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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執勤不展示編號案 法官批評現行投訴警方制度無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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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20 02:18: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自去年6月的反修例運動,警方執勤時經常隱藏識別編號,市民接連對警方做法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亦批評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周官於判詞中指出,相關調查要做到「制度上」及「實質上」均獨立,惟周官質疑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調查機構,現行處理警方投訴的機制,無法做到這點,未能滿足《人權法》第3條相關的獨立調查的要求。


判詞重點:

‧ 投訴警察課是警方的一部份,不可視為獨立於警隊之外


‧ 監警會雖然制度上及實質上均獨立於警隊之外,但它缺乏足夠調查權,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 現行處理警方投訴的「兩級制」,無法滿足《人權法》第3條相關的獨立調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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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反修例運動起,記者採訪時屢遭防暴警員武力阻撓。資料圖片

七名申請人中,記協認為政府應該確立能夠有效及獨立調查警方濫權的機制,包括處理來自記者及公眾的投訴,質疑現有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履行相關職責。周官於判詞形容,現行投訴警方的制度為「兩級制」,當中投訴警察課屬於第一級,監警會則為第二級。


法官質疑投訴警察課是警方一部份 不可視為獨立部門

周官指出,投訴警察課有權要求任何警員就相關投訴提交供詞,亦可要求其他證人提交證供,以協助調查,以及要求受傷投訴人同意提交其醫療報告等。投訴警察課以四個月內完成調查為目標,如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調查,警務處處長會要求提交內部調查報告。

不過,投訴警察課由高級警司擔任首長,向投訴及內部監察科的總警司和警務處處長負責。而投訴警察課成員為現職資深警員,從其他部門或隊伍調派而來。而投訴警察課是投訴及內部監察科轄下兩個分課之一,現時約有129名現職警務人員,職級由警員至總督察不等。他們在警隊平均任職17年,在調至投訴警察課工作兩至三年後,便會回到原有隊伍,由其他警員補上。


周官因此質疑,投訴警察課是警方的一部份,不可視為獨立於警隊之外。


監警會無權作出具約束力的決定

判詞又提及,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間,投訴警察課能夠在四個月內完成調查的投訴個案,比率平均為82.4%。由於涉及去年6月起公眾活動的投訴個案眾多,當局特別設立兩支特別調查隊處理,26名成員均有在投訴警察課任職的經驗,亦不曾在公眾活動上執勤。

另外,周官表示,監警會雖然制度上及實質上均獨立於警隊之外,但它缺乏足夠調查權,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監警會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就其發現及反對的地方,作出澄清或進一步調查,亦可向特首及公眾公開其不同意投訴警察課之處,惟監警會無權作出具約束力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 2671、2703、2915/19】

點評

请看t.cn/A6zk6ouT(网址) 肺炎一线照片现惊人一幕 ,番习土啬 看国内不报道的新闻...... git.io/gzzzz (网址)  發表於 2020-12-1 02:16
 樓主| 發表於 2020-11-20 02:24:35 | 顯示全部樓層

市民遭警暴無從投訴 高院:執勤不展示編號失職 警違人權法

反修例運動期間,警方執勤時經常隱藏識別編號,專門應付大型活動的「速龍小隊」尤其受到關注。市民接連對警方做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及後合併五宗案件審理,申請人包括記協、爆眼老師楊子俊及投訴遭受警暴的市民。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亦批評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判詞重點:

‧ 侵犯人權投訴個案數量眾多,政府有義務調查


‧ 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期間,應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以便受害人及目擊者認出涉事警員,以出投訴

‧ 一般警員及速龍小隊成員使用的「行動呼號」並非個人獨有,同隊同袍會取用同一呼號,又會有多名警員在相同場合使用同一行動呼號,甚至有警員沒有展示行動呼號或以其他物件遮蓋

‧ 相關做法削弱識別警員的效果,卻沒證據顯示警方曾確保警員妥善展示其行動呼號、或對沒有這樣做的警員採取行動



‧ 法庭理解警員擔心在近期公眾活動執勤時會被起底,惟不應凌駕於調查警員涉嫌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制度上

