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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拒示身分證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准保釋候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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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29 06:20: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去年採訪期間被便裝女警截查及要求出示身份證,陳朗昇被指多度拒絕出示,被控阻差辦公罪。陳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周一裁決。裁判官指,涉案女警一開始已出示委任證,陳朗昇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不斷向警員發問,沒有適時出示身分證供警員查閱,裁定陳罪成,認為本案情節嚴重,故須判入獄5天。陳朗昇之後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離開法庭時稱「公道自在人心」。

陳朗昇傍晚離開法庭時接受採訪,直言:「法治係畀人望到嘅……我諗,公道自在人心」,對自己被判監禁不感意外,亦判斷自己罪成機會較大,惟預期是次案件不會其記協主席工作帶來太大影響。至於案件對傳媒採訪工作的影響,他認為現階段難以判斷,但警剔同業在警察作截查時,就「拎咗你記者證、身份證出嚟先。」
法庭頒判後,香港記協發聲明指對結果感極度遺憾。聲明指,據法庭供詞,陳當時已按警員要求取出身份證,雙方互動歷時僅15秒,期間陳向便衣警員查詢身份、隊伍及截查原因,卻換來警方證人以陳情緒激動、揮動雙手為由,將其拘捕並指控阻差辦工。

記協指,由警方拘捕一名正進行採訪工作、行使基本權利、並盡力配合警方行動的記者,再到法庭定罪,均向外界釋出香港以法律為名,針對新聞工作者,阻撓新聞採訪的強烈訊號;認為陳所面對的裁決和刑罰,顯示香港新聞自由惡化。
聲明最後指,香港自2019年至今有至少七名新聞工作者被判囚,最長刑期達32個月。
另外,陳朗昇早前獲牛津大學路透研究所(The Reuters Institute)接納參加其學人計劃。該研究所周一發聲明,指有關判決結果提醒了我們眾多記者在獨裁環境中面對的困境。

裁判官信納4警察證人誠實可靠
42歲的陳朗昇被控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781。交替控罪則指,陳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女警員26781。
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呈堂片段可見,由於被告的阻礙,有行人需行出馬路,而當時路上有車經過,亦有人從對面行人路駐足觀看,而涉案4名警員證供雖有出入,但他們先後於不同時段介入,觀察角度及焦點各有不同,考慮到有關分歧不重大,信納他們為誠實可靠,認為截查陳的警員供稱,因收到情報指業主大會期間或會發生混亂,而當時陳與另一人並肩而行往旺角麥花臣場館方向,認為警員有合理目的截查兩人,又同意控方所指,便衣警員可視乎工作需要,不一定需要配戴委任證。

認為陳若無意圖阻攔大可直接交出身份證
梁官強調,案發時涉案的便衣女警,已在陳朗昇身前,認為陳若是全心配合、無意圖阻攔,大可直接交出身份證,認為他聲稱要應對警員只是藉口,又指陳曾稱自己熟悉《警察通例》及警方架構,又承認案發時看見女警證件有委任證格式,質疑他曾供稱為何仍以一半一半相信對方為警員作考慮。
陳朗昇早前在審訊時曾自辯作供,解釋因過往曾在採訪直播期間,遭警員公開身分證資料,故令他擔心事件會重蹈覆轍,故在出示身分證前多番追問女便衣警員的身分,望日後如有需要可藉資料作跟進投訴,並指該女警在另一警員介入後突自報所屬單位,故已打算出示身分證才取出銀色卡套,但因而同時應對其他警員提問才沒有交出證件。

