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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被捕:香港警方指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並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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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9 00:04: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警方國安處周三(9月8日)拘捕多名支聯會常委會成員,指他們沒有按早前警方的要求,提供相關的運作資料。被捕的包括副主席鄒幸彤、常委梁錦威、鄧岳君和陳多偉。

香港警方在新聞稿證實,按香港《國安法》執行細節相關規定拘捕四人,同時指案件在調查中,不排除更多人被捕。

香港警方早前向多名支聯會常委發信,指當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香港《國安法》執行細節中指的「外國代理人」,並要求對方交出支聯會與多個組織或人士聯絡的資料。支聯會全稱是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主要活動包括舉辦六四燭光悼念集會及之前星期日的大遊行等。

這些組織和人士包括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前私人助理Mark Simon等。警方在信件中又強調,沒有遵從通知規定,被定罪後可能會罰款10萬港元和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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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六四週年,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都舉行規模浩大的燭光悼念晚會。(資料圖片)

支聯會有什麼回應?
支聯會最初在8月25日收到警方要求提供資料的信件。多名支聯會常委之後周日(9月5日)召開記者會,表明不會按警方的要求提交資料。出席記者會的常委表示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又指警方沒有詳細指控支聯會代理哪個國家,也沒有交代證據,形容做法是「對民間社會的恐嚇」。

鄒幸彤當時表示,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因此警方沒有權要求支聯會交出資料,又說「恐嚇到我們這裏為止,支聯會不會幫你散播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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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常委在限期當天曾向警方提交公開信,重申不會提交資料。

香港政府在記者會完結後數小時,隨即發出聲明,不點評警告支聯會需要按警方的要求提交資料。香港中聯辦在同一天也發出聲明,批評支聯會「無絲毫對過往的悔過之意,甚至負隅頑抗,拒絶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

支聯會常委之後在周二(9月7 日)限期當天向警方提交公開信,重申不會提交資料。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9月7日再次評論此事。林鄭月娥不點評批評支聯會,指任何人公然、公開地說他一定不會依據法律,就「不可以自稱為一個公民社會的組織」。

鄧炳強也聲言會採取執法行動,又指行動會「很迅速」和「很有效率」。

拘捕理由
香港警方這次引用的是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容許警方要求「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和成員的個人資料、資產詳情等。

附表五同時規定,沒有按照要求提供資料,可能會被罰款10萬港元(約合12800美元)和監禁六個月。而如果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就可能會被罰款10萬港元和監禁兩年。

警方早前也按這個附表的權力,要求支援香港示威浪潮被捕示威者法律開支的612基金交出相關資料。香港媒體報道稱,警方也向華人民主書院作出了類似要求。
 樓主| 發表於 2021-9-9 00:14:00 | 顯示全部樓層

支聯會拒交資料 多名常委清晨被捕 鄒幸彤FB直擊警登門

【19:45更新】據鄒幸彤親友轉述,鄒幸彤的代表律師今午在中區警署與她見面,形容鄒的情況尚好,精神抖擻,惟最念茲在茲的,是明天及後天六四案認罪者的判刑,尤其掛心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等在囚戰友的情況,可惜明天無法去旁聽,呼籲大家代她前去跟戰友們打氣。鄒幸彤今早直播警察登門的情形,她向律師開玩笑道,自己大概做不成YouTuber或直播主,「『死亡直播』不太成功,還要『低炒』。」
據律師轉述,鄒幸彤始終質疑所謂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證據為何,而她今天要留給外界的最後一句話:「據理力爭,無悔無懼。」
【18:00更新】據悉,國安處已獲得搜查令,可搜查鄒幸彤的大律師事務所。
聯合國人權捍衛者狀況特別報告員Mary Lawlor在Twitter表示,支聯會常委被捕的消息令人困擾,強調支聯會過去三十年都舉辦和平燭光集會,紀念當年在天安門廣場被殺的人。
【17:15更新,警方曾到徐漢光住址】警方清晨開始到支聯會四名常委的居住地點及辦公室採取拘捕行動,至早上8時許,於中環帶走在大律師事務所過夜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警方以涉嫌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拘捕多名支聯會常委。據悉,警方國安處同樣到過另一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住址,但徐並不在單位內。

