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一名 20 歲男生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被巡警截查發現藏有一把剪刀及一塊刀片。男生事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1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指,案發當時並無社會動盪,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或傷人,認為被告的說法有可能發生,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被告的意圖,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指被告攜帶剪刀、刀片外出屬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被告:剪刀、刀片是供幫助他人或自己 裁判官裁決時複述控辯雙方案情,指警長 6113 當日下午 5 時左右於尚德邨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留意到被告望向自己,手部在其肩包上移動,並加快速度前行,認為被告有可疑,故上前截停搜查他。警長於被告的肩包內搜出一把可折疊的剪刀,及在其錢包內搜出一個透明膠袋,內藏一塊刀片。 警長續指,被告在查問下回應剪刀及刀片均是打算用來幫助他人或自己,稱「如果有人受傷,我會用剪刀幫他剪開衣服」,但表示沒有急救方面的知識。警員 23337 追問有關刀片是從何而來,被告則稱是自製,並解鎖手機供警員查看製作過程的相片,惟警員指當中看到防暴警察使用的槍械相片,但未有看到與刀片相關的相片。 基於查問內容,警員思疑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遂將他拘捕。警誡下,被告重申攜帶剪刀及刀片是打算用作幫助他人或自己。警方隨即與被告前往其就近的住所進行搜屋,發現有玩具槍及其他軍事物品,但沒有就搜獲物品提出起訴。
被告自辯稱為聖約翰救傷隊成員 3 年 被告自辯則表示,當日於附近為其學生補習後,便步行回家,但在橫過馬路時聽到背後等警員喊「哥仔」,於是停下來繼而被警方搜查。被告主動告知警員攜有一把剪刀作緊急之用,解釋自己曾因單車意外導致身上有 3 個傷口,但因衣服黏着傷口,令傷口惡化,認為若當時攜有剪刀,便可剪開衣物,故其後一直攜帶剪刀,又指會使用剪刀剪開食物包裝。 被告另稱,搜查時警方一度懷疑其身份證上的相片與他的外貌不符,遂檢查其錢包,亦在內搜出一個透明膠袋。他指,透明膠袋內有開罐器、膠紙、刀片及黃色線,以作不時之需,如使用刀片開啓包裹、以黃色線修補登山鞋等。而在查問時,警長問及他有沒有相關急救牌照時,被告表示沒有,但在中學時期曾參與了聖約翰救傷隊 3 年。 被告中學校長為他撰寫了證明信,已於在庭上呈上。
官: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攻擊或傷人 裁判官認為,被告曾為聖約翰救傷隊的成員3 年,相信他有些少相關的急救知識,故警長供稱被告回答沒有急救知識並不合理。裁判官指,沒法肯定警長是否真正記得被告在查問時的回覆,因此不給予該部分的證供任何比重。就另一名警員的證供,他曾表示涉案刀片似乎曾被改裝或是取自其他物品,惟裁判官認為,他屬事實證人,不接納他對刀片的個人意見或其他看法。除以上兩點外,裁判官表示,兩名警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接納二人庭上的證供。 裁判官續言,案發當時沒有社會動盪,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攻擊或傷人,再者被告將刀片放於透明膠袋內,不能即時、方便地取出使用。裁判官接納被告的解釋,認為其說法有可能發生,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被告有攻擊意圖,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指被告攜帶剪刀、刀片外出屬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被告麥貴燊(20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 月 25 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 B 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案件編號:KTCC 1006/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