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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洩密】官指無悔意需判監 月底判刑吳文遠遭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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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2 00:46: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社文連主席吳文遠(41歲)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及其丈夫懷疑涉貪而到廉署舉報,並向傳媒及在社交媒體披露廉署立案調查馮程淑儀,遭廉署控以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裁判官今裁決時指被告為提升知名度而犯案,亦打草驚蛇,不認為披露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裁定吳三罪罪成,並認為被告毫無悔意,可判監4個月,姑且如辯方所言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吳須還柙至本月28日候判,而吳進入囚室前大叫「哈,哈,絕不認同法官的事實裁決」,此為吳首次遭還柙。

社民連梁國雄在庭外表示,吳是次是被政治迫害及政治打壓。梁又指一般而言,同類案件判社會服務令或罰款,吳理應判相同刑罰,現時需被扣柙18日才判刑,處罰過重,吳或會就定罪上訴。

辯方求情時表示,若吳被判監3個月,未來5年便不能參加立法會補選,影響吳的政治生涯,望能酌情扣減刑期。裁判官反問辯方「我應唔應該考慮呢樣嘢?」,又問辯方這是否是一個適當的減刑因素。辯方稱被告非惡意抹黑馮程淑儀,亦無捏造事件,望能判吳緩刑。

裁判官鄭念慈稍早前引用案例與代表吳的大律師石書銘討論,指案例中被告當時為私人恩怨而披露女上司被廉署調查,被告獲上司原諒,仍被判監4個月,上訴後改判監3個月,裁判官指被告因私人恩怨而被判監,而吳為提升自己知名度而犯案,影響馮程淑儀的聲譽,「除非你有馮程淑儀的求情」。

辯方續稱,被告並非與馮程淑儀有私人恩怨,只因換樓事件涉及公眾利益,被告的行為能喚起公眾關注政府官員操守問題,並非無中生有。裁判官強調,假如被告純粹只要求執法機構秉公辦理,他的行為是值得鼓勵,不應被罰,惟吳披露廉署正式立案調查馮程淑儀。

辯方稱被告犯案時沒有案底,他犯案只為令公眾繼續關注社會議題,不涉私人恩怨,他並無個人金錢得益,僅能幫助他的政治工作,望能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本案亦對其他政治人物有所警惕。

今次並非吳首次惹官非,前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他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臭魚三文治,卻誤中梁身後的探員,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去年被判囚三周但准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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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12 00:47:41 | 顯示全部樓層
過往只有一宗判監 其餘大多判社服令或罰款

翻查資料,過往有傳媒因披露廉署調查而被控,早於1994年,《明報》報道多家地產商涉嫌聯手投地,3名編輯及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其後被控,案件輾轉上訴至樞密院。根據法例,本罪可判監一年,有同類案件被告判監4個月,但大部份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了事。

1994年5月多家地產商被指在官地拍賣會上聯手壓低拍賣價,遭傳媒廣泛報導。廉署展開調查並聯絡《明報》搜證,《明報》翌日報道廉署調查一事,報章與3名高層事後被控。原審裁判官認為條例影響新聞自由,違反《人權法》,裁定《明報》毋須答辯,上訴庭及後推翻原判。《明報》上訴至樞密院,樞密院認為條例合憲,但為平衡新聞自由,條例只適用於披露有明確調查對象的案件,裁定《明報》無罪。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披露正在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或調查細節,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萬元及監禁1年。

條例亦列明,若涉及任何廉署人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或顯示對香港公共秩序安全或公眾健康安全構成的嚴重威脅,上述兩者均屬合理辯解而可獲豁免。

廉署發言人表示,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據廉署提供的數字顯示,過去5年包括吳文遠在內,共有10人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被廉署檢控。10人中有4人被定罪,當中兩人判社會服務令,另吳及另一案被告候判;另有4人無罪釋放,兩案仍未審理。

資料顯示,過往同類案件多是判服務令及罰款,但有一宗判監,該案被告李任生為醫管局設計經理,他因不滿女上司而向廉署投訴,並指使女同事向傳媒洩密,披露女上司被廉查調查,李於2006年被判監4個月,經上訴後獲減刑至入獄3個月。2013年有一宗案件的被告被判緩刑。

另有其他判社會服務令或罰款的案件包括:

●船務公司貨櫃主管不甘被解僱而向廉署誣告上司涉貪,並透過電郵通知同業;03年罰款7500元。
●前民政事務局局何志平的司機向無綫電視製作部助理總聯何麗全通風報信,指何受查;04年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會計文員與胞兄不和,著妻子向廉署舉報其兄涉貪,再將妻子在廉署錄取的口供電郵給其兄的公司同事;16年9月判罰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有一宗案,一名法團秘書懷疑法團主席在屋苑天線維修工程涉及利益輸送,向廉署舉報,又透過WhatsApp 及在法團會議上指法團主席被廉署調查,本周二裁定罪成,本月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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