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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禁蒙面法」:林鄭月娥宣佈周六實施,抗議者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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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4 20:52: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授權,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又稱 「禁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公眾活動中隱藏臉容,認為這樣有效阻嚇激進違法行為。
「反送中」示威者不滿有關條例,號召民眾戴口罩和蒙臉再度上街抗議。香港政府以安全為由,允許公務員在4日下午三時半提早離開政府總部,BBC中文得悉多間公司亦以安全理由呼籲員工盡早放工。晚上在灣仔的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行的國慶活動亦告取消。

多名政客及學者對BBC中文表示,條例未必有成效,反而可能激發群眾不滿而適得其反。

香港政府推動法例的理據
《禁止蒙面規例》從10月5日起實施,訂明任何人參與合法或非法的公眾活動,都不得使用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違例人士最高被判監1年及罰款2.5萬港元。

有關法例容許警方截停和要求蒙面人士移除蒙面用品,如有關人士拒絶警方要求,同樣屬於犯罪行為。
香港政府說, 規例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秩序,防止暴力行為,阻止暴力人士隱藏身份逍遙法外。

林鄭月娥強調,引用規例並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況,但認為香港目前的情況符合《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中「危害公安」的情況,政府考慮到近四個月以來的示威暴力升級,經過考慮後採取的「合理措施」,希望暴力行為慢慢減退。

至於未來會否再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否禁止市民使用Telegram等加密通訊軟件,林鄭月娥表示,香港政府引用條例的權力並非無上,但如果暴力行為再升級,政府必須繼續尋找適當方法和手段應對。

林鄭月娥指出,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可以廢除按條例作出的命令,以往引用規例時亦有廢除安排,不過她無法為廢除定立期限。

她說,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主要是為了協助警察執法,達致阻嚇作用,目前無法預計定立反蒙面法的效果,也並無下一步行動,如果暴力行為再增加,亦會考慮其他行動,但這些行動正在內部評估,暫無法對外透露。

香港律政司長鄭若驊表示,《禁止蒙面規例》訂立時已充份顧及《基本法》及《人權法》,以合理相稱原則,平衡社會利益及市民權利限制,市民仍然可以自由參加合法和平的公眾活動,也可在有「合理辯解」下蒙面。宗教、健康或是從事專業需要作出相關行為可被視為「合理辯解」。

香港教育局向全港學校發信,要求除宗教、健康理由外,學生、教職員在校內外也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方式遮蓋臉孔。

林鄭月娥又指,在事件中被捕學生的比例,由6至8月的25%,上升至9月開學後的38%,擔心暴力會將青年及香港的未來置於危險境地,因此政府要盡一切努力,阻止學生以身試法,挽救香港未來。

建制派多名政客對法例表示支持,認為有助減少暴力事件。屬於香港最大建制派政黨民建聯的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說,香港是法治社會,所有人應該守法。他表示,已經不能接受現時社會的暴力行為,《禁止蒙面規例》有助制裁違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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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的不滿與條例的爭議點
在香港商業區中環,數以千計身穿上班服飾的人戴口罩上街抗議《禁止蒙面規例》,質疑特首權力過大,高呼「香港人,反抗」的口號。

部份穿黑衫的示威者,用鐵欄及雨傘等築起路障,佔據附近多條馬路並,一度有人燒中國國旗。
一名參加遊行的示威者陳女士對BBC中文表示,響應網上號召上街,她說示威者花這麼大力氣才趕走《逃犯條例》,但

現在卻推出「更嚴重的惡法」,只會激怒更多人上街。
她認為政府回應示威者「五大訴求」才是終結暴力的好方法。

多次發起大型遊行集會的香港民主派團體「民間人權陣線」對政府宣佈《禁止蒙面規例》予以強烈譴責。
聲明說,「香港的國際聲譽,是建基於《基本法》保障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林鄭政府有權用盡,直接跳過立法機關訂立惡法,完全沒有汲取修訂逃犯條例的深刻教訓,如斯獨裁政權,將招來更不可收拾的惡果。」

「民陣」表示將會再嘗試申請遊行,但過往多次遭警方以安全為由拒絶。

香港佔中運動時期的學運領袖、現任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助理岑敖暉表示,會就有關規例提出司法覆核。
他批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無上權力」,能夠繞過立法會立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沒收、充公財產的權力,如果無限制地運用,「港人的人身安全和性命財產將受到重大威脅」。
 樓主| 發表於 2019-10-4 20:59:01 | 顯示全部樓層
「禁蒙面法」:遏止香港示威浪潮的靈丹妙藥還是火上澆油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授權,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又稱 「禁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公眾活動中隱藏臉容,認為這樣有效阻嚇激進違法行為。

「反送中」示威者不滿有關條例,號召民眾戴口罩和蒙臉再度上街抗議。香港政府以安全為由,允許公務員在4日下午三時半提早離開政府總部,BBC中文得悉多間公司亦以安全理由呼籲員工盡早放工。晚上在灣仔的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行的國慶活動亦告取消。

多名政客及學者對BBC中文表示,條例未必有成效,反而可能激發群眾不滿而適得其反。


香港政府推動法例的理據

《禁止蒙面規例》從10月5日起實施,訂明任何人參與合法或非法的公眾活動,都不得使用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違例人士最高被判監1年及罰款2.5萬港元。

有關法例容許警方截停和要求蒙面人士移除蒙面用品,如有關人士拒絶警方要求,同樣屬於犯罪行為。

香港政府說, 規例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秩序,防止暴力行為,阻止暴力人士隱藏身份逍遙法外。

