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香港青年涉潛逃台灣期間遭內地公安截獲,秘密扣押逾4個月後,周一(28日)於深圳鹽田法院審結。法院今早10時半宣判,鄧棨然判3年、喬映瑜判2年、李宇軒等判7個月。兩名涉及刑事案在內地海域被捕時未成年的港人廖子文及黃臨福,今早約11時由深圳警方移交香港警方,之後去天水圍警署。據悉,因疫情關係,兩人將送往隔離營,隨後會就在港涉及的案件上庭。
今早法院外多架公安車和多名警員戒備。鹽田法院公佈,對鄧棨然等10人組織偷越邊境、偷越邊境案公開宣判,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鄧棨然入獄三年,罰款二萬元人民幣(下同),判處喬映瑜判囚二年,罰款一萬五千元;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判囚七個月,罰款一萬元。
法院通告透露案情指,2020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凌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絡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廖子文、黃臨福(按不起訴處理),在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台灣。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為從犯,可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從輕處罰。律師認為,這意味着案件中有主謀,「一般來講,內地法院如果沒有抓主犯,一般不會認定有從犯的,他們可能掌握了比較充份的證據」,因此不排除香港警方會繼續尋找主犯,或是將資料通報港警。
法院又透露,除香港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外,跟日前庭審一樣,有被告人「家屬」旁聽案件的公開宣判。
黃臨福、廖子文不被起訴深圳鹽田區人民檢察院通告,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未成年的黃臨福、犯罪時未成年的廖子文,以偷越邊境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隨後再發出通告指,黃臨福及廖子文今日已被遣送出境。兩人已被送往天水圍警署,稍後會送往隔離營。 前日,法院原稱以視像方式開審,閉門聆訊,下午卻改稱案件依法公開審理,惟法院職員後來表示,當日旁聽席已滿,多國亦派代表到法院,但不准進入。至傍晚6時半,法院宣佈會擇期宣判,更指有「家屬」旁聽,但家屬稱沒有人能夠到庭旁聽。 歐盟表明關注事件,指審判並非公開進行,外交代表和家庭不能聽審,各被告亦不能選擇代表律師,呼籲中國當局確保程序公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立即釋放12人。
綜合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