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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辯論比賽長毛判囚7天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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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1 20:59: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以及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去年5月,在一個校際辯論比賽中,就人大831決定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被指違反《文娛中心規例》,事後被票控妨礙使用文娛中心,裁判官今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梁被判入獄7天,譚亦判囚7日但緩刑1年,梁獲准以4,000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杜浩成在判刑時指,被告兩人的行為侵犯了在場超過2,000人合法行使憲法的權利,因為在場人士亦有和平集會、接收意見及言論自由的憲法權,法庭須認真確保任何人也能行使這些權利,而有關活動籌備超過一年,動用人力物力,而兩人的行為確實令活動部分被取消及有所改動。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行為不涉暴力,本質上只屬令人介意,如果在公眾地方做這些行為不會被控。裁判官則指這正是文娛中心活動需特別保障的原因,因為在街上「唔鍾意聽可以走」;官亦強調文娛中心使用者亦是行使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即使行政機關亦要尊重和協助。而且如兩人涉及暴力,控方早以另外更嚴重的控罪檢控兩人,最終判兩人入獄。

辯方於審訊中的主要陳詞,指控罪引用的《文娛中心規例》12條違憲地限制被告行使和平集會的自由。惟裁判官指根據《人權法》第17條,民主社會為了維持公共衛生和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對和平集會權利設限,指本案正符合此條件。此外,當時正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包括觀眾、師生、嘉賓等,同樣也是行駛憲法保障的集會和接收思想及意見的自由,法例正是為了保障他們而設立。
裁判官於裁決中亦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支柱,法庭不可給予人錯誤印象,顯示任何人只要為了某些事情行使憲法權利,便可獲較高保障或較少限制。就涉案活動規模而言必須在文娛中心舉辦,別無他選,對於參加的師生家長,亦不會再有另一次「第30屆星島校際辯論賽」,活動本來可以和平舉行但事與願違。反觀示威者則有選擇空間,沒證據顯示示威對象在比賽前後會離港,或比賽是唯一示威機會;即使要在比賽上示威,也可以選擇合法手段。而引用條例檢控,可謂驅逐示威者無果下的最後手段。

對於梁國雄在審訊前曾要求裁判官杜浩成迴避,交由其他裁判官審理,杜官當時拒絕申請,他今作出解釋,指梁一方聲稱梁曾公開批評他,但沒有具體說明內容及如何會引致偏頗,而他不會猜測梁有何批評,裁決時會拋諸腦後。他亦指司法人員向來不能免於批評,如批評是負責任、能令司法人員提升水平,應予以珍視,只是存心毀壞司法人員或制度聲譽的批評才不可接受。
兩人各被控一項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指兩人去年5月15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行的第30屆星島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涉嫌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星島職員,以及「除梁國雄及譚得志的其他全部或部份出席者」。

 樓主| 發表於 2016-11-21 21:02:43 | 顯示全部樓層
被判監猶如內地尋釁滋事罪 長毛快必將提上訴

被判囚7天但獲准保釋的梁國雄、及被判緩刑的譚得志在法院外回應判決,2人均表示會上訴。梁諷刺主審裁判官杜浩成「法律造詣非常精湛」,並指如果香港人到高官出沒的場合示威,說權貴不喜歡的說話,會遭以《文娛中心規例》入罪,並以活動規模大、很多人想聽高官說話為由判監,那麼香港便正式進入大陸時代,猶如實施尋釁滋事罪。梁亦強調示威非針對星島集團的活動,而是抗議人大831決定。

譚則說,一般人步出法庭都會說尊重法庭裁決,但這句話今天需要更改,「我係唔會尊重杜浩成呢個判決!」他指自己沒有案底,原以為會被判罰款或最多也是判社會服務令,豈料遭判監,日後示威會作更壞打算。  
發表於 2016-11-22 10:15:59 | 顯示全部樓層
星島狙擊 民事索償157萬

梁國雄及譚得志去年在校際辯論比賽中向林鄭月娥撐黃傘及叫口號示威,事後比賽主辦單位星島新聞集團狙擊兩人,不但在旗下的《星島日報》及《頭條日報》登報予以「最強烈的譴責」,並在社評狠批兩人行為乃「暴民政治」及「社會的癌細胞」,又發律師信及民事入稟向兩人及另一名示威者譚香文索償157萬,更主動報警促成今次案件。
登報譴責 社評轟粗暴
去年5月15日,梁國雄、譚得志及譚香文在比賽中示威後,翌日《星島日報》及《頭條日報》已分別在A2及頭版登報譴責,斥責示威行為「罔顧他人的破壞行動,對香港社會遺害極大,絕不能容許」,同日又在自己報章的社評,洋洋千字批評示威者行為粗暴。3日後,星島新聞集團就示威事件報警。
事發後約一星期,星島新聞集團向3人發律師信,指示威令活動受妨害、滋擾及中斷,向3人索償及要求他們承諾日後不再在星島活動示威。6月16日,《星島日報》和《英文虎報》入稟高等法院,控告3人串謀蓄意破壞校際辯論比賽,令林鄭月娥提早離場,得獎者未能跟她合照而感失望,向3人索償至少157萬元。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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