林鄭月娥強調,引用規例並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況,但認為香港目前的情況符合《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中「危害公安」的情況,政府考慮到近四個月以來的示威暴力升級,經過考慮後採取的「合理措施」,希望暴力行為慢慢減退。


至於未來會否再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否禁止市民使用Telegram等加密通訊軟件,林鄭月娥表示,香港政府引用條例的權力並非無上,但如果暴力行為再升級,政府必須繼續尋找適當方法和手段應對。

林鄭月娥指出,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可以廢除按條例作出的命令,以往引用規例時亦有廢除安排,不過她無法為廢除定立期限。

她說,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主要是為了協助警察執法,達致阻嚇作用,目前無法預計定立反蒙面法的效果,也並無下一步行動,如果暴力行為再增加,亦會考慮其他行動,但這些行動正在內部評估,暫無法對外透露。

香港律政司長鄭若驊表示,《禁止蒙面規例》訂立時已充份顧及《基本法》及《人權法》,以合理相稱原則,平衡社會利益及市民權利限制,市民仍然可以自由參加合法和平的公眾活動,也可在有「合理辯解」下蒙面。宗教、健康或是從事專業需要作出相關行為可被視為「合理辯解」。

香港教育局向全港學校發信,要求除宗教、健康理由外,學生、教職員在校內外也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方式遮蓋臉孔。

林鄭月娥又指,在事件中被捕學生的比例,由6至8月的25%,上升至9月開學後的38%,擔心暴力會將青年及香港的未來置於危險境地,因此政府要盡一切努力,阻止學生以身試法,挽救香港未來。

建制派多名政客對法例表示支持,認為有助減少暴力事件。屬於香港最大建制派政黨民建聯的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說,香港是法治社會,所有人應該守法。他表示,已經不能接受現時社會的暴力行為,《禁止蒙面規例》有助制裁違法人士。


示威者的不滿與條例的爭議點
在香港商業區中環,數以千計身穿上班服飾的人戴口罩上街抗議《禁止蒙面規例》,質疑特首權力過大,高呼「香港人,反抗」的口號。

部份穿黑衫的示威者,用鐵欄及雨傘等築起路障,佔據附近多條馬路並,一度有人燒中國國旗。

一名參加遊行的示威者陳女士對BBC中文表示,響應網上號召上街,她說示威者花這麼大力氣才趕走《逃犯條例》,但現在卻推出「更嚴重的惡法」,只會激怒更多人上街。

她認為政府回應示威者「五大訴求」才是終結暴力的好方法。

多次發起大型遊行集會的香港民主派團體「民間人權陣線」對政府宣佈《禁止蒙面規例》予以強烈譴責。

聲明說,「香港的國際聲譽,是建基於《基本法》保障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林鄭政府有權用盡,直接跳過立法機關訂立惡法,完全沒有汲取修訂逃犯條例的深刻教訓,如斯獨裁政權,將招來更不可收拾的惡果。」

「民陣」表示將會再嘗試申請遊行,但過往多次遭警方以安全為由拒絶。

香港佔中運動時期的學運領袖、現任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助理岑敖暉表示,會就有關規例提出司法覆核。

他批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無上權力」,能夠繞過立法會立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沒收、充公財產的權力,如果無限制地運用,「港人的人身安全和性命財產將受到重大威脅」。
 樓主| 發表於 2019-10-4 21:19:16 | 顯示全部樓層
遊行集會禁面罩或顏料塗面 拒警揭面罩可隨街被捕

反蒙面法正式名稱為《禁止蒙面規例》訂明在今年10月5日起實施,在釋義部份列明,「蒙面物品(facial covering)」指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份)」的任何種類物品,顏料亦包括在內。

條例列明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情況,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按《公安條例》進行的集會及遊行等,換言之無論遊行集會是否獲批准、有否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一概都禁止蒙面,如有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
免責辯護方面,如身處集結、集會或遊行的人士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因作出有關工作,而為人身安全蒙面,可被視為合理辯解;因宗教理由、或本身已存在的醫學及健康理由而在遊行集會使用蒙面物品,亦可被視為合理辯解。

除了遊行集會,條例亦影響市民在公眾地方蒙面權利。條例列明有人在公眾地方正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則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除去蒙面物品,以令該警員可核實身份;如該人拒絕遵從,警員更可主動除去該人的蒙面物品,不遵從者亦被視為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條例的兩種罪行都須在12個月內作出檢控。

《禁止蒙面規例》問與答
問:甚麼場合不能蒙面?
答:1)非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2)獲警方批准的合法集會或遊行
問:甚麼為之蒙面?
答:使用可以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面罩、任何其他遮掩部份或全部面部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
問:違法後果?
答: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
問:有何豁免情況?
答: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了人身安全而蒙面;因宗教理由蒙面;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蒙面
問:居於示威區的居民,出入住所戴口罩有否違法?或者流感高峰期戴口罩有否違法?
答: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可作為免責辯護。法院可按個別情況處理、按個別理由判斷是否合法辯護
問:警員有權除掉市民口罩?
答:《規例》賦權警員在合理地相信,某人在公眾地方蒙面相當可能阻止識辨其身分時截停該人,並要求其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分。若不遵從這規定,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問:為甚麼參加合法遊行集會也不能蒙面?袋住口罩是否也違法?
答:因為即使合法的遊行或示威往往變成暴力事件,針對這嚴重、常態式情況而需要訂立《規例》
問:為甚麼警察又可以蒙面?市民如何識辨警員?
答:警員執勤時有方法可識辨,例如有警員編號、有委任證、頭盔亦有編碼,警方亦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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