五宗案件申請人包括曾絕食抗議的七旬翁陳基裘、被槍彈射傷眼的教師楊子俊、報稱遭受警暴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香港記者協會、梁頌恆以及「覆核王」郭卓堅。建議答辯人包括警務處處長、保安局局長和律政司司長。

案件由法官周家明審理,他於本年8月獲特首委任為指定法官,處理首宗涉違國安法男子人身保護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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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中)及「陳伯」陳基裘(右)

勝訴的申請人包括被槍彈射傷眼的教師楊子俊、報稱遭受警暴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香港記者協會。


官指懷疑侵權個案數量眾多 政府有義務調查

周官在判詞中引述《人權法》第3條中「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部份,表明相關權利是「絕對及不可減損」,即使處於何等嚴重的公眾緊急時刻,該等權利也必須受政府尊重及法庭保護。

周官於判詞引述巴基斯坦漢控告港府未有立法保障任何人免受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的司法覆核案,指律政司司長已承認有責任調查懷疑違反《人權法》相關條文的事件。周官指出,面對有人疑遭受警員不當對待的情況,政府也應積極調查。

周官在判詞指出,截至今年1月20日,投訴警察課共接獲1,620宗投訴,針對自去年6月9日起發生的公眾活動中警方行為不當、不禮貌及襲擊等。面對數量如此眾多的懷疑侵權個案,政府有義務就相關投訴作出調查。

周官指考慮勝訴申請人提出的投訴後,強調法庭不宜就針對警方的指控作出事實裁斷,尤其是對示威者、記者及其他公眾人士使用不合理或過份武力的指控,惟相關說法顯然有可爭論之處,而相關指控一經證實,或會構成違反《人權法》第3條,政府需要調查。

周官指出,為了有效行使《人權法》第3條,遭受警方不當對待的人理應可合理地識別涉事警員,從而作出民事訴訟或私人檢控。識別警員的機制不應只透過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受害者只能任憑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涉事警員採取法律或紀律行動。


官:行動呼號重複使用甚至未被展示 沒證據顯示警方曾跟進

周官亦指,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期間,理應展示其獨有的編號或標記,以便受害人及目擊者認出涉事警員,從而作出投訴,即使相關編號或標記不一定是警員編號。

判詞亦提及,法庭理解到警員擔心在近期公眾活動執勤時會被起底,惟此一關注不應凌駕於調查警員涉嫌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制度之上。周官亦認為,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並不必然導致被起底。

周官指出,一般警員及速龍小隊成員在「踏浪者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並非個人獨有,例如警員交出其行動呼號後,同隊同袍會取用同一呼號,多名警員亦會在相同場合使用同一行動呼號,而速龍小隊成員的行動呼號則在其頭盔後方展示,甚至有警員沒有展示行動呼號、或以其他物件遮蓋。

周官批評相關做法削弱識別警員的效果,卻沒證據顯示警方曾確保警員有妥善展示其行動呼號,以及對沒有這樣做的警員採取行動。

判詞指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無法有效履行職責

法官周家明就上述各人的申請裁定,警方沒有確保所有警員在「踏浪者行動」中執行非秘密行動時展示其編號或標記,違反《人權法》第3條。

周官亦在判詞中表明,政府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以有效調查涉及警方濫權的行為,批評包括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在內的現行機制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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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警在制服上貼風林火山等徽章,惟沒展示警員編號。
梁頌恆及郭卓堅等三人敗訴須付訟費

至於敗訴的陳基裘、梁頌恆及郭卓堅三人,周官裁定他們須付訟費。

三人質疑速龍小隊成員沒有展示其編號或職級,做法違反《警察通例》或《警隊條例》。惟周官質疑,警方自2014年成立速龍小隊起,從沒要求成員需要在其制服上展示他們的編號或職級。周官認為陳基裘未能指出警方如何錯誤引用《警察通例》相關條文。

