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被判刑後不久,在報上讀到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加拿大的麥嘉琳(Beverley McLachlin) 接受延任的理據:「我不認為我們在為任何事粉飾太平……香港的法院是獨立的,而我也相信為了確保尋求公義的香港市民的利益,應該維持這現狀……法院可能是香港最後一個沒有受到挑戰的民主架構,我不希望做任何會削弱香港完整民主的最後堡壘的事,就這麼簡單。」
作為一個因尋求公義已被未審先囚,現在就坐在監獄的香港市民,看到這段話實在哭笑不得,但並不感驚訝:這番見解無疑離地,但恐怕並不罕見,畢竟,前不久還有本地法律界權威指香港法治 95-99% 運作良好如昔。 對抗爭陣營的港人而言,當國安法指定法官可以僅憑一句有無限詮釋空間的八字口號,「能夠」(capable of) 表達港獨含意判人分裂國家罪成、因為被告駕車兜多幾個街口就判定「情節嚴重」,將挑戰警隊無限上綱為「對社會構成重大危害」……這種與政權幾近完全一致的說辭,令人即使從未見過法院受到干預的證據,也很難認可這是公正判決,很難相信司法獨立仍然存在。 但與此同時,「小勝」卻又實實在在地發生着:越來越多的國安法被告獲准保釋,暴動、非法集結案件出現輕判、甚至罪名不成立的案例,作為政權眼中釘的鄒幸彤昂首從被羈押到走出法院大門……
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既不斷將恐懼擴大,又在發放一種「未到絕望,每單案都還有變數」的訊息。那些較為「正常」的判決似乎在告訴你,即使是今時今日的香港法院,要尋求一個對抗爭者較佳的結果,至少,並非完全不可能:辯護方向可否更具策略性?求情是要多講甚麼範疇才更可信?保釋條件要講到幾誇張幾盡?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經驗辯才都有高低長短,法官心情又日日唔同…… 那明明滅滅始終未熄的,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與公義也懸在將陷未陷之間,彷彿仍未徹底崩塌。 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個模樣。威權政權想要的,應該是對其言聽計從的警檢法,只為走過場的程序和制度,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而香港不是遠遠還沒到這地步嗎?只要抽到個「放官」,策略得宜,從輕發落不是仍然可期嗎? What if,現在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系統,就是對威權政體最為有利的樣子? 如果將視角從被告個體的命運拉開,審視法院在整個威權體制中的位置;從當下的香港,拉闊到不同時代、不同地域的威權政體,就會發現比起100%聽話、重判的法院,一個仍然讓控辯雙方有來有往,有「釘官」「放官」之分,偶爾會出現正常判決、講幾句人話的司法體系,對威權更有利用價值。 司法體系可以「獨立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威權政體之中,壓制異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這種畸形的「威權法治」,挾著以人身自由為脅的權力,將針對抗爭者的威嚇,落實為對自由與行動力的剝奪;透過判決,協助政權劃出紅線,營造恐懼,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
香港司法制度今日面對的困境,早就在不同時地重演過無數遍:本就只能在自由民主社會才有條件正常運作的司法體系,面對威權降臨,主動放棄「公義最後把關者」的使命,融入壓迫系統,還一邊自欺欺人。 因此,每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遠不只一個異見者/抗爭者個體的命運,政治審訊尤甚——打擊政治敵人,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建構一個封閉的敘事,將一個新的現實強加於整個社會,才是威權法治下審訊,或曰司法儀式,所要達到的最大目標。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都會想到鄒幸彤在七一被捕後發表的長文〈「只談法治,不談政治」的抗爭七步殺〉。鄒從一個律師的角度,細緻拆解法律程序和語言如何扼殺抗爭,而我則想從一個政治犯的視角出發,認清司法壓迫的本相,找出當中的政治張力所在。 這是對我而言最切身的問題:面對一場結果已寫在牆上的政治審訊,真正的勝負之分何在?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在威權政體中的角色 ①「高舉法治」,虛弱政權的廉價「合法性」來源 在今日的香港,政權正在瘋狂清洗公民社會的各個範疇,但對此的說辭卻是千篇一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只有一種方法處理,就是法律化的處理,法律容許我們怎樣做,我們便怎樣做。」(林鄭)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當一個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越疲弱,政權就越有動機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本身的正當性,處理自身沒有足夠政治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以迴避政治後果。 但這並不是因為法院真的具有解決政治問題的能力,而是相對於具有不確定性的選舉,或訴諸暴力鎮壓,有「超然於政治之上」形象的法院,是成本相對較低的選擇。 當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無論政權如何強調只是「有法必依」,法官又如何重申「只處理法律問題」,在現實中,法院根本不可能再「超然政治之上」:徐子見有可能繼續危害國家安全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光時能否煽動分裂」,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是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法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1] 問題是,當法官要做出偏離法律範疇的判斷,他們本身又有何權威作此判斷,甚至據此決定無數人一生的前途?從最近的法庭審訊與判決已可清楚見到,香港法官對香港現狀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15歲的送車師都不如。隨手舉個例子: // 鄭紀航指被告謊話連篇,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X使你教」// ) 如此認知,加上操守上去政治化的自我要求,結果往往就是法庭全盤接收檢控一方的版本,還可以據此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而政權則可援引法院的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同時以「自主」、「專業」、「權威」之名,以「捍衛司法獨立」為由,神化法官及其裁決,壓制質疑聲音。 學者Martin Shapiro (2008) 如此描述威權主義下,法院面對的 “Legitimacy Paradox”: 「法院若出面挑戰政權的不公義,引發政權加強箝制,就會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若積極符合政權,則會因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而失卻正當性。當法院取得微妙平衡,雖可維持自身一定的合法性,但這份合法性只會過渡成威權政體本身的合法性而已。」[2]