徐昨日(7日)亦正式申請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頒布警務處處長給支聯會交出資料信件無效,同時要求法庭宣告支聯會並非外國及境外政治組織代理人,並頒布臨時禁制令限制警方檢控支聯會或被查訊者。
支聯會確認,被捕人士分別為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已安排律師協助,並感謝市民關注。

警方國安處早前指控支聯會是所謂「外國代理人」,並要求提交多項資料,支聯會早前表明不會配合警方,並在昨日(7日)到灣仔警察總部提交覆函,表明否認指控及質疑警方無基礎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昨警告會採取執法行動,「行動將會好快、好迅速同好有效率」,結果限期過後第一日就拘捕鄒幸彤及另外三名常委。
支聯會稱,警方今早到多名常委家中及辦公室。副主席鄒幸彤則在今早6時40分起,在個人Facebook直播及「連載」警方登門情況,直播片段顯示鄒在房間內,外面間歇傳來微弱門鐘聲,有人高叫:「警察啊,開門啦!」
鄒幸彤在直播片段中稱有警員登門不斷按門鐘及嘗試「撞密碼」。她然後慨嘆,警方「果然係今朝郁手」,並說遺憾不能出席今早、涉47人案何桂藍的保釋覆核。鄒原定今早代表何出庭。
鄒幸彤又在Facebook專頁連續發帖挖苦說:「今次政府(拘捕)真係難得地有效率,民生囚權等工作都可以改善得咁快手就好了。」、「其實佢地可唔可以咁樣猛咁撞我地門口密碼㗎,入屋搶劫咩」。
她被捕前最後一句留言是:「佢哋(警方)要拉早響嘛,咁我就唔洗近乎開通頂準備上庭嘅嘢。」
另外,警方亦到荃灣一間酒店,其後帶走支聯會另一常委梁錦威。至於另一名常委徐漢光,則截止今日傍晚仍未有被警方拘捕,據悉警方曾到徐漢光住址,但他當時不在單位內。

徐漢光在昨日提交資料限期屆滿同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根據入禀狀,徐向法庭申請宣告警務處處長向支聯會發出信件無效、宣告支聯會並非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的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及頒布臨時禁制令限制警方進一步檢控支聯會,直至司法覆核有決定。
徐漢光在入禀狀中指出,支聯會完全不是外國代理人,並不會為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的利益行事,而警務處處長的信中也沒有點名支聯會屬於哪一個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認為屬於事實錯誤,理應廢止發信此一決定。
徐漢光又質疑,信件指控涉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各收信人並無被告知警方調查控罪及要求索取資料的關係,及支聯會與指控之間的關係,認為做法違反自然公義。此外,警務處處長亦無解釋為何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令支聯會無法具體回應或澄清,同樣也違反自然公義原則。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及中聯辦先後發聲明,表態「堅決支持」警方行動。兩個辦公室均宣稱,任何人觸犯國安法或香港法例,都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樓主| 發表於 2021-9-9 00:16:11 | 顯示全部樓層

支聯會向警方遞信表明拒交文件 鄧炳強:執法行動將會...

警方國安處早前引用國安法,要求支聯會今日(7日)之前交出多項資料,支聯會早前表明將拒絕要求。支聯會常委今日到警察總部遞交公開信,解釋不提交文件的理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今午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之後表示,如任何人不按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當局會採取跟進執法行動,「而且行動將會好快、好迅速同好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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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常委今日到警察總部遞交公開信,解釋不提交文件的理由。陳暋柟攝