周官亦指,問題並非警方沒要求速龍小隊成員在制服上展示編號或職級的做法是好或壞,而是《警察通例》及《警隊條例》能否指出此要求。周官認為條文不能做到這點,皆因警方已豁免相關做法,本案亦沒人提出詮釋條文的問題。

周官又質疑,沒證據顯示郭卓堅及梁頌恆曾遭受警員不當對待,他們亦沒有作出相關投訴,本案另有其他人提出投訴。法庭認為,郭梁二人在去年3月31日至8月31日的反修例集會上,雖無法認出沒有展示編號或職級的速龍小隊成員,但如此未能令他們具備充份利害關係與訟。


記協質疑警方沒協助傳媒採訪 法庭容後處理

另外,記協除挑戰警員未有展示編號或委任證,以及質疑現行投訴警員機制外,也質疑警方自去年6月12日至記協提請今次司法覆核期間,沒有在大型公眾活動上協助傳媒採訪,警方亦沒有跟進有關事宜。周官指,相關部份將另行宣判,記協一方的訟費也容後處理。

郭卓堅在庭外表示,裁決有輸有贏,惟是「對香港人好大嘅鼓舞」,亦批評監警會浪費公帑,「我哋被打、被虐待,無數警察嘅暴行,我哋都冇辦法得到公義嘅投訴」。他要求政府設立符合《人權法》的獨立委員會。


楊子俊:公義與否 言之尚早

楊子俊則於fb貼文,去年9月申請司法覆核,一年多後的今天法院終頒下裁決。他感謝所有為此案付出的律師和朋友,「需要把電話放到鐵餅盒內的會議,我至今難忘」。他指警方和律政司實際上會如何回應這個判決、又會否提出上訴,仍待觀察,「公義與否,言之尚早」。

楊又指反修例運動的司法案件眾多,今次僅是小勝一仗;五大訴求中的「撤銷示威者控罪」,至今尚未實現,「懇請各位繼續關注和支持面對審判、身陷冤獄的示威者」。

記協亦發聲明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並促請政府及警方盡快回應法庭的建議,警務處處長亦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務人員,執勤時必須清楚展示警員編號。而有關當局亦應設立獨立調查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作出的投訴。

警方發言人則表示,警方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並作出檢視及適當跟進。律政司則指會與有關政策局及部門研究法庭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審訊期間,代表部份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警方稱速龍小隊裝束現成款式設計上沒有位置展示編號,但即使選美佳麗身穿比堅尼也能展示編號,批評警方說法「侮辱法官智慧」。

而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報稱受警察襲擊,惟無法識別警員,不能投訴或興訟。陳報稱在將軍澳無故被防暴警察用警棍打頭,入稟法院向警方索取使用武力的紀錄,但警方稱沒有相關紀錄。他指警方去年底暫停應用《警察通例》中關於展示編號和委任證的指引,反映是故意的決定。

潘熙又指警方去年雖採用新的「行動呼號」,但現實環境中,觀察警員頭盔後方和胸口藍卡上的細小呼號有困難。代表「覆核王」郭卓堅和梁頌恆的大律師伍中彥指,人權法要求政府預防酷刑和殘忍、侮辱的對待,展示編號是必要問責措施。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香港記者協會,指投訴警方的機制有缺陷,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機構,成員有誘因不把同袍和上司轉介懲處,而監警會權力有重大限制。他指若無法向濫暴的警察問責,會阻嚇記者採訪公眾活動。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 2671、2703、2915/19】

 樓主| 發表於 2020-11-20 02:33:14 | 顯示全部樓層

裁違人權法︱監警會主席稱不認為警方蓄意違法 林卓廷形...

