本預計需時約3小時,性質為「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最終只處理各被告答辯,以及控方宣讀案情事實摘要部分,僅花一小時多已完成程序。

開庭前,各被告乘坐的囚車在多架警車護送下,先後抵達高院,警方更安排反恐特勤隊警員,在法院外荷槍實彈戒備。司法機構的旁聽安排亦較平日嚴格,除需要輪候取得旁聽票外,又在處理聆訊法庭的樓層,安排多名法庭職員及保安,並對旁聽票蓋印及紀錄每張旁邊票的到達時間,而在進入正庭時,再有職員紀錄內進時間。

部分被告神情凝重未跟旁聽席互動

今天旁聽公眾頗多,當中包括不少前《蘋果日報》員工,6人在開庭前約10分鐘被帶入法庭,部份人神情凝重,其中最先步入法庭的陳沛敏被安排坐在後排角落,之後一直翻閱律師交來的文件,並因視線受影響,未有跟旁聽席作互動;隨後出現的羅偉光也略見呆滯,初時一直未有對旁聽人士的揮手作出反應。

至於林文宗就四處張望,除一度站起跟旁聽人士揮手外,更舉起大拇指回應。而馮偉光就向旁聽席做出打招呼及感謝手勢,張劍虹就只是輕輕跟旁聽人士揮手。

6人的座位編排方面,楊清奇和張劍虹最遲被帶入犯人欄,獲安排坐在前排,而後排4人中間,則有懲教人員分隔,令犯人欄內需要容納多達13人,有部分懲教人員因而需要轉到犯人欄外就坐。

法庭書記隨後向各被告讀出控罪及詢問他們是否認罪,各人先後回答「認罪」,其中馮偉光就以英文回答「guilty」。

控方逐一提及被告角色工作

控方代表周天行之後就花了近一句鐘的時間,宣讀全長共70段的案情。案情中控方亦逐一提及各被告在《蘋果日報》的角色及工作。控方又在案情中花上甚大段篇幅,交代《蘋果》的三間涉案公司的背景。

香港特區政府在2019年3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成為社會爭議焦點,控方就指《蘋果》發布11篇「煽動刊物」,針對中共及港府,並鼓勵市民參與示威;控方續稱,6月9日的大遊行後,嚴重和持續多時的暴力示威爆發,此期間《蘋果》續發布34篇「煽動性」內容,包括「散播對警察的仇恨」、呼籲市民繼續參與抗爭、「提倡以暴力手段」及「攬炒」方式抵抗中央等。

控方又指,2020年1月新型肺炎爆發,《蘋果》成為發布多篇「煽動性內容」的平台,意圖對中央及港府作出對抗。

形容黎智英為案中「主謀」 控方稱法庭報道為「引起對黎同情」

及至同年5月,控方指黎智英為回應《國安法》,《蘋果》推出英文版,並引述黎智英,指推出英文版是為吸引海外訂閱者,不僅作經濟援助,更是「政治保護」,而當中最少85篇刊物涉及向外部勢力要求對香港實施制裁、封鎖及「敵對行為」,以吸引所謂的「國際社會」,而英文版在黎智英決定下推出,黎為「主謀(LAI was the mastermind)」,其他6名被告則「跟其串謀」。

控方列出153篇涉案文章,其中80篇在《國安法》生效後刊登,被指牽涉「串謀危害國家安全」,而《蘋果》的法庭新聞報道亦成為控方案情,當中包括終審法院拒絕黎智英保釋的一系列法庭報道,形容相關內容「表面是報道」,「實是為引起公眾對黎智英的支持和同情」。

此外,控方又稱,在《國安法》實施後,《蘋果》在A1頭條以「惡法生效 兩制蓋棺 泛民7.1繼續抗爭」為題的報道,批評《國安法》為「惡法」,隨報附送印有「Fight For Freedom 為自由抗爭」的海報;《蘋果》亦推出多個由黎智英任對談主持人的網上直播訪問節目,內容涉及指控《國安法》。

