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在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被警員搜出攜有雷射筆以及疑經改裝的長雨傘和行山杖,今日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就管有雷射筆而言,主審裁判官指雷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亦有合法用途,但能夠燒傷眼睛和皮膚,若管有的意圖是用作非法傷人,便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擔心,裁決會引來更多濫告。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關注今次案件,指裁決將令警方以為法庭「畀到佢膽子」,「原來我(警方)唔使任何意圖使用雷射筆射人隻眼嘅口供,就可以告佢呢個人藏有雷射筆,話佢藏有攻擊性武器」。他指,裁決導致危險的後果,或會出現無數濫告甚至「莫須有」的案件,令無辜的人受罪:「我會擔心濫用嘅情況,尤其係警方而家已經冇乜紀律,即係冇紀律嘅部隊,仲有個裁判官覺得咁樣都得,喺最後階段修改控罪,即刻判有罪。」
涂謹申:唔希望成為案例涂謹申指,由於今次案件是首次裁定藏有雷射筆等同藏有攻擊性武器,日後將會令政府以同一罪名控告市民,完全不用證實被告一方有意圖使用雷射筆,情況就如當局過往經常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來控告多人,「就算你藏有一把遮,都可以話你係藏有攻擊性武器,甚至普通如間尺,佢都會話係攻擊性武器」。
對於裁判官承認雷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指被告承認參與遊行,且攜有頭盔、手套、護膝等防禦性裝備,遂認為他當時有意圖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或他人;涂謹申認為,若法庭因有人管有防禦物件,從而推斷管有者藏有的另一件非攻擊性武器是有意圖用來攻擊他人,說法非常危險。按此道理,被告當時攜有用作防禦用途的頭盔也可以用來「扑人」,為何不被認為是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他十分渴望辯方能上訴,由上一級法院再次審理,釐清法律觀點,以免讓今次裁決成定局,「我唔希望呢個案成為一個案例」。
郭家麒:造成白色恐怖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亦擔心今次判決會在香港做成恐慌及混亂。他指出,現時本港並未對買賣或藏有鐳射筆有所管制,只有《消費品安全條例》中對鐳射筆的安全裝置有所要求。他認為不應該一概而論地指市民擁有鐳射筆就等同藏有攻擊性武器,「政府應該要清楚表明,是否香港人以後都不可以參加天文學會觀星?做老師用鐳射筆講書教學,是否就可以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
郭希望政府向市民釐清刑責劃線如何,並促請警方及檢控部門,謹慎思考是否要令香港大部分人都誤墮法網。郭家麒希望政府可以回頭是岸,停止白色恐怖。
警涉違反查問疑犯守則 官:不是正式會面 口供可呈堂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指出,被告在場被截查時,曾向警員招認打算參加遊行,雨傘是用來遮太陽,只不過「爛咗」,至於膠索帶則是打算交給別人。雖然早前聆訊披露警員涉違反查問疑犯守則,未經警誡及未待16歲以下疑犯的家長或監護人到場,便已查問;不過,裁判官今指當時不是正式會面,警員只是針對涉案物品逐件作初步查問,錄影亦顯示被告自願受查,故接納有關口供呈堂。
裁判官指,被告在場目的,明顯是參與遊行,反問:「帶備破爛雨傘又有何用呢?」裁判官亦質疑為何要將改裝行山杖藏在傘中,認為被告指雨傘「爛咗」,明顯砌詞為自己開脫,說法不配給予任何考慮。
官質疑和平遊行不需全副武裝裁判官續指,涉案物品在被告背囊內找到,背囊內另有噴漆、揚聲器、頭盔、護目鏡、護膝等。既然被告向警員自稱志在參與遊行,法庭因此肯定被告是遊行人士,進而質疑若被告一心參與和平遊行,為何帶備能在肢體碰撞時保護自己的物品。
裁判官直指,案件關鍵是管有物品的意圖。雷射筆本身而言不是攻擊性武器,亦有合法用途,但能夠燒傷眼和皮膚,若管有意圖是用於傷人的非法用途,便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裁判官指,案中雷射筆光束集中,擴散性甚低,並非用作照明。而控方專家亦指可燒傷眼睛或皮膚,以及點燃易燃物。
裁判官揚言,若不是打算向人或建築物投射光束,被告帶備雷射筆及全副武裝去遊行,又有何用意?他在警方防線前徘徊,又有何目的?行山杖亦大可直接放入背囊,毋須以雨傘遮掩。裁判官裁定被告帶雷射筆到場,是要傷害警員的眼睛,此必定是非法用途。而雨傘及行山杖則是蓄意改裝,在遊行示威時使用,以增加攻擊距離。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記者 伍嘉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