② 一無憲權二怕被削 法庭必然為威權所用而活命 那麼政權如何容讓法院保有自主性,但又確保判決不會脫離掌控?唔使用劍,亦毋須提醒法官們有老婆仔女,只需要令法官們感到,自己作出的判決有被推翻/無效化的風險,往往就足以確保法官「睇住嚟判」。這是法院維護自身權威(aka存在意義)的慣性。 坊間有一種說法,認為香港法院審理重大政治案件時,須顧忌作出可能觸發人大釋法的判決,以避免香港法院自主性進一步被削弱,結果在人大出手之前,法院已「自我調節」先削為敬。 此說不假,但這並非因香港要面對「人大釋法」才出現的困境。威權政體的一大特色,就是掌權者通常牢牢控制住立法甚至修憲權,即使法院盡用條文本身的詮釋空間,政權也可以以批判、覆核、乃至修例將判決無效化。比如近年大家常聽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上級法院又話我判決有誤㗎啦」。 司法體系的「自主」並非自有永有,它一直在司法與立法/政權之間的互動、競爭中消長,而在這種「司法為了自身剩餘獨立和權威而順從政權」的變化中,政權意圖越惡,制約越少,司法守的線就越後,從「如何判決不至於引來干預」,到「如何判決才讓政權滿意」。 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Shapiro指出,在司法仍享有一定自主性的體制底下,如果一個法院仍有權力裁定一件事是否合憲/合法,但卻拒絕在政權行為不合法/不合憲時介入,就等於判定了這些行為的合法性。 國安法的保釋門檻就是最新例子:完全無視基本人權保障,親手違逆普通法原則以接納國安法不予保釋假定,並按照控方提議設下極為嚴謹的保釋門檻,之後無論再批出幾多保釋申請,也不會改變法院已將任意拘捕下的未審先囚合理化,甚至制度化的事實。 今年三月,在47人保釋申請大龍鳳過後,港大法律教授楊艾文曾撰文評論香港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後的表現是「一個睿智的策略決定」,「法院在巨人的陰影下,維繫了法治....巨人目前看來尚算滿意。」 巨人何止滿意?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在國安法一週年論壇上指:「我們欣喜地看到,香港社會特別是執法、司法機關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制度,陪審團制度,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簡直是摸著頭說你乖。 在香港一貫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勾,很多人尚不願承認:法治、司法獨立、政治審判同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融洽相處相互依存。即使法院如何傾斜,仍有人堅持認為透過策略與抗辯,總有重光真相的機會;而一旦認定「法治已死」,就覺得說甚麼都沒有用,一切都在政權的股掌之中,不如快快結案少坐幾年牢算了。 但港人需要認清的恐怕是,目前香港司法的局面,並非法院特別廢,法官特別紅,香港法治特別脆弱,而是步入威權時代的必然結果——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它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法院本就沒有遺世獨立,也沒有條件在政權催逼下仍然作為「公義最後防線」,而是必然被嵌入壓迫系統,成為其中一個重要部份。 但司法作為工具的功能遠不止於此。
③ 作為威權工具的法院與審訊,也是反抗的對象 威權法治,對外是維繫政權僅存合法性的主力,對內是營造恐懼消解反抗的關鍵。 威權政體常用、而國際亦非常受落的維持表面合法性的手法,除了以司法程序「合法化」打壓,還有透過司法劃出政治與非政治的平行時空(學術些叫「雙重體制」):在「特別」的政治案件以外,保留一個(相對上)符合程序公正 (due process)的司法體系。即使是國安法實施後拒絕續任終院非常任法官的何熙怡(Lady Brenda Hale),也說香港司法仍然獨立,仍然按照法治原則運作,「至少在商業上而言」。 但這只是對外(和對親政府社群)有效的做法——現時香港法院在維繫的已與真正的法治精神和公義關係不大;而他們所享有的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已非來自其對法律與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地將異見者/任何人收監、消音的暴力壓制。當一個法院的權威,要靠對準公眾席的攝錄機與隨時將旁聽公眾還押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究竟還有甚麼【正當性】可言? 對內(尤其是抗爭陣營的香港人),政治壓迫的司法化 (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 是將打壓從針對個別少數人的特例,轉化為可以穩定地恆常運作(Stabilized)的系統的重要一環。而最穩定的,不是「死硬」「有殺錯冇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完全捉摸不透,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 政權高官面對紅線究竟在哪的疑問,往往有意識地含糊其詞;而法院決定是否將一個人還押,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在保釋報導限制下,往往不能對外作任何交代。國安法保釋申請成功的例子,甚至給予外界法院仍可制衡政權的觀感。整體而言,法院也會准保、輕判的事實,亦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可換取類似的結果。 即使那些「放過」的案件,與被趕盡殺絕的案件相比,在大局上其實無關宏旨,但因為我們對每一個手足的真切關心,又令那些准保、輕判、無罪的案例顯得特別值得記取,甚至值得參考,跟從。只是一個「可能」,但這個「可能性」已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的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虛假的「希望」。恐懼與無力,就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到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因此,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任何人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少數人」的可能性,對抗爭社群造成的傷害與恐嚇效果可能更深遠。 如果我們不再將司法機關視為獨立於威權體制之外,尋求公正判決的場所,而正視其為威權政體組成部份的本質,那麼,法院與審訊就不再僅僅是政權與反抗之間的仲裁者,而是壓制反抗的工具,也是爭取自由的人必須思考如何反抗的對象本身。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