今日為警方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的期限,副主席鄒幸彤與常委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下午到警總正式向警方遞交由5名常委聯署的公開信。鄒幸彤交信後表示,警方警告他們,若不按照國安法附表5的要求,要承擔法律後果。
公開信指,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因此警方無權根據國安法附表5要求提供資料,又認為警務處處長誤以為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附表5所指的「外國代理人」,就能要求提供資料,是犯了法律錯誤;指警方並未提供任何理據解釋,包括:有何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為何發出該信件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所要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性質以及與所要求的資料之間的關係;故認為發出信件並無合法基礎,因此不會提供警方所要求的任何資料。
支聯會亦同時遞交由身處獄中的主席李卓人撰寫的信件。李卓人在信中指,不接受警方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並指支聯會自89年成立以來,從來都是以香港人為主體,由香港人自行組織和運作的團體,從不接受任何外國政治組織的指示行事,希望警方收回不合理的指控。

不認為依從要求可換來空間
鄒幸彤在進入警察總部遞交公開信前向傳媒表示,法律上來說支聯會並沒有錯,是國安處濫用權力違法迫他們交出資料。他們明白政治上有風險,但不認為若依從警方要求可換來空間,「我哋要繼續做啱嘅事,做啱嘅事本身係有力量喺入面。」
至於會否提出司法覆核,鄒幸彤指支聯會本身未有決定。常委徐漢光則表示,今日已以個人名義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警方對支聯會發出信件的決定,要求法庭表明信件無效、澄清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並禁制警方在司法覆核前,根據信件向支聯會及其他收信人作出進一步行動。
徐漢光並對於警方此舉感到不忿,「條氣最唔順係做咗31年常委,我係愛國嘅,佢就話我係外國代理人」。他指,支聯會全名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明明愛國,點解話我哋係做外國代理人?啱啱相反,我係受天安門英靈指使。五大綱領,全部係為中國利益而做。」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會前回應事件,不點名批評若有人公然表示不會依據法律,便不能自稱為公民社會組織。常委梁錦威指,支聯會32年來一直與港人同行,支聯會在公民社會的角色,是由市民決定,而非特首一人就可否定支聯會及香港市民多年來的努力。副主席鄒幸彤亦稱,公民組織不應由政權定義,「公民社會之所以係公民社會,正正係佢獨立於政府體制之外。政府話你係先係嘅,嗰個唔叫公民社會,嗰個叫政府公民社會」。

不排除日後刑事檢控 警依法跟進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如果任何人不按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當局會採取跟進法律行動,「而且行動將會好快、好迅速同好有效率」。他說,警方將支聯會定義為「外國代理人」,而外國代理人即受外國政治團體資金資助,為外國利益進行活動,「相關人士有無進行呢啲活動,相信大家眼睛都雪亮,睇得清楚」,又指由於不排除日後會有刑事檢控,故不方便透露太多詳情。
警方發聲明指,已收到個別團體提交的資料,亦收到有團體要求延期提交資料,又指留意到有團體再次公然表示不會遵從法定要求,拒絕提交資料,表示嚴厲譴責有關行為,重申若未依時提交資料,警方必定依法跟進。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向警方申請延長提交資料限期,關注組成員之一的民主黨劉慧卿昨日向眾新聞表示,警方將提交資料的限期延長兩星期至本月21日。
 樓主| 發表於 2021-9-12 01:45:59 | 顯示全部樓層

47 人案】高院拒撤銷報道限制 何桂藍即撤回保釋申請 ...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 3 常委,因拒向警方提交支聯會資料,今早(8 日)被捕。(另見報道) 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原定今早代表初選 47 人案被告之一的何桂藍,向高院申請保釋。因鄒被捕,改為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何桂藍。(另見報道) 郭首先申請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遭法官拒絕。郭隨即撤回何的保釋申請,何桂藍須繼續還押。
何桂藍隨後於 FB 發文,解釋撤回保釋申請的原因,認為若在 9P 限制下進行保釋申請,實際上只是維持了法官閉門造車、公眾因為資訊赤字而陷入恐懼和無望的輪迴。她又強調,只有將其保釋申請聆訊過程公諸於眾,才可以保障她作為被告在案件中的利益。(另見何桂藍文章
傳媒今日申請報道今日庭上、有關申請剔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傳媒報道限制的內容,但遭法官杜麗冰拒絕,杜麗冰表示稍後將就決定頒布判詞。
何桂藍今早約 10 時半,開庭前透過律師在 Facebook 轉達口訊,指相信公眾對於國安法保釋聆訊猶如「閉門審訊」的做法習以為常,強調「保釋固然重要,但唔公開同唔公平嘅過程係冇意義嘅」。
何桂藍的貼文又提及「雖然鄒幸彤俾人拉咗。不過佢收檔前有份遺作,本來佢想幫我喺9P問題打到底,即使鄒幸彤收工,但萬幸仲有人做到。」該貼文引述相信是由鄒撰寫、提及國安法被告涉遭未審先囚的文字內容。

