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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買雷射筆案】休班警稱當值12小時後到鴨寮街買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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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8 06:30: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他否認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案件今(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休班警堅稱方仲賢並非目標人物,當日只是跟同僚值班12小時後到鴨寮街買腰包,隨心購物,目擊方買雷射筆。辯方質疑休班警在現場明知雷射筆無入電池,卻仍拘捕被告。警員反駁指,已向檔主了解外型相同的雷射筆性能,「用唔到唔代表唔犯法。」
控方第二證人、當晚休班逛街時目擊被告購買雷射筆的偵緝警員8702黃漢鋒繼續作供。控辯雙方一度爭議能否在證人作供時,播放呈堂片段。控方指辯方已在同意案情中同意影片真確性,播片不會造成不公。辯方反對,強調基本的法律原則是不能提點證人,並舉例指,證人作供時就算想查看先前口供,都要先得法庭批准,形容「如果睇自己口供都咁難,何況係睇另外嘅嘢(呈堂片)」。法官游德康問辯方有沒有案例參考,尤其是同樣與社運相關的案件,辯方坦言沒有,謂「因為無人拎出嚟反對過」。
游官最終批准控方播片,認為情況不但未會造成不公,辯方甚至可利用證人供詞與片段的出入作抗辯;再者,控方是在證人交代見聞後,再播片確認部份細節,做法能協助法庭更清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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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右二)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網上影片截圖

庭上跟著播放被告方仲賢(23歲)在桂林街被截停後的片段,顯示方在牆邊被5名警員包圍,不斷問警員「做咩叉住我條頸」,警員就數度厲聲回應「你走吖嘛」,並按著方的膊頭。

指方仲賢初時並非目標人物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問黃,方遭截查時有何反應,黃稱方曾經逃跑,其間與警員推㧬和角力,惟該情況未被拍攝。辯方追問,若然如此,為何方多番問「做咩叉住我條頸」時,在場警員均只稱「你走吖嘛」,卻從未指出推撞情況?黃表示當時「認為會有其他同事講」,基於現場氣氛及環境而未有提出。辯方斥黃問非所答,數度追問原因,但黃仍沒正面解釋,只表示不同意雙方從沒發生推撞。
辯方問,黃與同袍在案發時已值班12小時,為何收工仍不回家或吃飯,而是一起到鴨寮街行街。黃自稱要買腰包和隨心購物,重申方初時並非「目標人物」,他只是碰巧遇方買雷射筆。黃又認為方表現不合作,因他平日截查的人一般反應平靜,但方卻不斷大嗌,引來大批市民圍觀。
辯方又指出,警員曾在現場檢查雷射筆,發現裡面並無電池,質疑警員為何仍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方。黃表示已向檔主了解外型相同的雷射筆性能,「用唔到唔代表唔犯法」。

一小時後想起沒檢手機揭無SIM卡 稱兩男女曾入應診格找被告
控方案情指,方涉在警員檢取手機時,將它重新設置,妨礙司法公正。黃漢鋒供稱,方於現場報稱不適,約7時50分由他及兩名同袍陪同送院。方在救護車上曾拿出手機,開啟設定裡的「一般」頁面,黃立即叫方關機,指手機將被檢取作證物。方關機後將手機放入褲袋。
黃續指,方在晚上約8時17分送抵明愛醫院,其後有5至6人自稱是其親友,在應診格外與警員爭執。兩男女其間進入應診格,黃嘗試阻止無果,於是要求醫護人員請二人出來,但同樣不獲理會。應診格當時打開了布簾,黃見二人與方似有對話,短暫逗留後離開。醫護人員其後拉上布簾繼續治療,黃則在外留守。

警員:印象深刻因呢件事俾人起底
至晚上近10時,方在病房見律師,黃才想起要檢取方的手機,入房要求方交出手機。不過,黃當時並沒有防干擾證物袋在手,直至近午夜時份,他才將手機放入證物袋,卻發現裡面並沒SIM卡。黃曾問方原因,但不獲理會。控方在開案陳詞指,警方事後將手機解密,發現手機在當晚8時25分有重新設置紀錄。
黃在庭上自言對醫院發生的事印象深刻,「因為我正正因為呢件事俾人起底,屋企人俾人騷擾,而發出相片正正喺急症室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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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8702黃漢鋒。資料圖片