高等法院今日(19日)頒下判辭,裁定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稱人權法)。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接受傳媒訪問時,指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強調要證實蓄意違法,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而有關證據現時並不存在。民主黨人權政策發言人林卓廷則形容高院的判決是遲來的公義,尤如「一巴摑向警隊最高層」,認為警方應立刻糾正錯誤,恢復展示警員編號。


梁定邦被問到有關裁決時,指「個事實已經發生咗,唔可以將個時鐘倒返轉頭」,又稱警方曾向監警會解釋,不展示警員編號是行動需要,而監警會當時亦已向警方作出改善建議,警方在去年10至11月已回應建議,以行動呼號識別警員身份,是否可接受則交由社會決定。他又說,有人被打亦要清楚背景和原因,認為世界不是只有一面,不應妄下判斷。他相信政府在研究判詞後會有自己想法,他自己則未看判詞,監警會詳細研究和檢視有否需要跟進。


對於判辭指監警會無調查權,梁定邦指,即使無調查權,監警會亦可改變警方的決定,警察投訴課有初步結論時會與監警會商討,就投訴個案的處理取得共識;如果不能達成共識,監警會亦可向特首提出意見。被問到監警會是否「無牙老虎」,梁則說「老虎無牙都有爪」,監警會在現行框架下可以影響警方做法。


梁定邦又表示,是否賦權監警會主動調查,要由政府檢視政策及社會方向,參考海外經驗,監察警方機構即使有調查權,效率亦未必高。對於裁決是否對當時無法投訴的人士不公平,梁定邦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有任何人認為不公平想追討,會有法庭程序處理,如果香港沒有法治,就無法成為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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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接受傳媒訪問時,指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強調要證實蓄意違法,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而有關證據現時並不存在。資料圖片

林卓廷促從速恢復展示警員編號

林卓廷則形容高院的判決是遲來的公義,猶如「一巴摑向警隊最高層」,批評警隊最高層容許前線警員不展示警員編號,顯示警隊內部存在系統性縱容警暴,鎮壓香港人。他認為警方應立刻糾正錯誤,恢復展示警員編號,「如果行得正企得正,唔需要怕市民知道警員編號,冇需要怕市民監察」。

他又指出,前線警員的行動呼號既繁複亦不顯眼,在警員暴力鎮壓市民的混亂狀況下,巿民要辨識行動呼號根本極度困難,加上警隊最高層放任警員蒙面執勤,縱使有市民遭受警暴時記得相關警員的行動呼號,最後亦無法在認人手續認出涉事警員,結果令被指控的警員就有非常強的理由去開脫自己的罪行,「等同冇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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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線警員以行動呼號取代展示警員編號,林卓廷批呼號繁複亦不顯眼,在警員暴力鎮壓市民的混亂狀況下,巿民要辨識根本極度困難。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大規模不合法行為 下達命令警官、管理層及前線警須負責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警員在過去反修例示威期間匿名執法,容易造成濫權,當中因掩飾了身份,難以被追究,而今日法庭作出了的裁決十分清晰,認為警方須承擔責任,包括下達此命令的警官、默許此做法持續的管理層,以至前線警員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促請警方向公眾交代,會有甚麼懲處、跟進機制,以展示問責精神。他形容「係大規模不合法行為,要交代點跟進」。

他指監警會也要就事件作出跟進,「當時點解作出決定?做咗啲不合法事時,點體現問責精神?如何處分?要清楚向公眾交代,而就住匿名執法所引伸侵犯人權嘅行為或事件,政府和警方有責任作出跟進」。他認為應按照警隊機制及法律程序作出調查,作出處分、檢控及向當事人賠償。

就投訴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處理警方投訴的問題,王續稱,聯合國轄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禁止酷刑委員會過往已重複提出相同關注,希望政府及警隊能充份作出改革監警制度及處理投訴機制。


國際特赦組織:港府須立即檢討現行政策和守則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表示,高院今天的裁決屬邁向真相和公義的一小步,促當局須盡快回應法庭裁決,立即檢討現行政策和守則,確保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標準符合包括《 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等國際法和標準。

林又指,有關裁決同時指出目前監警制度不足,港府應就警方去年處理示威活動中,使用過度武力的事件進行獨立調查,以追究責任和彰顯公義,緩解社會矛盾,重建公眾信任。


過往前線警員屢不展示警員編號,展示處反用以放置其他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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