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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拒賠 倡列刑事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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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12:13: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明報專訊】爭議多年的復職權刑事化終有眉目,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昨日通過若僱主拒絕勞資審裁處頒令安排員工復職,而又拒絕作出最高5萬元的額外賠償,將列作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有關條例將遞交立法會審議。
將交立會審議
勞顧會上月曾開會討論有關問題,惟當時勞資雙方存有嚴重分歧。會議昨日捲土重來,有勞方委員透露,雖有個別資方委員仍不同意安排,但最終委員以大比數通過建議,日後若僱主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員工,勞審處頒布復職令後,僱主拒絕履行,僱主須向僱員額外賠償3個月工資或最多5萬元。若僱主仍拖欠有關款項,須負刑責。
另外,勞顧會昨亦討論有關停止審批「補充勞工計劃」申請問題,有勞方委員表示,主要是不滿入境處 審批外勞來港工作程序過於寬鬆,6名勞方委員堅持停止審批決定。委員引述勞工處長卓永興已表示會跟進事件。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呼籲勞顧會勞方代表恢復參與審核輸入外勞工申請,並指現時申請情况已受影響。社署發言人指會密切注意有關事態發展,並稱若個別院舍擔心受事件影響,可考慮於過渡時期聘請替假員工維持服務水平。




 樓主| 發表於 2011-11-2 19:37:15 | 顯示全部樓層
好事,香港太多無良僱主
發表於 2011-11-3 07:53:11 | 顯示全部樓層
喺應該立例懲罰僱主, 唔喺點會咁易守法.
 樓主| 發表於 2011-11-3 08:20:32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四判走地盆工人工資又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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