無國界記者組織對香港法院表示遺憾
無國界記者組織倡議專員白奧蘭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陳朗昇被指控妨礙警察執法。 令人遺憾的是,法庭上發言的警員證詞相互不符。
她說:「事實上,陳朗昇有在這種情況下反對出示身分證件的充分理由。 他解釋說他很著急,且以前他身上也發生過類似的情況,當他向警方出示身分證時,他的身分證被展示給了數千名網路觀眾。」
辯方呈兩求情信由劉慧卿及聖公會主教長撰寫
裁判官梁嘉琪就指,女警當時沒有配備任何直播或攝錄器材,而陳的身分證又在不透明卡套內,與過去情況大為不同,認為陳沒有基礎擔心個人資料被外洩,不認為有關證供是其真實想法,拒絕接納是合理辯解,並總結指便裝女警一開始已表露身分,認為陳發問目的經已達到,惟他仍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不斷向員方發問,沒有適時出示身分證供警員查閱,屬故意阻攔,因而裁定陳阻差辦公罪罪成。
辯方呈上兩封分別由前記協主席、立法會前議員劉慧卿,以及香港聖公會教省主教長陳謳明撰寫的求情信,讚揚陳為人善良正直,擁有服務他人的熱誠,而作為前線記者多年,致力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陳朗昇另亦自撰求情信件,強調自己過往在採訪社會運動時,曾因部分警員的行為受傷,雖然如此,至今都對警方不抱任何怨恨,同時一直致力讓警方更了解記者工作。

指法庭需考慮「守規矩、守秩序的重要性」
辯方求情時力陳,本案沒有社會事件背景,被告沒有預謀,亦非同類案中最嚴重,同時呈上多宗裁判法院案例,指有關案例情節較本案嚴重,部分更涉及肢體衝撞或非法集結背景,但均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
裁判官梁嘉琪聽畢陳詞後即時作出判刑,先強調辯方呈交的案例均不是上訴庭案件,對下級法院不具約束力,無法說服法庭排除以監禁性刑罰處理,而根據同類上訴案件,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雖然案件與社會事件無關,但案發時為2022年9月,法庭需考慮當時「守規矩、守秩序的重要性」,直指陳當時不斷肆無忌憚向警員發問,不單阻礙行人,更引起注意令公眾駐足觀看,影響現場秩序,而陳被上手銬後身體仍「郁動」,反映本案情節嚴重。而陳經審訊後被定罪,其求情文件未見悔意,認為判處罰款及社會服務令均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故以7天監禁作量刑起點,念及他對社會的貢獻,酌情減刑2天,判他即時入獄5天。

陳朗昇離開法庭時稱「公道自在人心」
辯方即時為陳提出保釋等候上訴,梁官最後以3萬元保釋金、其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兩天為條件,批准陳保釋外出。
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6 個月。
無國界記者的白奧蘭表示,同樣令人遺憾的理論是,過去在類似案件中,法院基本上都是判處社區服務令,而現在則判處監禁。
她又認為,在過去三年,習近平對新聞業的打壓是一致的,自從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政府已經指控來至少28名媒体工作者和新聞界捍衛者。其中12人至今仍被拘留,包括《蘋果日报》的創始人黎智英。政府還强行關閉了包括蘋果日報在内的至少其他六家媒體和獨立報紙。有些機構由於受到壓力而不得不解散。對香港僅存的幾個協會之一,香港記者協會的陳朗昇進行判刑,對新闻自由是又一次重击。
截至2020年,香港在世界新聞自由指数180個國家中排名第140,在過去的二十年中,香港從接近80的位置急剧下降。
案件編號:WKCC3375/2022
 樓主| 發表於 2023-9-29 06:23:34 | 顯示全部樓層

健仔」認暴動襲警 另與3男認妨礙司法公正還柙候判

曾志健2019年十一在荃灣衝突中被警員開槍射傷,事後被控暴動及襲警罪,他之後棄保潛逃但重新被捕,周四(28日)在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及襲警罪,另與2名當日一同潛逃的人士及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再承認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把兩案一併並押後至10月18日判刑,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柙候判。

同案另一被被告早前已認罪被判囚4年
被告「健仔」曾志健案發時18歲,現年22歲。他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另承認於同日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另一項控罪,指控曾志健襲擊警員謝思明的控罪,控方則同意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至於另一妨礙司法公正案,就涉及馮清華(現年24歲)、曾志健(現年22歲)、王愷銘(現年23歲)、現年17歲黃姓男生及葉豪(現年35歲)。控罪指葉豪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意圖阻撓或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曾、王及黃姓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而馮清華早前已承認控罪及被判囚4年。

