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孕婦今年1月在土瓜灣街頭遭多名警員截查,期間孕婦被指拒絕依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及回答問題,又突然表示不適,並情緒激動、手舞足蹈,一度坐在地上,隨後被捕。三日後孕婦因大量出血早產,兒子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事隔五個月,孕婦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黃子豪指,三名涉案警員的證供與涉案片段內容「背道而馳」,直言:「除了他們為掩飾事實,本席看不到其他因由會導致呢個情況......三名警員在錯誤的地方也如此一致,實在匪夷所思」,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劉笑芬說:「我希望呢啲事件唔會再發生喺另一個孕婦身上。」
被告:希望唔好再發生喺另一個孕婦身上被告劉笑芬(43歲)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指她於今年1月20日在九龍紅磡永耀街13A外,阻礙警署警長劉芷芬、警長黎錦耀及警員廖逸山。 被告在庭外表示,裁決還了她一個公道,頓感解脫,她嘆謂:「我希望呢單嘢唔會再發生喺另一個孕婦身上。」被告續說,往後每年今日都會與兒子慶祝,又希望兒子健康成長,「長大後成為一個勇敢嘅人」。劉認為案件是濫捕濫告,直言對警方感到失望,打算就案件向警隊索償,「啲差佬咁做嘢係唔啱嘅,我想問下鄧炳強點回應」。
三警首份口供「無獨有偶」未提被告取身份證黃官裁決指,三名涉案警員的首份口供均「無獨有偶」地,沒有提及被告曾經從銀包取出身份證,其後又同時在第二份口供補回有關內容,但稱被告是被捕後才取出身份證。惟呈堂片段顯示被告被截停時,最初已從銀包內取出一樣物件,黃官相信她手中物件正是身份證,而此舉必然是在回應警員的要求。 黃官直言,三人證供明顯與呈堂片段不一致,情況匪夷所思,「除了是為掩飾事實,本席看不到有其他因由」。 黃官亦分別點評三位警員作為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
警署警長劉芷芬黃官認為,劉芷芬的證供在三人中較可接受。不過劉接受盤問時,被質疑為何沒有在首份口供中提及被告曾出示身份證,她沒有直接回應提問,僅回答被告曾伸手入袋,思疑她身藏違禁物品。 黃官指,劉在盤問下態度迴避,稱同袍案發時情緒冷靜,然而片段顯示她身邊的警長黎錦耀多次用手指指向被告,劉顯然未有說出事實,裁定她為不誠實的證人。 警長黎錦耀至於黎錦耀,黃官指呈堂片段顯示他曾多次指向被告,表現激動,惟黎在庭上一直堅稱自己十分平靜。黃官質疑他未有如實告訴法庭真相。 黃官又指,黎稱被告坐在地上時不斷反抗,但片中不見如此情況,批評他有誇大口供之嫌,以合理化將被告鎖上手銬的行為,裁定他是不誠實證人。
警員廖逸山廖逸山早前供稱,當日認為被告東張西望、神情緊張,故截停她並要求出示身份證。惟黃官引述片段內容,質疑廖本來在調查其他疑人,其間只看了被告一眼,便繼續調查,「他不可能對她一瞄,便能觀察到她形迹可疑」。 廖曾供稱以「聲控」截停被告,又解釋沒有即時上前,是因為需要先就上一調查匯報電台。黃官對此說法表示「摸不著頭腦」,認為廖明顯在掩飾被告不是由他截停的事實,說法誇大其詞、欲蓋彌彰,反而被看出破綻,裁定他為不誠實證人。
市民證人未能交代事件始未黃官解釋,三名警員作供不獲接納,他只能依賴兩名市民證人的證供作出裁決。黃官續指,雖然有證人供稱,聽到被告多次拒絕出示身份證,但沒有觀察到最初情況,其間亦在案發地點出出入入,無法向法庭交代事件的來龍去脈。 黃官又認為,未能排除被告的身份證可能已在警員手中,被告表明不出示,有可能只是晦氣說話。至於被告被指不願登上警車、放軟身體,黃官認為控方沒有舉證指出,這些行為對警員執勤造成多大程度的阻礙,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惟黃官指被告曾説「我係唔畀呀」,屬自招嫌疑,拒絕申請。
警長黎錦耀曾在其他案件被評不可信翻查過往報道,警長黎錦耀亦曾在去年10月一宗反修例案被裁定為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此外,2014年8月,警校演練佔中清場其間,黎曾對記者鏡頭用手勢「連開三槍」。同年10月,黎不滿酒店職員投訴警員泊車沒熄匙,與同袍圍罵及推撞該職員。
據被告早前自辯稱,女警劉芷芬警長截查時叫她企埋一邊,她因懷孕擔心受感染故要求站在原位,此時警長黎錦耀厲聲說:「唔得!我要搜你身!」再次指令她站到一旁。被告堅持不過去,於是雙方開始對罵。黎一度拉扯被告的手,要取走她的手機,被告揮手鬆開。黎此時警告:「你唔同我哋合作,我就告你阻差辦公!」被告回應:「你鐘意拉就拉啦咁!」被告又指,雙方爭執期間,黎曾指罵被告謂:「你個死肥婆,我唔知你叫咩名!」 案件編號:KCCC17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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