控方更特別列出5名外國受訪者,包括《南華早報》前總編輯Mark Clifford、前美國外交官Raymond Burghardt、美國教授Perry Link、前以色列副總理Natan Sharansky及美國記者兼政治評論員Nicholas Kristof,指控黎智英在訪問中提及實施《國安法》意味香港「死亡」,會出現如內地般的貪腐情況。

另外,控方亦羅列黎智英開設個人Twitter帳戶作為其「罪狀」,指他經常轉載英文版《蘋果》內容,並透過標籤(Tag)方式與「外部勢力」進行互動。

至於其他被控方提及的違法文章,作者包括黎智英、區家麟、戴耀廷、已故作家李怡、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以及身處海外並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而被香港警方通緝的袁弓夷跟「鍵盤戰線」前發言人鄺頌晴等人。

控方把文章羅列在文件附表,而從附表可見,就算是由記者撰寫的新聞報道,亦被控方全部稱之為「表面是新聞報道」而不歸類作「新聞」,其中去年6月18日《蘋果日報》頭版以張劍虹被捕時說「大家要頂住」為題,以及相關報道刊載陳沛敏及羅偉光被捕前之專訪,呼籲員工繼續做新聞,控方就指有關內容是為合理化《蘋果》的非法活動;而另一報道引述被還柙的黎智英獄中傳話「Don’t be afraid(不要害怕)」,就被控方稱是要「延續《蘋果》的非法活動」。

法官望各方協助法庭量刑

控方宣讀完案情後,法庭書記再詢問6名被告是否同意,各人回答「同意」後,法官杜麗冰隨即宣布各被告罪名成立。控方之後表示,打算呈交案例予法庭參考。

法官杜麗冰就回應,指本案是「嶄新的司法領域」,希望各方可協助法庭量刑,庭上又提及另一國安法案件「呂世瑜案」,被告正就刑期提出上訴,結果將於12月公布,相信會對本案認罪被告提供清晰量刑指引。有辯方表示就發言,指本案的案情較複雜,料需時一日求情,希望先定下提訊日,法官就回應會盡量安排,法庭將待黎智英同案的審訊完畢後,才擇日處理求情,屆時會再向各辯方代表就求情陳詞等發出指示。

各被告離庭時,旁聽人士紛向各人高呼「加油」、「撐住」、「大家保重」,有人亦呼叫個別被告的名字,而林文宗就向外高呼「唔使擔心呀」,有前《蘋果》員工更向林文宗回報英格蘭昨晚在世界盃大勝伊朗六比二的賽果。

黎案下周四開審先處理終止聆訊申請

6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黎智英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各人本同時被控另一「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現時則存檔法庭。

至於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的案件,排期12月1日開審,將不設陪審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組成「審判團」,預計審期為30日,而黎智英一方早前表明就審訊不設陪審團等事宜,將會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將在開審首天處理。

根據《國安法》第29條,干犯勾結外國勢力罪可以判囚3年以上、10年以下;罪行重大者可判終身監禁或囚10年以上。至於周二庭上提到的「呂世瑜案」,被告早前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因被告認罪扣減刑期後,本判處3年8個月刑期,但控方糾正指《國安法》刑期設「分級制」,「情節嚴重」者須判5至10年刑期,由於法官判刑時指案件嚴重,故改判呂世瑜加刑至5年,卻變相令他失去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呂就刑期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CC 52/2022
 樓主| 發表於 2022-11-23 02:17:57 | 顯示全部樓層

網上「感謝南韓承認香港國歌」 港警拘42歲男

早前港隊在南韓參加亞洲七欖賽,比賽前主辦方播放了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而非中國國歌。港媒報道,一名42歲男子轉載相關片段,並感謝南韓「承認香港國歌」。港警國安處周一拘捕這名男子,稱他「涉嫌違反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港媒報道指,被捕男子於上年至今年期間持續發布支持抗爭訊息,曾表示「首要做的事就是為香港抗爭」,呼籲反抗防疫政策,港警認為這些言論「企圖延續違法行為」。

港媒又引述警方國安處指,該男子正被扣留調查,港警搜查他的住所和辦公室,並檢走其電子通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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