警稱涉案雷射筆不適宜觀星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首位截停方的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他與黃漢鋒當時同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林供稱,案發時與同袍在鴨寮街購物,其間接獲黃通知,有名年約20歲的男子選購10支雷射筆,筆身可發出藍色光束及在短時間內「射穿報紙」,遂指示同袍留意該男子。
至晚上約7時半,林看見方手持白色膠袋徘徊,隨即拿出委任證上前截停,同時表示「先生,警察,阻阻你」。方立即逃走,但很快被林捉住衣服截停,其他警員亦緊接到場。由於方不斷高聲質疑警員身份,林再度出示委任證,並要求他合作,其間惹來大批市民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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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邢穎琦攝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問林,為何截查及拘捕方,林供稱在反修例運動中,有示威者會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令他們受傷,行動受阻。他一直處理多宗相關案件,又曾與同袍選購合適護目鏡,因而知悉方選購的10支雷射筆並不適宜教學、觀星等用途。在控方盤問下,林重申事前不認識方,絕對不同意他或同袍曾作出「叉頸」動作。審訊明續。
方仲賢否認3項控罪,其中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指他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藏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第二項為拒捕罪,指方在桂林街135號地下7-11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第三項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指方被偵緝警員8702檢取手提電話作證物時,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DCCC1119/2020】

 樓主| 發表於 2021-12-8 06:38:08 | 顯示全部樓層

警員稱檔販用「雷射槍」射報紙5秒燒焦 被告奮力抗警「...

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雷射筆被捕,他否認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案件今午(6日)於區域法院續審。休班警供稱售賣雷射筆的女檔主曾分別在他及方仲賢面前測試「雷射槍」,照射報紙約4至5秒後燻黑冒煙。他另指方仲賢被制服時傾前掙扎,形容與同袍「三個男人都控制唔到呢名男子(方仲賢)」。

女檔主忘記有否出售雷射筆電池及為客人測試
控方首先傳召出售雷射筆的排檔檔主張淑貞(譯音)作供,她早前錄取書面證供,稱於2006年在深水埗開設小販攤檔,售賣主要由內地入貨的電筒類型產品及電池,包括紅、綠、藍色激光筆,一般她會任由客人測試貨品後才收款。
張淑貞庭上供稱,對排檔有否出售雷射筆電池、何時開始多人購買雷射筆、曾否賣出10支共值4200元的雷射筆、警方有否為她落口供等問題,她均表示「唔記得」。她亦稱忘記有否為客人測試雷射筆,「得閒咪幫佢,唔得閒叫佢自己試」。她完成作供後,法官游德康提醒她不要向他人提及作供內容,她答:「我都唔記得㗎啦,依家記性好差,出門口都唔記得帶鎖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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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

警員稱購物時被藍光吸引 在排檔空隙目擊檔主測試雷射筆
控方跟著傳召報稱目擊被告方仲賢(23歲)購買雷射筆的警員8702黃漢鋒作供,他供稱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時剛下班,獨自在鴨寮街一間皮具排檔選購腰包。突然他聽見相鄰的排檔傳出兩男女對話聲。女子謂:「依支嘢係藍光嚟㗎,小心啲用,會射穿嘢㗎,淨係得我呢度有得賣,420蚊支。」
然後黃看到一道藍色光從排檔射出,5秒後傳出燒焦味。黃遂在排檔間的空隙探頭了解,「因為吸引住我啦」,他看見排檔的女子用「雷射槍」照射一份報紙,其後並與方對話。
方仲賢:「要十支,但唔足夠錢住。」
女檔主:「你可以落訂先,我要叫人嚮第二度攞過嚟。」
方仲賢:「一陣先。」
黃稱方仲賢離開後,他好奇上前向女檔主了解該「藍光雷射槍」,「問可唔可以示範,可唔可以俾我睇一睇」。女檔主回應:「支嘢得我呢度有得賣咋,420蚊支。」黃指女檔主隨即拿起同一支雷射筆示範照射在報紙上,報紙在約4至5秒內燻黑冒煙。
警員8702黃漢鋒離開法院時,多次搭升降機上落樓層,躲避記者拍攝。
黃供稱,當日警署警長52338、警長4627、警員6758及警員10364亦一起於下班後到鴨寮街排檔選購個人物品。黃發現雷射筆事件後,立即致電告知警署警長52338,自己繼續在旁觀察。後來方仲賢折返排檔,從女檔主手上接過一個白色膠袋後,走到桂林街一間便利店外徘徊,黃於是尾隨。

