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正被還押。保安局今日(14日)宣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3,發出凍結財產的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份代號︰282)的股份,以及其擁有的三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翻查壹傳媒有限公司 2019 至 2020 年報,黎智英持有 71.26% 股份,佔約市值 3.49 億元。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回覆《立場》查詢時表示,被凍結的是黎智英持有的股份,及其數個私人公司戶口,與壹傳媒集團戶口無關,強調絕不影響集團資金及運作。
根據《實施細則》附表 3 第 3(1)條,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可指示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另根據附表 3 第 3(7)條,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通知所指明的財產會被調離香港,可在通知內指示警務人員,可為防止該財產被調離香港而檢取該財產。至於何謂「罪行相關財產」,《實施細則》指是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財產。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國安法、就工業邨用地作出欺詐兩案,上月被加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指他協助李宇軒離港。案件押至 6 月 15 日再訊,以調查財務資料,期間反對被告保釋;辯方表示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罪指,黎智英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他另被指於 2020 年 7 月某日至 8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中日),在香港與陳梓華、李宇軒及其他人串謀,意圖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在李宇軒被香港警務處拘捕後,協助他離開香港。黎智英另被控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他涉嫌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