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運動期間,警方執勤時經常隱藏識別編號,專門應付大型活動的「速龍小隊」尤其受到關注。市民接連對警方做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及後合併五宗案件審理,申請人包括記協、爆眼老師楊子俊及投訴遭受警暴的市民。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亦批評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判詞重點: ‧ 侵犯人權投訴個案數量眾多,政府有義務調查
‧ 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期間,應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以便受害人及目擊者認出涉事警員,以出投訴 ‧ 一般警員及速龍小隊成員使用的「行動呼號」並非個人獨有,同隊同袍會取用同一呼號,又會有多名警員在相同場合使用同一行動呼號,甚至有警員沒有展示行動呼號或以其他物件遮蓋 ‧ 相關做法削弱識別警員的效果,卻沒證據顯示警方曾確保警員妥善展示其行動呼號、或對沒有這樣做的警員採取行動
‧ 法庭理解警員擔心在近期公眾活動執勤時會被起底,惟不應凌駕於調查警員涉嫌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制度上 五宗案件申請人包括曾絕食抗議的七旬翁陳基裘、被槍彈射傷眼的教師楊子俊、報稱遭受警暴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香港記者協會、梁頌恆以及「覆核王」郭卓堅。建議答辯人包括警務處處長、保安局局長和律政司司長。 案件由法官周家明審理,他於本年8月獲特首委任為指定法官,處理首宗涉違國安法男子人身保護令申請。
郭卓堅(中)及「陳伯」陳基裘(右)
勝訴的申請人包括被槍彈射傷眼的教師楊子俊、報稱遭受警暴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香港記者協會。
官指懷疑侵權個案數量眾多 政府有義務調查周官在判詞中引述《人權法》第3條中「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部份,表明相關權利是「絕對及不可減損」,即使處於何等嚴重的公眾緊急時刻,該等權利也必須受政府尊重及法庭保護。 周官於判詞引述巴基斯坦漢控告港府未有立法保障任何人免受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的司法覆核案,指律政司司長已承認有責任調查懷疑違反《人權法》相關條文的事件。周官指出,面對有人疑遭受警員不當對待的情況,政府也應積極調查。 周官在判詞指出,截至今年1月20日,投訴警察課共接獲1,620宗投訴,針對自去年6月9日起發生的公眾活動中警方行為不當、不禮貌及襲擊等。面對數量如此眾多的懷疑侵權個案,政府有義務就相關投訴作出調查。 周官指考慮勝訴申請人提出的投訴後,強調法庭不宜就針對警方的指控作出事實裁斷,尤其是對示威者、記者及其他公眾人士使用不合理或過份武力的指控,惟相關說法顯然有可爭論之處,而相關指控一經證實,或會構成違反《人權法》第3條,政府需要調查。 周官指出,為了有效行使《人權法》第3條,遭受警方不當對待的人理應可合理地識別涉事警員,從而作出民事訴訟或私人檢控。識別警員的機制不應只透過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受害者只能任憑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涉事警員採取法律或紀律行動。
官:行動呼號重複使用甚至未被展示 沒證據顯示警方曾跟進周官亦指,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期間,理應展示其獨有的編號或標記,以便受害人及目擊者認出涉事警員,從而作出投訴,即使相關編號或標記不一定是警員編號。 判詞亦提及,法庭理解到警員擔心在近期公眾活動執勤時會被起底,惟此一關注不應凌駕於調查警員涉嫌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制度之上。周官亦認為,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並不必然導致被起底。 周官指出,一般警員及速龍小隊成員在「踏浪者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並非個人獨有,例如警員交出其行動呼號後,同隊同袍會取用同一呼號,多名警員亦會在相同場合使用同一行動呼號,而速龍小隊成員的行動呼號則在其頭盔後方展示,甚至有警員沒有展示行動呼號、或以其他物件遮蓋。 周官批評相關做法削弱識別警員的效果,卻沒證據顯示警方曾確保警員有妥善展示其行動呼號,以及對沒有這樣做的警員採取行動。 判詞指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無法有效履行職責法官周家明就上述各人的申請裁定,警方沒有確保所有警員在「踏浪者行動」中執行非秘密行動時展示其編號或標記,違反《人權法》第3條。 周官亦在判詞中表明,政府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以有效調查涉及警方濫權的行為,批評包括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在內的現行機制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