被告大聲喊惹市民圍觀 現場人士向警員講粗口及推撞
其間,方仲賢遭警長52338上前截查,突然向長沙灣道跑走,黃於是跟警長4627上前協助控制方。黃指出,方不斷向前傾身掙扎及抗衡,「我會形容三個男人都控制唔到呢名男子,佢嘅力度係可以咁大」,旁聽人士聞言嘩然及發笑。
黃續指,方仲賢當時大喊「浸大學生會會長」、「買嘅雷射筆係用來觀星」、「警察拉我藏攻擊性武器」,引來市民圍觀,現場人士情緒高漲,向警員講粗口及推撞。黃自言在「這段時間」出示委任證及解釋截查原因,但感覺方仲賢並不合作。
案件明早續審。方仲賢否認3項控罪,其中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指他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藏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第二項為拒捕罪,指方在桂林街135號地下7-11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第三項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指方被偵緝警員8702檢取手提電話作證物時,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DCCC1119/20

 樓主| 發表於 2021-12-8 06:42:25 | 顯示全部樓層

10.13反禁蒙面法】地政測量員管有雷射筆囚3個月 高院指...

地政總署測量員於前年10月13日多區示威當天,在牛頭角被警員發現攜有雷射筆。他不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訴,今(6日)被法官陳慶偉駁回。判詞指,原審裁判官不信涉案雷射筆用於測量工作,認為上訴人穿著示威衣飾前往示威現場,必然是意圖把雷射筆用於傷人,裁決並非不合邏輯,也沒有犯法律錯誤。判監3個月的上訴人原獲准保釋,現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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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雷启添早前獲准保釋 (資料圖片)

早前聆訊時,上訴方指示威現場沒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上訴人雷启添(33歲)也沒使用涉案雷射筆,即使法庭不相信他管有雷射筆作日常工作用途,也沒足夠基礎推斷他具傷人意圖,「中間有大量冇犯罪意圖嘅空白位置」。

官指雷射筆無測距功能 對工作幫助不大
法官陳慶偉分析,測量員工作時可能需要量度距離,市面上有可發出雷射光束的量尺出售,但涉案雷射筆沒有量度距離功能,似乎對上訴人的工作沒有必要,實際幫助也不大。案發當天是星期日,上訴人毋須上班,沒必要攜帶雷射筆在身。陳官續指,涉案雷射筆光束頗為強力,印有危險警告字句。
原審裁判官屈麗雯認為上訴人存心攜帶雷射筆前往現場,並擁有黑色手袖、面巾,口罩等物,明顯是有需要時會用雷射筆作工具,應付警員追捕和反抗,唯一合理推論是雷射筆用作傷害他人的用途。陳官認為,綜觀上訴人的物品及當天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裁決並非不合邏輯,法律上沒有犯錯,而上訴人有否實際使用雷射筆並非控罪元素。
案件編號:HCMA159/21

 樓主| 發表於 2021-12-8 06:45:49 | 顯示全部樓層

買衫男疑警察委任證「撻朵」 恫嚇店主「自己睇路」要...

一名男子涉嫌展示警察委任證,要求網店盡快寄貨,更留言店主「自己睇路」。疑似以警察身份涉嫌「撻朵」的做法,引起網民討論。警方回覆指,正了解事件,如有個別警員涉嫌違紀,警隊會跟進,並按既定機制公平公正調查。消息指,涉事男子是一名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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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緣一間代購球衣的網店,今日在社交媒體張貼與顧客的對話,令網民譁然。一名網名叫「Vincent」的男子,與店主對話時,出示放在銀包內的「香港警察委任證」,稱「一係今日交收、一係刮你出黎(嚟)」,又叫對方「自己睇路」。該男子亦在該網店的社交媒體專頁上留言,批評店舖在貨到後不停拖延寄衫,稱「如果唔係講晒粗口都唔肯寄衫」、「訂就識收足,貨到就不停拖個客」、揚言「永遠不會再幫襯」。
店舖解釋,當時只是貨到兩日,曾向客人表示「聽日寄」,但因為突然有事,而通知客人「幾日內會寄出」。店舖指,客人不停催「仲攞自己嘅警察委任證出嚟,話再唔寄就開案,最後唔想煩,包佢運費搵速遞,當晩即刻送貨」,希望大家明白店主都不是24小時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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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職K League球衣代購」Facebook圖片