原由鄒幸彤代表     何桂藍:佢想幫我喺9P問題打到底
該貼文引述相信是由鄒撰寫、提及國安法被告涉遭未審先囚的文字內容。貼文內容指出,為了避免國安法遭濫用為未審先囚用途,法庭須謹慎處理保釋命令事宜,評估命令對被告基本權力的影響,及針對被告的指控應具備更為確實基礎。如於未能釐清針對被告指控的確實內容下,法庭就指被告未能滿足保釋期間不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的保釋門檻之一,說法會過於人工化。
貼文又指,法庭亦須留意不應於單憑被告過往行使其基本權利,而不涉及設何刑事指控的基礎下,拒絕其保釋。於大部分案件中,任何有關被告或對「國家安全」構成實質威脅的情況,均可透過適當保釋條件作處理,未審先囚即不適當亦非必要。
法庭必須避免國安法被告於其保釋申請中因持不同政見而遭受歧視,因批評政府與犯法或危害國安相去甚遠,而不同政見的存在亦有助於監察政府施政。**引述陳文敏:如輕易放棄保障人權 或終令公眾對司法失信心

文末又引用陳文敏有關黎智英被拒保釋評論,指陳的言論具警示作用,部分評論內容如下:
而司法機構是保障個人權力的最後堡壘,如司法機構不慎重保障基本權力,法治將不復存在。國安法的實施令香港普通法系統更趨嚴厲,雖然終審法院某程度上或有所制肘,但更須保持謹慎,當法例對人權的限制越趨嚴厲時,越有需要對人權提供保障。法庭亦須留意,如輕易放棄對人權的保障,同時亦是為苛政提供合理開脫,最終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機構失去信心。
自 3 月起遭還押的何桂藍,昨日在 Facebook 發文,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令公眾無從得知《國安法》保釋聆訊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的理據、聆訊期間法庭對初選案被告的判斷等,因此決定向法庭申請撤銷有關限制。

法官拒絕剔除今日聆訊報道限制
傳媒今日申請報道今日庭上、有關申請剔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傳媒報道限制的內容,但遭法官杜麗冰拒絕,杜麗冰表示稍後將就決定頒布判詞。
9P 條列明,保釋法律程序的報導,可載有被告姓名、罪行、法官、保釋結果等基本資訊,但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准許發布或廣播的事宜的報道。
 樓主| 發表於 2021-9-12 01:50:21 | 顯示全部樓層

何桂藍:為何我要撤回保釋申請?

1. 何謂 open court?
法官話呢個係一個 open court,原來講緊嘅係內庭數十位旁聽人士連埋一庭外睇直播(即所謂「法庭延伸部分」)嗰一百幾十個「公眾」位。但 open court 真係咁解???
引用返羅弼時 1987 年喺高院嘅判詞:「法院以至法官不僅要受在席公眾監察,同時亦要受傳媒監督,因為整個社會的知情權可對法院及法官構成規範……受關注的案件及法律程序,更不應限制傳媒報道,否則只會令外界質疑當中是否已偏離一般法律程序」。
缺乏傳媒報道和評論的法庭程序,實際上只有一百多人知悉,又有多「公開」?另外,即使來到法庭聽審,假如限制傳媒報導與保釋申請相關的內容,即使一個來法庭現場旁聽的人,同樣黑人問號,無渠道知道申請的完整理據。
以今日為例,代表我的郭憬憲大律師連口述 9P 申請的陳詞內容都被拒絕。如果我是公眾人士,坐在旁聽席其實完全不會明白控辯雙方想講的理據究竟為何。
加上今日法官在聆訊開首已表達傾向不會 lift 9P(按:撤銷報道限制)的結論,shut the door at the beginning,令人難以接受有公平審訊呢種所謂的「open court」,只會令法庭更肆無忌憚做想做的裁決。

