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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空姐牛肉飯」外拍照 遭自稱休班警帶走:影我相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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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4 22: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警方濫權濫捕無日無之,除了勇武抗爭者之後,「和理非」遭到濫捕風險大增。而今午(14日)網上兩條片段,一名青年於深水埗西九龍中心美食廣場用膳時,拍攝知名藍店「神戶食堂——空姐牛肉飯」時,誤將兩名休班警員攝入其中,之後兩名警員發爛,聲稱青年侵犯了其私隱,並將青年帶走。《蘋果》已就事件向警方查詢。


長沙灣社區發展力量於其Facebook專頁上表示,大約3時一名年青人在西九龍中心8樓拍照,被警員無理拘捕,並表示深水埗區議員李文浩及李炯已在深水埗警署陪同被捕者父親,指青年在警署致電表示於警署內遭到警員以拳打鼻及下體,之後有大律師到場協助。深水埗區議員李文浩向《蘋果》透露,大律師劉偉聰正在警署協助該名青年,據劉透露該名青年因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和傷人被捕,而涉及的「攻擊性武器」是指他藏有一枝鐳射筆,至於傷人涉及何事則暫未清楚。


網上亦流傳相關片段,兩名男子在西九龍中心美食廣場制服一名青年,其中一名男子聲稱自己是警員,並表示會出示委任證。青年質疑自己拍照所犯何法時,那名警員指「法庭已經頒佈咗㗎喇,如果影我相呢侵犯我私隱」,在場隨即有市民質疑當時二人未有表明身份,青年哪會得知二人是警員。其後青年再表示,自己不是拍攝二人,但警員就指「你影到我」。


之後警員表示會出示委任證,但僅由同行的一名警員出示委任證,而聲稱青年「影到我」的男子拒絕出示,並指青年多次嘗試逃走。青年高舉雙手示意未有逃走,男子卻要求青年「垂低手」。男子其後示意同行的警員通知警署,並指要將青年帶返警署調查,以及沒收青年的手機。之後一直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男子,表示要扣起青年的身份證,並要到警署才發還,在場市民質疑男子以甚麼罪名拘捕青年時,男子說:「我有話拘捕佢咩?」青年之後被警員帶返警署。


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根據法庭早前頒布的禁制令,若發佈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包括相片,便有機會觸犯禁制令,但一般拍照並不會干犯禁制令,至於會否觸犯煩擾等條文要視乎實際情況,例如「追住佢係咁影」便有機會觸犯禁制令,但若純粹拍攝一張照片,則未必會觸犯。惟黃亦指出,即使有人干犯禁制令,警察亦無權作拘捕,因為干犯禁制令只是民事藐視法庭,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警察亦只能透過民事程序,向法庭提出判決觸犯禁制令者藐視法庭。


人權監察副主席、律師莊耀洸表示,若拍攝者於拍攝時並不知道對方身份,便不構成搜集個人資料的行動,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無關係,「你點告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呢?」莊指出,無合理懷疑犯法的拘捕屬濫捕,事主可私人檢控警方非法禁錮,亦可入稟法庭作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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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的一名警員(右)向在場市民展示委任證,但另一名男子(左)則拒絕。網上片段截圖
一名自稱警員的男子,指青年拍照期間「影到我」,之後要將青年帶返警署調查。網上片段截圖
 樓主| 發表於 2020-1-14 22:26:13 | 顯示全部樓層
少年涉堵路被控 投訴遭警強行張開腿兼踢下體

網民去年11月發起「晨曦行動」,其間一名男學生疑將一部單車放在將軍澳隧道公路上堵路,及後被搜出身上藏有鐵鎚,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將首項控罪修訂為罪行較輕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並撤回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申請撤銷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接納。辯方另投訴,警方於制服被告後仍然施襲。

被告為高等教育學院科技學院一年級學生張君龍(21歲),他被指於去年11月13日在將軍澳隧道公路往九龍方向,將單車放置馬路上,造成車龍。辯方大律師指出,修訂後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嚴重性較之前大大降低,所以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已無必要,也不合比例。