法官指相關暴動案早審結 不傾向給予全數認罪刑期扣減
暫委法官嚴舜儀今在考慮減刑因素時,關注曾志健在自撰求情信中,提及自己被捕後協助警方調查。控方就指執法機關經查核後,認為曾所提供的協助沒有實質幫助;辯方再解釋,曾被捕當天已將事情和盤托出,警方才能掌握重要資訊,並於同晚拘捕第5被告,而曾亦有再錄取兩份可用於指證同案被告的「無損權益口供」。控方再澄清,指曾志健提供協助前,警方已從其他渠道掌握第5被告的資訊,辯方遂回應,由於無從確認控方說法,辯方只能接納,但質疑如警方真能掌握相關資訊,為何沒有同時作拘捕,又強調最少反映曾志健真誠願意提供協助。
另外,嚴官指,曾志健涉及的荃灣暴動案,早於2021年已審結,惟曾一直潛逃至去年7月,初步認為曾志健不屬及早認罪,故不傾向給予全數三分一的認罪刑期扣減。辯方就力陳,曾志健缺席聆訊時尚未答辯,控方沒因其表明不認罪而需為審訊做準備,望法庭可酌情給予全數刑期扣減。

原計劃乘船非法偷渡離港往台灣
案情指,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一名叫「陳世德」的男子,安排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案發時14歲的黃姓少年4人,在2020年10月27日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務求達到毋須面對法律程序之目的;另一被告葉豪則負責在附近把風,最後領事館沒有提供協助,要求4人離開。葉豪自此跟其同伙安排4人匿藏位於葵涌及荃灣區的酒店及工廈單位。
至2022年7月,葉豪的同伙提供船隻協助4人非法偷渡離港,4人按安排付款,並於同月13日早上由葵涌乘的士往北潭涌,打算登船往台灣,而警方就根據情報截獲4人,馮一度嘗試掙扎但不果,4人最終當場被捕。

被要求指片協助頻道籌款 若不遵從拒助離港
根據曾志健等人的警誡供詞,「升旗易得道」的「陳世德」在曾一次出庭應訊後主動接觸,及後不斷游說他逃離香港免被判囚;陳案發時已移居英國,透過「升旗易得道」頻道安排員工葉豪照顧各人的食宿,期間多次轉換匿藏地點,其中一次更把4人藏在密封紙箱以便轉運。供詞又顯示,陳世德一度要求曾志健拍片講述對抗爭的看法,以換取外國關注及協助籌款,並威脅指曾志健若不遵從,就不會安排他離港。而王愷銘事前曾支付20萬元予陳,獲承諾安排經水路離港,惟之後不了了之;而涉案的潛逃台灣計劃,黃姓少年就向「@Rico」支付了27萬元,作為另外3人的潛逃費用。
葉豪在警誡下就透露,自己受聘於「升旗易得道」頻道,負責寄運貨物及古董往外國,同時負責倉務工作,貨倉地點正是匿藏其他被告的工廈單位,又聲稱受「Johnny」及「Tony」指示照顧4人起居飲食,後來認為事態嚴重,並與其他同伙有分歧爭執,決定不再提供協助,已於2021年8至9月底離職。

案情指向「健仔」開槍警署警長「正當執行職務而使用合法武力」
曾志健涉及的暴動案案情指,在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3時半,約200名示威者在荃灣築路障及縱火,與警方對峙,其間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警方及後展開驅散行動,但逃跑的示威者再推進,警方分兩批撤退,示威者重佔海壩街。約10名示威者包括曾志健對撤退的警員窮追不捨,當時身穿黑衣、手持浮板盾牌的曾志健一度向警員擲磗,又用白色金屬棒向警員謝思明施襲,謝其後被另一示威者制服在地,再被多人用鎚子、鐵鉗等硬物暴力施襲。
案情續指,警署警長曾家輝當時拔出配槍戒備,他身上另有一把雷明登布袋彈槍,但槍內沒有子彈。曾家輝見同袍遇襲上前救助,曾志健轉而用金屬棒擊打曾家輝持槍的前臂,曾家輝「正當執行職務而使用合法武力」,向曾志健身軀發射一槍,此時有另一名持傘的示威者衝向曾,但隨即被警員制服。曾志健被送院治理,手術後撿出彈頭,鑑於其狀況,警方沒有即時警誡。
案件編號:DCCC485/2020、DCCC96/2023
 樓主| 發表於 2023-9-29 06:26:10 | 顯示全部樓層