2. 為何我要撤回保釋申請?
何謂「危害國安」是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議題,必須在公眾討論/辯論中取得共識且不斷校正,如此議題及其可能產生的罪與罰,不能也不應交給法官一人獨斷。
而更矛盾的是,當法官被指定就這個公眾議題作出裁斷,並對至為重要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時,他/她可以完全否決公眾知情權、不受公開監察、也不對公眾作出有實質意義的交代。
在目前的保釋程序下,法官如何判斷一個人會否「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所謂「有/無充分理由相信」的原則、標準和界線,無須提前向公眾披露。
法官在庭上對控辯雙方的回應、提問、肯定或否定,都因為嚴格的報導限制而徹底封印於公共記錄與公眾認知之外。
事後 — 因為沒有限時所以可能是事隔數月之後 — 發表的簡短書面判詞,也基本上是總結控辯兩方提出的論點,省略法官自身的判斷過程,一步到位地結語 I am of the opinion that 了事。
如果在 9P 限制維持的情況下進行保釋申請,實際上只是維持了目前這種法官閉門造車、公眾因為資訊赤字而陷入恐懼和無望的輪迴,因此在撤銷 9P 限制申請被拒絕的情況下,我決定撤回目前的保釋申請。

3. 公開程序才能保障我的 best interest
法官口口聲聲說撤銷了報導限制會損害我作為被告的個人利益,但我的利益是什麼我自己最清楚 — 我正正是覺得,只有將我的保釋申請聆訊過程公諸於眾,才可以保障我作為被告在這宗案件中的利益。
法官又舉例指,如果我日後換律師,現在豁免報導限制的話,將來的律師可能會受到今日的律師在保釋程序中所提出的觀點的影響。
但事實上,換律師並非什麼特殊情況(楊明都換律師啦),如果法官認為換律師而沒有報道限制,那麼新律師會 be restricted by your view,那法官會不會也認為閉門審訊才是維護公義的最好做法?
真正損害我利益的不是傳媒報道,而是漠視不公的司法程序。
 樓主| 發表於 2021-9-12 01:52:21 | 顯示全部樓層

何桂藍申撤保釋申請報道限制被駁回 官斥閉門說法錯誤

初選 47 人案被告之一的何桂藍,原定昨由身兼支聯會副主席的大律師鄒幸彤代表,向高院申請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及申請保釋,但鄒因拒向警方提交支聯會資料被捕,改由大律師郭憬憲頂上。他於法官杜麗冰拒絕解除報道限制申請後,隨即撤回何的保釋申請。法官今 ( 9 日) 就決定頒下判詞,斥申請方指如不解除報道限制,會令聆訊猶如閉門的說法錯誤。

判詞:法庭須保障未來程序公正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在判詞,先列出申請方的理據,指是以社會公正及司法公開為由,申請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並指就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公眾有權得知被告於申請保釋程序中的內容以及法庭的取態。申請方又指,申請人不認為解除報道限制,會對她造成任何不利。

法官強調,法庭有責任保障未來法庭程序的公正,並舉例指如被告希望於未來聆訊中更換律師代表,新律師代表或因是此保釋程序中的相關內容受到影響。

申請方撤回閉門聆訊說法
法官又指,申請方指如不解除報道限制,會令聆訊猶如閉門的說法並不正確,她留意到撰寫陳詞的大律師與庭上陳詞的大律師並非同一人,並邀請代表何的大律師郭憬憲,留意庭上公眾席及法庭延伸部分的廣播系統,要求他再次確認是此聆訊是屬於公開或閉門形式,郭遂撤回閉門聆訊的說法。