辯方大律師亦要求法庭記錄被告對警方的投訴,指被告當日遭警員制服後,有警員用硬物襲擊被告下半身及腿部,導致腳部骨折。而當時被告面朝地下,遭警員強行分開其雙腿,繼而用力踢其下體。根據報道,被告上次提訊時,左腳小腿裝上支架,走路時一拐一拐,需由胞姊攙扶。本案下月18日再訊。
 樓主| 發表於 2020-1-14 22:30:02 | 顯示全部樓層
鄧炳強到訪前夕斥誤導 警方覆信「訓示」區議員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昨天透露會盡量出席新一屆18區區議會,本周四會率先亮相中西區,中西區民主派預備大量有關「警暴」的議案「迎接」鄧炳強到訪,包括民主黨甘乃威與黨友伍凱欣提出題為「遏止警察暴力才能令香港回復平靜」的動議,當中提及市民向警察投訴課的投訴石沉大海,動議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而警方回覆有關議案時,用語相當不客氣,首句旋即表明「警方對於這份討論文件的誤導性的標題表示強烈不滿及不可接受」。甘乃威回應指,鄧到場明顯只是要打輿論戰,不會認真聽取議員意見,但作為民意代表,必須代市民表達意見。

警方回覆甘乃威相關議案的查問時除了斥文件標題誤導,也針對區議會職能作闡述,形同「訓話」,警方指區議會作為地區的行政諮詢組織,一直以急市民所急為己任,相信市民都希望社會盡快回復平靜,令市民安居樂業,強調區議會必須與政府及各界攜手抗暴,同聲譴責暴力,並應以身作則,支持警方撲滅罪行。

警方強調自6月爆發反修例運動至去年11月30日,投訴警察課接獲2,257宗投訴,包括974宗「須匯報投訴」,堅稱已有既定機制處理相關警隊的投訴;至於警察投訴課增加了多少人手處理反修例運動的投訴個案,警方只回覆已成立專組處理,未有具體說明情況。

「佢好明顯係想嚟打輿論戰,想令警隊形象正面啲,屆時好可能佢同議員各說各話,唔係聽意見。」甘乃威回覆《蘋果》查詢時,在北京及特區政府「止暴制亂」硬指令下,對改變現時警暴問題不抱期望,相信鄧炳強周四到場旨在令警隊形象變得較為正面,強調作為民選議員,有責任代市民轉達意見,「例如有市民會問而家香港街上嘅係香港警察定大陸公安?呢啲意見一定要直接講畀鄧炳強聽。」

 樓主| 發表於 2020-1-14 23:24:51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律師公會促政府設獨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7.21、8.31、10.1衝突(附反駁表)

反送中運動持續,即使8成市民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真相,但政府仍然依舊拒絕回應五大訴求。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表意見書,促請政府盡快成立獨立委員會,並逐點反駁反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理由,又提出委員會的組成建議,包括建議由一位退休或現任的非常駐終審法院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並調查涉及7.21、8.31、10.1等特別日子發生的社會事件,以及警方對示威者的武力使用等議題。

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表意見書,建議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6月至12月社會動盪的原因,認為委員會可「尋求事件完整而公正的真相」、尋找事件的成因、識別違法人士、亦可恢復社會對政府和公共組織的信心,並指出香港過去曾經成立過16個調查委員會,調查社會重大事件。公會主席戴啟思在向特首林鄭月娥發送的信件指,公會認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對治癒社會裂痕有重要作用,希望政府閱覽報告內容,並考慮改變其拒設的立場。

公會在報告中反駁多項坊間質疑。對於有意見認為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足以處理相關投訴,公會反駁指,監警會未能主動作出調查,架構上的不足令其不能解決現有問題,並指出監警會主席亦表明支持成立獨立委員會。公會亦不同意以「檢討委員會」取代調查委員會,指檢討委員會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而且職能不清晰,強調只有獨立調查委員會才是現時「最強的機制」,同時政府向公眾表明有決心解決公眾所關心的問題。

至於調查會對警方和政府造成負面影響,公會強調「警方被調查或公共檢控是必要的」,稱被賦予公權力、武器和權威的警員,至今卻無人因為其被指控的非法行為負責,「沒有事情比賦予公共權力的國家代理人施加過份暴力而無須為不當行為負責,更加侵害法治。」公會並提到,政府毋須假定警方會被查出不當行為,認為獨立調查委員會亦可就據稱警方所作出的不當行為「還警方清白」,反而可以提升警方士氣。


