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局取得法庭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有意圖地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的正常使用。根據該禁制令內容,整個機場島幾乎都被禁止進行示威或抗議活動或公眾集會,任何人亦不得阻塞機場島內任何行人路或馬路或出入口,機管局只保留接機大堂兩處地方可以進行和平及合法示威。禁制令即時生效,有效期直至8月23日為止。
違反禁制令的示威者可能會觸犯藐視法庭罪,若罪成可能會被判監,機管局亦有權向違反禁制令對機場造成損失或破壞的人士索償。法庭發出的禁制令亦列明,執達吏會協助機管局執行禁制令,以有效清除及移除對機場運作造成妨礙或干擾的東西,執達吏有權在有需要時尋求執警方協助,而協助執達吏的警員則可以在有合理懷疑或相信有人正妨礙或干擾執達吏執行職務時,作出拘捕行動,因有關人士(如示威者)的行為可能已觸犯了藐視法庭罪。
禁制令內容 大約如下:
機管局要求法庭禁制示威者
● 故意及非法地妨礙或干擾機場的正常運作(使用)
● 在機場範圍出席或參加任何的示威或抗議或公眾活動(在指定示威區“A”內進行的合法及和平示威抗議則例外)
● 進入已執行「進入管制ACCESS CONTROL」的區域B(即機場部份離境大堂),卻又不是真正的飛機乘又或是得到當局許可
● 故意阻塞任何行車道路或行人路其出入口
● 干擾或妨礙任何機管局或機場保安人員執行上述禁制令任務
● 煽動或協助或教唆任何人作出以上行為
另外,機管局申請的禁制令中,亦要求法庭批准局方,可就違反禁制令的人士所造成的損毀(破壞)作出賠償。
大律師陸偉雄稱,違反臨時禁制令等同藐視法庭,由上述的禁制令內容可見,並沒有集結人數的限制,換言之任何人,即使是單一個,只要有阻礙機場運作的行為,已經是違反禁制令。
至於違反法庭禁制令,並沒有懲罰的上限,由法庭因應每個人的角色或犯罪情節而定。舉例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28歲),涉於旺角違反禁制令,鄭刑事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入獄3個月。同案另一名刑事藐視法庭罪、任職侍應的被告歐煜鈞(23歲)被判罰款1萬元及判囚1個月,緩刑1年。
不過,由於是臨時禁制令,任何受影響人士可於指定時間內,要求法庭作出全面聆訊,以作修正。
法律界人士則補充,除了上述禁制令之外,示威者若在機場範圍內違反保安規定甚至造成他人受傷,當局已經可作刑事檢控。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違反條例可被處罰款,由2,000至10萬元不等,涉及罪行超過50條,包括拒絕離開某區、沒有佩戴許可證、不當使用設施等等。
另根據《航空保安條例》第15條「危害機場的安全」,任何人若利用任何器件、物質或武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故意在服務國際民航的機場內作出任何暴力行為,該暴力行為「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死亡或嚴重人身受傷」,以及「危害或相當可能會危害該機場的安全運作或該機場內的人的安全」,則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