法官重申,律師須謹慎處理沒有事實基礎的指稱,並指她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解除報道限制,拒絕申請。

何桂藍昨於撤回保釋申請後,於其 FB 專頁發文,解釋撤回保釋申請的原因,指若在 9P 限制下進行保釋申請,實際上只是維持了法官「閉門造車、公眾因為資訊赤字而陷入恐懼和無望的輪迴」。她又強調,只有將其保釋申請聆訊過程公諸於眾,才可以保障她作為被告在案件中的利益。

案件編號:HCCP447/2021
 樓主| 發表於 2021-9-12 01:56:44 | 顯示全部樓層

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上)

唐英傑被判刑後不久,在報上讀到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加拿大的麥嘉琳(Beverley McLachlin) 接受延任的理據:「我不認為我們在為任何事粉飾太平……香港的法院是獨立的,而我也相信為了確保尋求公義的香港市民的利益,應該維持這現狀……法院可能是香港最後一個沒有受到挑戰的民主架構,我不希望做任何會削弱香港完整民主的最後堡壘的事,就這麼簡單。」

作為一個因尋求公義已被未審先囚,現在就坐在監獄的香港市民,看到這段話實在哭笑不得,但並不感驚訝:這番見解無疑離地,但恐怕並不罕見,畢竟,前不久還有本地法律界權威指香港法治 95-99% 運作良好如昔。
對抗爭陣營的港人而言,當國安法指定法官可以僅憑一句有無限詮釋空間的八字口號,「能夠」(capable of) 表達港獨含意判人分裂國家罪成、因為被告駕車兜多幾個街口就判定「情節嚴重」,將挑戰警隊無限上綱為「對社會構成重大危害」……這種與政權幾近完全一致的說辭,令人即使從未見過法院受到干預的證據,也很難認可這是公正判決,很難相信司法獨立仍然存在。
但與此同時,「小勝」卻又實實在在地發生着:越來越多的國安法被告獲准保釋,暴動、非法集結案件出現輕判、甚至罪名不成立的案例,作為政權眼中釘的鄒幸彤昂首從被羈押到走出法院大門……

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既不斷將恐懼擴大,又在發放一種「未到絕望,每單案都還有變數」的訊息。那些較為「正常」的判決似乎在告訴你,即使是今時今日的香港法院,要尋求一個對抗爭者較佳的結果,至少,並非完全不可能:辯護方向可否更具策略性?求情是要多講甚麼範疇才更可信?保釋條件要講到幾誇張幾盡?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經驗辯才都有高低長短,法官心情又日日唔同……
那明明滅滅始終未熄的,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與公義也懸在將陷未陷之間,彷彿仍未徹底崩塌。
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個模樣。威權政權想要的,應該是對其言聽計從的警檢法,只為走過場的程序和制度,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而香港不是遠遠還沒到這地步嗎?只要抽到個「放官」,策略得宜,從輕發落不是仍然可期嗎?
What if,現在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系統,就是對威權政體最為有利的樣子?
如果將視角從被告個體的命運拉開,審視法院在整個威權體制中的位置;從當下的香港,拉闊到不同時代、不同地域的威權政體,就會發現比起100%聽話、重判的法院,一個仍然讓控辯雙方有來有往,有「釘官」「放官」之分,偶爾會出現正常判決、講幾句人話的司法體系,對威權更有利用價值。
司法體系可以「獨立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威權政體之中,壓制異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這種畸形的「威權法治」,挾著以人身自由為脅的權力,將針對抗爭者的威嚇,落實為對自由與行動力的剝奪;透過判決,協助政權劃出紅線,營造恐懼,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

