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下午發聲明指,已就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梁家傑、涂謹申、毛孟靜及陳淑莊被指稱收取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捐款一事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的投訴完成刑事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上述人士提出檢控。
律政司隨後發聲明解釋有關決定,指今次在考慮是否檢控時,有關的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律政司認為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廉署的聲明指,根據既定程序,已於昨日(1月31日)將有關調查結果呈交負責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在審閱有關報告及法律意見後,委員會同意廉署無須作進一步調查。廉署指鑑於公眾關注及有關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故發出有關聲明。
律政司在聲明中引用《檢控守則》指出,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是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
律政司又引述梁國雄在區域法院DCCC 546/2016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案中,梁被指以當時為立法會議員的身分,透過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一筆二十五萬港元的款項,而沒有向立法會作出申報。經審訊後,梁國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現有證據顯示,黎智英透過Mark Herman Simon向李卓人及梁家傑分別提供一百五十萬港元及三十萬港元,而李卓人及梁家傑分別收取有關款項。至於涂謹申、毛孟靜及陳淑莊,則並無證據顯示他們收取黎智英或Mark Herman Simon的任何款項。
律政司強調,與梁國雄的情況類似,現有的證據顯示,李卓人及梁家傑有可能代表其政黨/組織收取相關款項,並無合理機會按所需標準證實李卓人及梁家傑個人收取有關款項,「按前述的基礎,他們沒有責任向立法會申報收取上述款項。因此,不能證實他們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所以也沒有合理的機會證實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的罪行(例如串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