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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顯明涉貪】律政司稱無充份證據檢控 廉署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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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7 23:38: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廉政公署今日下午發稿,指由2013年5月起成立獨立專責調查小組今日已就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貪污案向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審委會獲告知刑事檢控專員的法律意見決定不對湯顯明提出刑事訴訟,審委會亦同意廉署建議,毋須就湯顯明所涉刑事罪行作進一步調查。律政司亦發聲明稱無充份證據向湯顯明提出刑事檢控。
廉署聲明指,小組以公平及公正的原則調查事件,調查進行期間,專責調查小組亦有向刑事檢控專員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亦委託一名海外御用大律師就案件提供獨立意見。律政司聲明就稱,收到廉署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律政司便研究案件,並委託海外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 QC,就應否向湯顯明提出檢控提供獨立法律意見。去年10月,御用大律師向律政司提交最終意見書,認為不論是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任何其他罪行,在法律上均未有充分證據向湯顯明提出刑事檢控,雖然湯顯明的某些行為可被視為未能符合公眾期望,但若提出刑事檢控,則並無合理機會可達致湯顯明被定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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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27 23:42:58 | 顯示全部樓層
【湯顯明涉貪】廉署前調查主任憂律政司決定傳遞錯誤訊息

廉政公署今日下午發稿,指由2013年5月起成立獨立專責調查小組今日已就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貪污案向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審委會獲告知刑事檢控專員的法律意見決定不對湯顯明提出刑事訴訟,審委會亦同意廉署建議,毋須就湯顯明所涉刑事罪行作進一步調查。廉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下午發聲明,表明對決定感到極之失望,他憂慮令外界傳遞錯誤訊息,就是只要官階夠高,權力夠大,就可自己批自己的濫權行為,而不受刑責,變相縱容高官濫權,嚴重破壞公職人員的廉潔文化,損害公眾信心。

林卓廷認為,湯顯明的違規行為極之嚴重,明顯濫用廉政專員的職權,尤其以拆單方式報銷開支,迴避酬酢開支上限規定的做法,不單違背廉署一貫公開宣傳的防貪理念,更違反廉署常規。湯顯明事件揭露他過度頻繁及以豪飲豪食的方式與內地官員,尤其中聯辦交往,明顯利用公帑意圖建立個人與內地官員的關係,為自己鋪路行為極不洽當,應受嚴厲譴責,認為所有公職人員應引以為誡,避免與內地官員以不洽當的方式交往,維護廉潔公職人員文化。

如今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林卓廷認為廉署應公佈就湯顯明,穆斐文等涉案前任或現任廉署人員的紀律調查結果,以免公眾進一步質疑廉署的內部管治。
 樓主| 發表於 2016-1-27 23:45:01 | 顯示全部樓層
【湯顯明涉貪】六大罪狀六大疑問

一:以公帑提供款待
逾20次設宴款待非廉署對口單位的中聯辦官員,湯顯明於2013年獲委任為政協委員;
超支宴請比例過高,曾分拆賬單購買餐酒及甜品以隱瞞超支;
逾10次帶同女友、前入境處助理處長陳詠梅出席公帑飯局。

律政司意見
● 廉政專員職務繁多,難以證明酬酢並非必要開支;
● 政協委員為無薪工作,不被視為收受利益行為;
● 湯顯明本身有權酌情批准超出訂明人均上限的酬酢開支,無足夠證據證明為一己私利作出舞弊行為;
●無充分證據證明湯顯明蓄意違規宴請親友出席酬酢活動

坊間質疑
○ 內地官場文化,政協及人大委員有重要影響力及價值,無受薪不等於無利益;
○ 廉署明文規定開支上限,湯顯明分拆帳單,明顯是刻意繞過規定;
○ 酌情權應妥善運用,不應用作濫用公帑的擋箭牌

二:公務外訪
2010年四川視察災後重建,4天行程中,3天是到九寨溝、峨眉山、樂山大佛等景區觀光;2009年雲南外訪時,遊覽麗江古城和玉龍雪山等著名景區;
湯顯明女友、前入境處助理處長陳詠梅廉署隨湯出席外訪團

律政司意見
● 湯顯明授權下屬查閱及處理賺取的飛行里數,無充份證據證實涉「欺詐罪」;
● 觀光活動主要由東道主決定

坊間質疑
○ 即使對方安排,作為推廣廉政的要員,亦應拒絕不必要的行程

三:收受禮物和紀念品
任內收禮約450 份,包括字畫、花瓶、刺繡等擺設,亦有逾千元貴價茅台酒、XO 洋酒等,不少未向前特首曾蔭權申報

律政司意見
● 考慮禮物的估價、送禮場合和送禮情況,亦沒證據顯示存在賄賂動機

坊間質疑
○ 廉署人員的訓練是盡量不應收禮,以避免瓜田李下;
○ 收下名酒亦不應自行保留

四:餽贈禮物和紀念品
任內送禮共值近130萬元,大部分為送贈內地官員;
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送贈2,082元的圍巾和1,890元的電子相架、向中聯辦一名退休官員送贈1,650元的相機

律政司意見
● 沒證據顯示餽贈是要令對方作出報酬,不涉及賄賂目的;
● 當時的《廉政公署常規》或其他指引均沒有規管廉政專員在官方場合餽贈禮物的金額;
● 部分餽贈表面看來不恰當,但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坊間質疑
○ 送贈貴價的退休禮物,有如朋友間的饋贈,不應使用公帑

五:聘請內地學者
於2010年繞過既定程序聘請一名內地學者任職廉政建設研究中心

律政司意見
● 據當時指引,部門首長有權力及可酌情決定定聘請職員

坊間質疑
○ 作為廉政專員,應有更高操守,不可以酌情權作擋箭牌

六:經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意見
●考慮過相關情況,包括事件已發生一段時間,認為無足夠證據顯示湯顯明在宣誓後故意作出虛假陳述
發表於 2016-1-29 11:09:16 | 顯示全部樓層
明知故犯??
明知上限而故意分單處理, 不就是犯了欺詐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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