出示警員委任證涉嫌「撻朵」的做法引起網民質疑,「恐嚇啊」、「一係就濫用職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係你就冒警」、「究竟你係濫用職權定係冒警,原來係咁用委任證」、「自己睇路呢句嘢都告得刑事恐嚇啦」、揶揄「終於見到識到咩叫警察惡過黑社會」。

警:重視人員操守 如涉違紀會跟進
事主是否警員?有關「撻朵」做法有沒有違反警員通例或行為操守?警方會如何跟進事件?會否紀律處分有關人員?警方公共關係科晚上回覆指,正了解事件,稱警隊一直重視人員的操守和行為,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紀,警隊會跟進,並按既定機制公平公正調查。
警方未有承認或否認,男子是否警員的身份,但翻查涉事男子的社交帳戶,曾張貼「香港警察踏浪者行動獎章」,也有不少與足球運動相關的照片。

 樓主| 發表於 2021-12-8 06:49:25 | 顯示全部樓層

遭無委任證警埋伏拘捕 大一男生否認垃圾袋堵東鐵線路...

前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有示威者堵塞東鐵線沙田站與大圍站之間的路軌,列車服務一度暫停,其間18歲男大學生涉向路軌抛垃圾袋被捕。男生被控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襲警等4罪,案件今(29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隸屬鐵路應變部隊的警員供稱,他們當日穿全黑工作服,在車上埋伏示威者,身上沒有任何警察記認,只有行動代號。辯方爭議,被告案發時並不知證人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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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受襲的高級警員區永雄


加控危害乘客安全罪 只須證魯莾即可定罪
被告李澤輝(18歲)為大學一年級生,被控一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罪,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意圖危害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李另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員區永雄,及管有64根鐵釘意圖損壞車輛輪胎。
控方今加控被告一項「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罪,作為首項控罪的交替控罪,指他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危及任何在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控方解釋,該交替控罪不依賴被告意圖或特定行為,只要證實被告因魯莾而可能導致乘客受傷,即可定罪。
綜合庭上討論,辯方主要爭議被告沒有拋垃圾袋,亦從來沒有襲警,而被告當時並不知道下車的人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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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鄭學松


警長形容大三罷為「黑暴行動」
涉案警長鄭學松供稱,他當時駐守鐵路應變部隊,案發前收到網上訊息指有「黑暴行動」大三罷,號召示威者堵塞交通,阻止市民上班上學。鄭續指,大圍文林路附近的路軌與行人路非常接近,圍欄亦不高,故警方預料可能會有示威者向路軌投擲雜物。
鄭當日清晨與同袍乘坐一架白色小巴至文林路一帶,並在車上埋伏監視。他們當時身穿的黑色制服沒有「警察」字樣,但頭盔及保護背心上有由英文字母及數字組成的行動代號。
鄭其後看見戴口罩、身穿深色衣服的五名人士在垃圾站逗留,有人將一件類似傢俬的大型物件從垃圾箱內抽出,搬往路軌旁的圍欄位置,又有人將一袋垃圾拋入路軌。鄭隨即下車堵截。
控方在裁判官查詢下表示,無法確認該5人「邊個打邊個」,但5被告就是該5人,因為現場除了他們之外,沒有其他人。

警員指被告拳打臉頰襲警 因無受傷故沒警誡
拘捕被告的高級警員區永雄沒有目擊以上事發經過,但隨同袍一同下車追截。區供稱,他下車後隨即看見全身黑衣、戴着面罩的男子手持一個垃圾袋,男子當時背向他,將垃圾袋由下而上拋到圍欄外的路軌。
區稱當時身上配備頭盔、伸縮棍、配槍等裝備,但沒有展露委任證。區立即上前大叫「警察」,男子轉身向區的臉頰揮拳,但被躲開。區用伸縮棍擊打男子大腿,被告中棍倒地,但繼續用手腳反抗。區最後在同袍的協助下制服男子,他問男子姓名,男子回答「李澤輝」,即本案被告。區稱被告的面罩在掙扎其間脫落,故他能辨認被告的容貌。
區其後以「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刑毀」的罪名宣佈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區解釋,由於自己當時沒有受傷,他未有以襲警罪名警誡被告。
案件編號:STCC16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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