至於委員會組成方面,公會建議委任退休或現任的非常駐終審法院法官出任獨立調查委員會主席,令委員會更具權威性和公信力;並指派三至五人擔任成員,包括醫生專業團隊建議的一名醫生、社會學人士、退休警官、一名社運人士及一名陪審員名單指派的市民;亦可邀請專家提供意見和證供。


大律師公會去年多次發表聲明回應《逃犯條例》修例,今次則是第四度促設獨立調查委員會。公會曾在6月底首次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調查6.12事件;7月初再次發聲明要求林鄭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6.12衝突及7.1立法會大樓被衝擊事件;而在7.21元朗白衣人西鐵站無差別襲擊事件後,公會第3度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元朗及過去數周事件,特別建議檢討警方在過去數周的管理,避免同類事情再發生。今次則是第四度提出類同建議,而監警會的調查報告即將出爐,有傳監警會中人也建議政府設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






 樓主| 發表於 2020-1-14 23:31:06 | 顯示全部樓層
距首次提堂四個月控方遲遲未提交文件 官斥浪費法庭與辯方時間

四名青年被指去年9月意圖破壞港鐵油塘站,遭控以串謀損壞財產等罪,案件今午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代表四名被告的辯方大律師投訴,指曾數度去信要求控方提交文件,以便提供法律意見;惟控方延至昨日及今日才先後將文件送上,以至辯方未能及時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評控方的做法浪費法庭時間,叮囑控方應盡快交收文件。另外,辯方指警方截查被告的手提電話,而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簽署同意書提供密碼,因此保留就此爭議的權利。裁判官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3月10日再訊。

四名被告為學生曾慶彰(18歲)、裝修工許偉飛(22歲)、麥姓學生(17歲)及外賣送貨員李漪澄(18歲)。控方修訂原先的首兩項控罪,並新增三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四人同被控於去年9月2日干犯串謀損壞財產罪。李另被指同日在鯉魚門廣場梯間管有一把鎚,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新增控罪則指首三名被告於上址二樓載貨升降機大堂各管有一支雷射筆。
本案於去年9月首次提堂,首被告的辯方大律師指,曾三度去信控方要求提供文件,但至昨天才收到厚達550頁的文件夾、兩張閉路電視截圖,以及內含電話通訊截圖的DVD光牒,因此未有充足時間準備。其他被告的大律師亦有同樣的投訴。

首被告手機存於警總 警方月初獲准搜查
控方指,一系列的調查工作都是根據律政司意見進行,直至近日才處理妥當;及至本月9日才獲得指示,將可披露的文件交予辯方。裁判官追問,是否還有其他不用的文件尚未交出;控方表示,會以表列清單的方式讓辯方參閱,並承諾會在今晚6時前交妥。
裁判官直言,控方應一早將針對指控所依賴的文件徵詢初步法律意見,然後交予辯方,而不是等到得出最後的法律意見才一併處理。現在控方的做法,白白浪費了讓被告聽取法律意見的時間。裁判官叮囑控辯雙方盡快處理。

另外,首被告的大律師提出,各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提供手提電話密碼,對於簽署檢取電話同意書一事保留爭議。第三被告一方則指,警方於本月9日獲准搜查存放於警察總部內的電子器材,當中包括被告的手提電話,希望控方就此搜查工作提供文件結果。


徐官本月初亦曾在另案炮轟控方處事手法。一名大學生被指去年8月3日深夜遭帶上警車後用頭襲警,隔天即被起訴。至去年11月第三次提堂時,辯方投訴多番索取檢控文件均不果,「一版都冇」。徐官當時已訓斥控方和警方代表,謂「唔好同我講盡快」,下令控方即日將警員供詞交予辯方。惟案件本月初再提堂時,辯方再次投訴,稱已六度發信及致電警方,索取警察證人的隨身記事冊副本,惟「一版都冇」的事再次發生。徐官大表不滿,更要求警方代表庭上起立交代。經休庭商討後,最終警方承諾最遲下月初提供文件。
【案件編號:KTCC16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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