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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護短遭圍剿 着公眾接受鄭若驊因公忘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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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1 23:34: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大宅僭建遭受各界猛烈批評,但特首林鄭仍出言護短。多名議員在今早特首答問大會上斥林鄭包庇下屬,民主黨議員黃碧雲批評林鄭「對下屬袒護敗壞,對上體現奴才心態」,不滿林鄭呼籲議員要「包容」鄭若驊,「咁跟住16萬公務員點?」,認為鄭若驊並非無知之輩,今次事件反映鄭若驊判斷力有問題,「以後官員犯錯,係咪我哋都要包容佢?咁搞法,個政府仲點有無誠信同公信力?」林鄭則稱,「我唔係要大家包容僭建」,稱只是「希望大家唔好咄咄迫人嘅態度啫」。

黃碧雲再稱希望稍後政府會控告鄭若驊違法僭建,但林鄭回應反稱「檢控?我唔係檢控機關」,又指基本法下,檢控權是由律政司獨立行使,但今次鄭若驊是僭建事件主角,她為了避嫌已授權法律專員處理事件。林鄭亦批評黃碧雲對建築物條例「理解並不清晰」,「佢話有僭建物要被檢控,我諗嚇親好多香港人」,指屋宇署會就違例建築物發出清拆令,「限期內清拆咗就無事,就唔檢控」,她稱除非屋宇署有充足證據抇控僭建是業主刻意和主動去做,有關人士才會被檢控。

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則批評鄭若驊以身犯法,有損律政司威望,處理事件時大話接大話,損害香港巿民對其她的信任,批評林鄭口中的「包容」,「實際上係包庇」。他指林鄭當年處理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僭建時,「林鄭話唔係補錢可以搞掂,你今日叫香港巿民包容佢(鄭若驊)?你係咪應該要求現任律政司佢引咎辭職?」

林鄭回應否認包庇,重申要求司長要開誠佈公,鄭若驊亦承諾盡快改正。她指自己當年處理僭建問題,與現任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一模一樣,一視同仁」,不會因身份地位有不同。但鄭松泰批評林鄭是轉移視線,要求林鄭交代是否選人眼光有問題,還是政府品格審查出現漏洞,「依家畀人嘅印象係要有犯法、有案件上身,先可以做高官」。林鄭反駁每位主要官員經她提名、得到中央任命前,都要先通過嚴格品審查,「但我當然唔可以公佈嗰個詳細(情況)」。

公民黨議員陳淑莊則問林鄭,如果有官員向她和公眾講大話,她會否包容,林鄭即說:「呢個係誠信問題,當然唔會」。陳淑莊即展示,鄭若驊購任其僭建獨立屋時的轉讓樓契,當中並無向銀行申報獨立屋設有地牢,「呢個係佢好忙,連簽約都睇唔到,定係佢故意唔做(申報)?」陳指鄭若驊或已觸犯盗竊罪,以欺騙手段獲銀行2,000多萬元按揭,追問林鄭「佢(鄭若驊)係咪犯咗法?」

林鄭只稱鄭若驊是否咪犯法,「不適依由我去答,律師企喺度都唔應該答」,因為檢控和犯法問題都講證據。她稱若屋宇署調查過程中發現有關問題,一定會作出調查。陳淑莊質疑鄭若驊作為資深大律師,怎可能在不知情下簽署上述法律文件,林鄭則說:「對唔住,陳淑莊問呢啲問題,我無可能代鄭若驊司長回答」,林鄭只稱明白社會對高官有更高要求,「呢個係啱嘅,我對團隊都有咁嘅要求」,又稱明白最近兩三日鄭若驊稱自己「因公忘私,佢唔為、警覺性低」,社會或有人覺得是「匪夷所思」、「難以置信」,「但如果呢個係事實,咁就唯有(接受)呢個係事實」,稱自己今日未能回應陳淑莊的具體法律意見。

專業議政議員莫乃光則問選擇鄭若驊做律政司司長前,是否知道其丈夫是潘樂陶,有無考慮潘樂陶的工程公司或會有利益衝突,因其公司每年接政府工程數以億元計,發展局局長和運房局局長與律政司司長共事,又如何保證工程得到公平處埋,或會否要求潘不再承接政府工程。林鄭回應時認為莫的建議「以後真係更加難搵人做政治任命官員」,形容「現時場火燒到屋企人,燒到屋企人企業活動、生意方面」,希望議員持平看待事件。林鄭稱司局長的配偶若工作上與政府有交接,其本人將不能參與涉及其配偶公司相關的工作審批。

但莫乃光指像潘樂陶一樣擁有大額生意的港人並不多,相信對政府招聘人才入政府不會有大影響,追問政府目前是否仍會批工程給潘的公司,認為做法難讓市民或其競爭對手感到公平。林鄭稱政府每年基建開支每年高達800億元,若有人取得幾億元工程,「大家要合理咁睇」,呼籲公眾應相信香港既有制度,「如果因為做咗司局長,就叫佢哋配偶乜都唔好做、喺屋企,得一個人可以,可能就係我老公,我老公都唔敢做嘢喇依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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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11 23:38:28 | 顯示全部樓層
按揭文件揭鄭若驊講大話 呈銀行資料無地庫

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擁有的屯門海詩別墅4號獨立屋有多處僭建,她辯稱對僭建「警覺性不足」,一直未發現家中有僭建物。不過《蘋果》翻查鄭若驊2008年購入單位時簽訂的按揭文件及樓契,發現當中清楚列明獨立屋只有地下、一樓、二樓和天台,並無任何地庫,而兩份文件均由鄭若驊本人親自簽署。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文件足證鄭早知物業原狀,並在買賣時已知悉地庫是僭建;鄭截稿前未有回覆。