香港司法制度今日面對的困境,早就在不同時地重演過無數遍:本就只能在自由民主社會才有條件正常運作的司法體系,面對威權降臨,主動放棄「公義最後把關者」的使命,融入壓迫系統,還一邊自欺欺人。
因此,每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遠不只一個異見者/抗爭者個體的命運,政治審訊尤甚——打擊政治敵人,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建構一個封閉的敘事,將一個新的現實強加於整個社會,才是威權法治下審訊,或曰司法儀式,所要達到的最大目標。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都會想到鄒幸彤在七一被捕後發表的長文〈「只談法治,不談政治」的抗爭七步殺〉。鄒從一個律師的角度,細緻拆解法律程序和語言如何扼殺抗爭,而我則想從一個政治犯的視角出發,認清司法壓迫的本相,找出當中的政治張力所在。
這是對我而言最切身的問題:面對一場結果已寫在牆上的政治審訊,真正的勝負之分何在?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在威權政體中的角色
①「高舉法治」,虛弱政權的廉價「合法性」來源
在今日的香港,政權正在瘋狂清洗公民社會的各個範疇,但對此的說辭卻是千篇一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只有一種方法處理,就是法律化的處理,法律容許我們怎樣做,我們便怎樣做。」(林鄭)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當一個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越疲弱,政權就越有動機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本身的正當性,處理自身沒有足夠政治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以迴避政治後果。
但這並不是因為法院真的具有解決政治問題的能力,而是相對於具有不確定性的選舉,或訴諸暴力鎮壓,有「超然於政治之上」形象的法院,是成本相對較低的選擇。
當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無論政權如何強調只是「有法必依」,法官又如何重申「只處理法律問題」,在現實中,法院根本不可能再「超然政治之上」:徐子見有可能繼續危害國家安全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光時能否煽動分裂」,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是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法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1]
問題是,當法官要做出偏離法律範疇的判斷,他們本身又有何權威作此判斷,甚至據此決定無數人一生的前途?從最近的法庭審訊與判決已可清楚見到,香港法官對香港現狀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15歲的送車師都不如。隨手舉個例子: // 鄭紀航指被告謊話連篇,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X使你教」// )
如此認知,加上操守上去政治化的自我要求,結果往往就是法庭全盤接收檢控一方的版本,還可以據此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而政權則可援引法院的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同時以「自主」、「專業」、「權威」之名,以「捍衛司法獨立」為由,神化法官及其裁決,壓制質疑聲音。
學者Martin Shapiro (2008) 如此描述威權主義下,法院面對的 “Legitimacy Paradox”:
「法院若出面挑戰政權的不公義,引發政權加強箝制,就會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若積極符合政權,則會因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而失卻正當性。當法院取得微妙平衡,雖可維持自身一定的合法性,但這份合法性只會過渡成威權政體本身的合法性而已。」[2]

