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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方 ︰ 陳 志 雲 等 同 騎 劫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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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6 13:29: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星島日報報道)無铫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等三人涉貪污案,控方昨陳詞時指出,若無铫旗下所有行政人員成 名後,都私下接外間工作,並收「秘密回佣」,如同「騎劫」公司,損害公司利益,但辯方反駁指陳志雲在簽書會串謀詐騙罪中是「受害人」,被思潮出版社及瑪貝爾利用,將一個純粹簽書會,演變成推廣瑪貝爾產品的商業活動。
  控辯雙方昨就陳志雲貪污案展開結案陳詞,案件今天繼續。控方資深大律師 郭棟明稱,因黎耀祥屬合約藝人身分,職責只包括為無铫拍劇集及宣傳,有權接受任何外判工作,毋須請准無铫,故「柴九」出席倒數的《志雲飯局》並收思潮二萬元報酬,沒有觸犯法例;至於奧海城提供十六萬元予思潮作為邀請陳志雲及黎耀祥出席
,亦沒有違 反行賄罪,因奧海城「真心相信」無铫會批准陳志雲出席。
  控方指,只須證明陳志雲收取「秘密回佣」,便觸犯有關法例。不過,主審法官潘 兆童反問:「假設有家清潔公司幫無铫抹窗,因唔夠人手用三十元找陳志雲協助抹窗,而陳志雲收了三十元,咁陳志雲有否違反收賄罪名?」控方回應稱「抹窗與無铫業務無關」,故不屬觸犯《防止賄賂罪行》,可是陳參與奧海城合辦活動倒數中的《志雲飯局》現場騷,而活動無铫有份參與製作,陳的出席會影響公司業務。
   控方強調,無铫規定員工接受外判工作前須申報及獲批准,亦不許員工接受秘密回佣,若「公司所有行政人員都以威脅手法表明不批准就不出席活動,便作了很壞的先例,等於騎劫公司」,而且「無铫是上市公司,受廣管局監管,身為高層的陳志雲更熟悉公司要申報的制度,他出席現場騷後,在沒有公司批准下收取十一萬二 千元報酬,已是違法。」
  控方又指陳志雲與叢培崑長期合作,彼此稱為「師傅徒弟」,叢培崑怎可能不知陳事前有否向公司申請出席?至於陳 要求五花旦在他的簽書會出席撐場,從樂易玲證供表明認為思潮在未向無铫申請外借藝人,卻早已與瑪貝爾訂立合約會有佘詩曼、楊怡及楊思琦等人出席,簡直是「賣藝人豬仔」,且陳、叢二人故意向花旦及無铫隱瞞簽書會由瑪貝爾贊助三十萬元,已觸犯串謀詐騙罪名。
發表於 2011-7-26 13:52:17 | 顯示全部樓層
發達不立品,貪字得個貧
發表於 2011-7-26 22:26:08 | 顯示全部樓層
9 月 2 日 裁 決,個幾月冇好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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