記者 林偉聰
鄭若驊昨晚再度就僭建見記者,雖然有「對公眾造成不便深表歉意」,但就堅持自己一直無為意家中有違規建築,買樓時亦因事忙而未有注意,否認自己早知僭建問題。

不過記者翻查鄭若驊2008年購入獨立屋後與渣打銀行簽訂的按揭文件,發現當中載有物業的詳細描述,列明大屋「由地下、一樓、二樓及天台以及花園和車位組成」,當中並無提及有任何地庫;文件並引用第一手買家在1993年買入獨立屋時的合約圖則,顯示屋宇的組成部分,該圖亦顯示只有地下、一樓、二樓和天台,並無任何地庫。

按揭文件與獨立屋的樓契合約同日簽訂,由鄭若驊本人代表業主柏星發展有限公司簽署,現場並有律師見證。樓契的物業描述亦與按揭文件相同,並在同一律師見證下由鄭若驊本人簽署。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兩份文件是有力的證據顯示鄭應知悉地庫屬僭建,因律師在簽署前一定會向其客戶解釋文件內容,當中包括物業的詳情,「佢一定會知座樓嘅描述就係地下、一樓同二樓,如果佢較早前知悉有地庫,佢嗰秒鐘已經會知地庫唔係買賣一部份,即係好有可能係僭建」。

涂指鄭擁土木工程及法律專業背景,加上兩份文件顯示的資料,批評鄭推說不知情的講法難以入信,「你話你完全唔知,以你咁樣嘅專業背景,我諗可信性就唔高」。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亦認為,文件資料已反映獨立屋應該並無地庫,律師亦會解釋有關資料,所以如果資料與她本人的了解有出入,買家應該會即時察覺,「除非鄭若驊話唔清楚自己簽乜嘢、又或者律師冇解釋畀佢聽啦」,否則鄭若驊應知悉獨立屋原本並無地庫。

對於鄭若驊辯稱僭建須由專業認可人士鑑定,陳淑莊反駁指,樓契和按揭文件正正就是法律文件,屬見習律師都可掌握的基本知識,「難以相信司長會睇唔明」,如果購入物業比樓契所述足足多出一層都不察覺,她形容是「連正常人嘅反應都冇」,並促請鄭盡快如實交代。

鄭若驊簽署的按揭文件未有如實反映物業狀況,但按揭獲銀行順利批出。中原按揭經紀董事總經理王美鳳指,銀行處理按揭申請時,如發現物業有僭建問題,有可能考慮拒絕批出按揭貸款,或降低貸款金額,「主要係擔心未來有被追究、清拆問題,影響抵押品價值,係商業考慮」。
王又指,銀行處理村屋或獨立屋等較常出現僭建的物業時,一般會比較敏感,部份銀行會要求實地視察、檢視測量師報告,或要求申請人提供物業相片等。但即使得悉物業有僭建,部份銀行評估風險後,仍有可能作簡便處理,例如附加條款要求申請人必須解決僭建問題,或將錢託管在律師樓等。

記者昨晚向律政司查詢她簽署上述文件時是否已知悉僭建等問題,但截稿前未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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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樹雄攝
按揭文件列明大屋由地下、一樓、二樓及天台以及花園和車位組成,無提及有任何地庫。(紅線示)
按揭文件上有鄭若驊代表公司的簽名。
若驊買入大宅的樓契,物業一欄亦列明大宅只有3層,並無地庫。
兩份文件均有引用一手業主在1993年買賣合約的附圖,顯示大宅由地下、一樓、二樓和天台組成。

 樓主| 發表於 2018-1-11 23:43:59 | 顯示全部樓層
昨辯稱非認可人士 鄭若驊被揭著書講僭建條例

昨日再度為家中僭建千呎地庫解畫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本身不單是資深大律師,更擁有土木工程師資格,但她卻以自己並非熟識建築條例的「認可人士」辯解。不過《蘋果》卻發現鄭曾與同為大律師兼特許工程師的蘇國良合著《Construc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一書,詳細講解屋宇署在建築工程中的角色,其中一個章節更引述香港個案講解何謂僭建物,她亦曾於城大法律學院舉辦為期兩天的座談會,主講建築專業人員角色與合約原則,以及工程索償問題。

一直堅稱自己不知道家裡有僭建的鄭若驊,曾與蘇國良合著《Construc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一書,內容包括引述個案講解何謂「僭建物」。該章節為法定職責(Statutory Duties),當中的建築物監管部分講解香港建築工程所須步驟,包括建築物的定義、申請興建的過程、何謂僭建物等。另外,該章節亦講述建築物業主的責任,指業主有責任維修及保持建築物,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

該書由Sweet & Maxwell於2012年出版,並獲英國倫敦國王學院建築法中心前主任John Uff QC寫序,全書共有21個章節,講解香港建築業牽涉的法律條文、與建築合約相關的糾紛可如何處理,並引述不少本地案件。

除了著作,鄭若驊在2012年亦曾出席城大法律學院及香港法律培訓學院主辦、為期兩天的座談會,並擔任主講嘉賓。根據當時活動介紹,鄭負責講解建築專業人員角色與合約原則,以及工程索償。活動索價1,800元,若是建築師學會、工程師學會或建築業仲裁中心會員,可減300元。

鄭若驊周三晚會見傳媒時,再被記者追問她和丈夫潘樂陶均是工程師,為何多年來都不知道住宅有僭建。鄭當時辯稱「認可人士」是一個專業資格,要熟悉《建築物條例》及實務指示,故不是隨便一個人就是「認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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