② 一無憲權二怕被削 法庭必然為威權所用而活命
那麼政權如何容讓法院保有自主性,但又確保判決不會脫離掌控?唔使用劍,亦毋須提醒法官們有老婆仔女,只需要令法官們感到,自己作出的判決有被推翻/無效化的風險,往往就足以確保法官「睇住嚟判」。這是法院維護自身權威(aka存在意義)的慣性。
坊間有一種說法,認為香港法院審理重大政治案件時,須顧忌作出可能觸發人大釋法的判決,以避免香港法院自主性進一步被削弱,結果在人大出手之前,法院已「自我調節」先削為敬。
此說不假,但這並非因香港要面對「人大釋法」才出現的困境。威權政體的一大特色,就是掌權者通常牢牢控制住立法甚至修憲權,即使法院盡用條文本身的詮釋空間,政權也可以以批判、覆核、乃至修例將判決無效化。比如近年大家常聽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上級法院又話我判決有誤㗎啦」。
司法體系的「自主」並非自有永有,它一直在司法與立法/政權之間的互動、競爭中消長,而在這種「司法為了自身剩餘獨立和權威而順從政權」的變化中,政權意圖越惡,制約越少,司法守的線就越後,從「如何判決不至於引來干預」,到「如何判決才讓政權滿意」。
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Shapiro指出,在司法仍享有一定自主性的體制底下,如果一個法院仍有權力裁定一件事是否合憲/合法,但卻拒絕在政權行為不合法/不合憲時介入,就等於判定了這些行為的合法性。
國安法的保釋門檻就是最新例子:完全無視基本人權保障,親手違逆普通法原則以接納國安法不予保釋假定,並按照控方提議設下極為嚴謹的保釋門檻,之後無論再批出幾多保釋申請,也不會改變法院已將任意拘捕下的未審先囚合理化,甚至制度化的事實。
今年三月,在47人保釋申請大龍鳳過後,港大法律教授楊艾文曾撰文評論香港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後的表現是「一個睿智的策略決定」,「法院在巨人的陰影下,維繫了法治....巨人目前看來尚算滿意。」
巨人何止滿意?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在國安法一週年論壇上指:「我們欣喜地看到,香港社會特別是執法、司法機關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制度,陪審團制度,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簡直是摸著頭說你乖。
在香港一貫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勾,很多人尚不願承認:法治、司法獨立、政治審判同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融洽相處相互依存。即使法院如何傾斜,仍有人堅持認為透過策略與抗辯,總有重光真相的機會;而一旦認定「法治已死」,就覺得說甚麼都沒有用,一切都在政權的股掌之中,不如快快結案少坐幾年牢算了。
但港人需要認清的恐怕是,目前香港司法的局面,並非法院特別廢,法官特別紅,香港法治特別脆弱,而是步入威權時代的必然結果——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它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法院本就沒有遺世獨立,也沒有條件在政權催逼下仍然作為「公義最後防線」,而是必然被嵌入壓迫系統,成為其中一個重要部份。
但司法作為工具的功能遠不止於此。

③ 作為威權工具的法院與審訊,也是反抗的對象
威權法治,對外是維繫政權僅存合法性的主力,對內是營造恐懼消解反抗的關鍵。
威權政體常用、而國際亦非常受落的維持表面合法性的手法,除了以司法程序「合法化」打壓,還有透過司法劃出政治與非政治的平行時空(學術些叫「雙重體制」):在「特別」的政治案件以外,保留一個(相對上)符合程序公正 (due process)的司法體系。即使是國安法實施後拒絕續任終院非常任法官的何熙怡(Lady Brenda Hale),也說香港司法仍然獨立,仍然按照法治原則運作,「至少在商業上而言」。
但這只是對外(和對親政府社群)有效的做法——現時香港法院在維繫的已與真正的法治精神和公義關係不大;而他們所享有的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已非來自其對法律與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地將異見者/任何人收監、消音的暴力壓制。當一個法院的權威,要靠對準公眾席的攝錄機與隨時將旁聽公眾還押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究竟還有甚麼【正當性】可言?
對內(尤其是抗爭陣營的香港人),政治壓迫的司法化 (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 是將打壓從針對個別少數人的特例,轉化為可以穩定地恆常運作(Stabilized)的系統的重要一環。而最穩定的,不是「死硬」「有殺錯冇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完全捉摸不透,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
政權高官面對紅線究竟在哪的疑問,往往有意識地含糊其詞;而法院決定是否將一個人還押,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在保釋報導限制下,往往不能對外作任何交代。國安法保釋申請成功的例子,甚至給予外界法院仍可制衡政權的觀感。整體而言,法院也會准保、輕判的事實,亦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可換取類似的結果。
即使那些「放過」的案件,與被趕盡殺絕的案件相比,在大局上其實無關宏旨,但因為我們對每一個手足的真切關心,又令那些准保、輕判、無罪的案例顯得特別值得記取,甚至值得參考,跟從。只是一個「可能」,但這個「可能性」已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的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虛假的「希望」。恐懼與無力,就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到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因此,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任何人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少數人」的可能性,對抗爭社群造成的傷害與恐嚇效果可能更深遠。
如果我們不再將司法機關視為獨立於威權體制之外,尋求公正判決的場所,而正視其為威權政體組成部份的本質,那麼,法院與審訊就不再僅僅是政權與反抗之間的仲裁者,而是壓制反抗的工具,也是爭取自由的人必須思考如何反抗的對象本身。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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