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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港獨可被控?任建峰斥馬恩國亂噏:我有咁嘅同鄉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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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5 11:48: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等人,稱律政司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檢控港獨提倡者,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質疑此說法「無稽」,因需要提倡具體行動,才能構成該條例所指的「煽動」,而非「講幾句嘢就當係」,「連點樣搞港獨都講唔到,何謂煽動?如果叫一人一支槍殺官員,咁就另一回事」。

對於馬恩國引述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9條,稱言論自由其中一個限制是要保障國家安全,任建峰反駁,由國際法及人權法專家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撰寫、其後被聯合國採用的《Siracusa原則》指明,當有人以武力或威脅以武力影響國土完整,才可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其表達自由等權利;即使在地區層面有可能威脅治安,都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相關權利,更不能藉此打壓異己。
故此,任建峰對馬恩國的說法感到莫名其妙,「點解佢成日好鍾意引用法律,但連一啲國際法上釋法文件都唔睇清楚,而去亂噏?定有心斷章取義?呢樣佢先至答到」。任與馬同樣於澳洲取得法學士學位,任強調不能接受馬恩國詮釋法律時「講啲唔講啲」,「有咁樣嘅澳洲同鄉,我以此為恥」。
任質疑梁美芬及馬恩國等人,為政治目的而扭曲法律,「十分可悲,法律人士咁做就特別可恥」,「如果話有人攞港獨嚟炒作,我覺得係佢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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