15人聲援理大暴動罪成求情 案件10.4判刑

2019年香港「理大圍城」事件中,共213人在理大外被圍捕,並被控以暴動罪,其中一宗涉及15人的案件周二求情。被告案發時年齡介乎14至24歲,有辯方律師力陳被告為有為、不可多得的青少年,案件為他們帶來毀滅性影響。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三(10月4日)判刑,各被告續須還柙。

辯方求情力陳部分被告年青有為不可多得
本案涉及15名被告,分別為案發時14歲女生、15歲李姓女生、15歲鄧姓學生、19歲李文彬、15歲林姓女生、21歲孔君濠、19歲桂雋豪、21歲黎俊文、18歲劉達森、22歲李德輝、17歲魏健、20歲譚樂軒、21歲譚文駿、24歲譚伯全及20歲田浩輝;其中李文彬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其餘10男4女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譚樂軒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11月19日在寶靈大廈外附近地方,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周二在庭上作出求情,其中代表第1至第5被告的大律師透露,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教導所報告正面,望法庭可採納報告建議,把5人判入教導所服刑;代表第6被告孔君濠的大律師求情時就指,被告是有為青年,在案發後,一直擔任社區健康及醫療支援工作,明白服務基層的意義;另代表第9被告劉達森的大律師則指,被告案發時僅19歲,案發後報讀土木工程課程,望能趕及服刑後完成最後一年課程,以投身自己感興趣的志願。
至於代表第10被告李德輝的大狀就力陳,雖然被告在案發後承受很多壓力,但仍勤奮學習和工作,並於2021年獲得大學學位,又指被告在案發前於國內參與教育工作,是不可多得的青少年,望法庭可給其一個機會。

有被告到現場犯案全因好友被困理大
代表第12被告譚樂軒的大律師就透露被告的背景,指被告出身草根家庭,與家人關係良好,從小勤奮學習並入讀英華小學及英華書院,成績雖普通但積極參與義工服務,其中學校長亦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讚掦被告人品,而被告最終升讀港大並順利畢業,當日犯案全因好友被困理大,被告已感悔意,並為父母對其擔心而深感抱歉。辯方續指,被告背景報告指其本有光明未來,但被定罪及可能被長期監禁,帶來毀滅性影響,惟這不僅是被告的損失也是社會的損失,望法庭可酌情減刑,讓被告可盡快出獄,從而回饋社會。
餘下3名被告,代表第13被告譚文駿的辯方就指被告雖在破碎家庭中長大,惟被告很懂事,候審期間完成大學學位,望服刑後可重投游泳教練工作;第14被告譚伯全的大律師就表示,被告家庭非美滿,成長時需靠自己努力掙扎,但被告的老師及同學均指被告樂於助人,曾在內地義教,其家人亦形容被告是正直、善良及有為的人。此外,由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就力陳,自己因家庭原因及父母關係,曾輾轉到不同家庭居住和寄居朋友家中,至大學住宿後自力更生;大律師形容,被告意識即使無心作暴力行為,出現亦無疑鼓勵其他人士,指被告已作反省,會在獄中裝備自己,望法庭可接納被告參與程度較低而作出輕判。

第15被告田浩輝大律師求情時就指,被告出身中港家庭,家境一般,案發後父親不幸離世,被告沒因本案而自棄,反獲文憑又積極裝備自己,有計劃在服刑期間學好英文,而被告案發時只有20歲,非積極參與者,同樣望法庭可作出輕判。暫委法官劉綺雲聽畢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三判刑,各被告續須還柙看管候判。
案件編號:DCCC799/2020、DCCC462/2021 (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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