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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保安遭亂棍毆 被判襲警坐監 上訴得直 官斥警用非法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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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8 07:22: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前年數名警察在蘭桂坊拘捕涉干犯襲擊的外籍酒吧保安時,在保安沒掙扎下連環揮警棍猛打,保安推開警員及搶去警棍自衞,被起訴及裁定襲警罪成。保安服刑完畢仍堅持上訴,高院昨判他上訴得直。法官細看原審時已呈堂的影片,發現保安純粹沒服從指示坐低,沒構成威脅,但警方揮棍用暴力打他屬非法使用過度武力;保安只是憑本能自衞,幸好他身材健碩,否則可能重傷。記者:勞東來

警方回應判決時表示會研究判詞。上訴人Ifeanyi-John Osunwoke持有香港身份證,案發時在中環蘭桂坊德己立街Gurkha酒吧工作,記者昨日到酒吧獲悉他很久前已經離職。

警員被奪棍後一度拔槍
案發於2016年9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警方接報Gurkha酒吧外有紛爭,到場之後懷疑上訴人襲擊的士司機。5名警員嘗試用手銬鎖住上訴人,其間有警員用警棍打上訴人,上訴人奪去一支警棍及推開一名警員,失去警棍的警員一度拔槍相向。上訴人逃入鄰近酒吧後拋低警棍,警方施用胡椒噴霧將他制服及拘捕。

原審時上訴人辯稱警方打他之前只叫他閉嘴坐低,未曾宣佈拘捕,他於是合理地自衞。他指出,警方命令他躺下令他覺得受到威嚇和歧視,曾經反問為何不拘捕他。暫委裁判官認為其說法本質上難以成立,相反警方的證供可信,裁定警方當時正在執行合法拘捕,而上訴人持續拒捕,奪去警棍之後故意威嚇警員,又大力推倒另一名警員。上訴人兩項襲警罪成,被判監3星期,但另外一項襲擊罪和兩項襲警罪不成立。

上訴人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親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本月初審理,昨日宣判他上訴得直。判詞引述原審裁決,裁判官指酒吧附近閉路電視拍到上訴人掙扎和推開警員大約45秒,其間警方多番警告不果才將武力升級。法官指裁判官的觀察出錯,影片無可爭議地證明上訴人捱打之前沒有抵抗或推擠,上訴時控方代表亦認同;鑑於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強而有力的影片證據,兩項定罪必須撤銷。

「若非上訴人健碩或重傷」
法官慢鏡細看上訴人原審時已經呈遞的手機影片,發現上訴人被3、4名警員包圍,包括有警員從後攬住他,一名警員連續用警棍打他左邊身軀和肩膀,又有警員以中文叫他坐下,至此時上訴人仍未有反抗。直到警員再高舉警棍,上訴人才伸手欲捉住警棍,但即被3名警員撲倒,並被打中下半身。他在警員再揮棍時搶走警棍,邊高舉警棍邊退入一間酒吧。

法官指出,即使警方真的有宣佈拘捕,上訴人被打之前沒有反抗,捱打後雖然沒有服從指示坐下,但此舉沒有威脅可言,也不算逃避或拒絕拘捕,不足以成為警方進一步施用武力的理由。警方未有逐步將武力升級,出動警棍時沒有節制,迅速拔出並重力揮打,遠遠超出鎖起上訴人所需的合理武力,屬非法兼毫無理據。法官續指,如果上訴人不是身材健碩,警員可能已將他打至重傷,幸好沒有發生。

判詞指由於警員使用不合理武力,因此不能視為正當執行職務,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警員恰當地行使權力。這情況下法律容許上訴人用合理武力自救,他搶走警棍舉高和推開警員,只能形容為本能反應,沒有超越合理界線,屬正當自衞。

案件編號:HCMA3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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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3-28 07:24:41 | 顯示全部樓層
可私人檢控 提民事索償

警察肆意使用非法武力並無免死金牌,除了像警司朱經緯被刑事檢控,分分鐘更要面對民事索償。有市民傘運期間行街時遭無理拘控而受傷,骨折兼眼球血管破裂,入稟控告警方後達成和解,獲賠償18.9萬元。面對警務人員違法,律師指應盡可能到警局正式舉報,甚至提出私人檢控;若只向投訴警察課投訴,難以引發檢控行動,甚至恐被「遊花園」。

律師陳惠源扣認為,今次高院法官明確指警員用了過度武力,評價「好有參考價值」,足以成為民事索償的部份基礎。

律政司有權終止訴訟
他提醒,雖然投訴警察課有機制將刑事行為轉介檢控,但「實質上唔會發生」,受害人應正式向警署報案,「唔好畀CAPO(投訴警察課)帶你遊花園,一陣佢出個warning(警告)就算,咁你點?」

報案後若執法機關仍無動於衷,陳指事主最後一步可考慮私人檢控,雖然有訟費負擔及蒐證不容易,但他相信有不少有心律師願意義助。律師莊耀洸指私人檢控有一定難度,律政司可介入取代原告的檢控角色,然後終止訴訟。

■記者伍嘉豪、歐陽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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