防暴警在制服上貼風林火山等徽章,惟沒展示警員編號。
梁頌恆及郭卓堅等三人敗訴須付訟費至於敗訴的陳基裘、梁頌恆及郭卓堅三人,周官裁定他們須付訟費。 三人質疑速龍小隊成員沒有展示其編號或職級,做法違反《警察通例》或《警隊條例》。惟周官質疑,警方自2014年成立速龍小隊起,從沒要求成員需要在其制服上展示他們的編號或職級。周官認為陳基裘未能指出警方如何錯誤引用《警察通例》相關條文。 周官亦指,問題並非警方沒要求速龍小隊成員在制服上展示編號或職級的做法是好或壞,而是《警察通例》及《警隊條例》能否指出此要求。周官認為條文不能做到這點,皆因警方已豁免相關做法,本案亦沒人提出詮釋條文的問題。 周官又質疑,沒證據顯示郭卓堅及梁頌恆曾遭受警員不當對待,他們亦沒有作出相關投訴,本案另有其他人提出投訴。法庭認為,郭梁二人在去年3月31日至8月31日的反修例集會上,雖無法認出沒有展示編號或職級的速龍小隊成員,但如此未能令他們具備充份利害關係與訟。
記協質疑警方沒協助傳媒採訪 法庭容後處理另外,記協除挑戰警員未有展示編號或委任證,以及質疑現行投訴警員機制外,也質疑警方自去年6月12日至記協提請今次司法覆核期間,沒有在大型公眾活動上協助傳媒採訪,警方亦沒有跟進有關事宜。周官指,相關部份將另行宣判,記協一方的訟費也容後處理。 郭卓堅在庭外表示,裁決有輸有贏,惟是「對香港人好大嘅鼓舞」,亦批評監警會浪費公帑,「我哋被打、被虐待,無數警察嘅暴行,我哋都冇辦法得到公義嘅投訴」。他要求政府設立符合《人權法》的獨立委員會。
楊子俊:公義與否 言之尚早楊子俊則於fb貼文,去年9月申請司法覆核,一年多後的今天法院終頒下裁決。他感謝所有為此案付出的律師和朋友,「需要把電話放到鐵餅盒內的會議,我至今難忘」。他指警方和律政司實際上會如何回應這個判決、又會否提出上訴,仍待觀察,「公義與否,言之尚早」。 楊又指反修例運動的司法案件眾多,今次僅是小勝一仗;五大訴求中的「撤銷示威者控罪」,至今尚未實現,「懇請各位繼續關注和支持面對審判、身陷冤獄的示威者」。 記協亦發聲明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並促請政府及警方盡快回應法庭的建議,警務處處長亦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務人員,執勤時必須清楚展示警員編號。而有關當局亦應設立獨立調查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作出的投訴。 警方發言人則表示,警方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並作出檢視及適當跟進。律政司則指會與有關政策局及部門研究法庭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審訊期間,代表部份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警方稱速龍小隊裝束現成款式設計上沒有位置展示編號,但即使選美佳麗身穿比堅尼也能展示編號,批評警方說法「侮辱法官智慧」。 而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報稱受警察襲擊,惟無法識別警員,不能投訴或興訟。陳報稱在將軍澳無故被防暴警察用警棍打頭,入稟法院向警方索取使用武力的紀錄,但警方稱沒有相關紀錄。他指警方去年底暫停應用《警察通例》中關於展示編號和委任證的指引,反映是故意的決定。 潘熙又指警方去年雖採用新的「行動呼號」,但現實環境中,觀察警員頭盔後方和胸口藍卡上的細小呼號有困難。代表「覆核王」郭卓堅和梁頌恆的大律師伍中彥指,人權法要求政府預防酷刑和殘忍、侮辱的對待,展示編號是必要問責措施。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香港記者協會,指投訴警方的機制有缺陷,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機構,成員有誘因不把同袍和上司轉介懲處,而監警會權力有重大限制。他指若無法向濫暴的警察問責,會阻嚇記者採訪公眾活動。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 2671、2703、291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