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反送中抗爭浪潮,除了前線抗爭者謹守「齊上齊落」原則,不少後援市民亦熱心緊密支持,捐錢捐物資,甚至有酒店及食肆等商戶開宗明義,以「歡迎香港人試住」或「試食」等方式免費招待。有大律師表示,商戶免費招待市民,不用擔心負上刑責,因商舖屬私人地方,業主或租戶有權歡迎或拒絕任何人進入,包括拒絕警察入內。但大律師同時提醒,若警方要進入店內逮捕罪犯,商戶不可阻止。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表示,餐廳等商戶開放予任何人休息、光顧,甚至免費享用產品和服務,皆難以扣上「窩藏罪犯」帽子。即使有人犯案,亦不代表身為疑犯的他無權購物或用餐。警方單以懷疑處所內有罪案發生為由要求進入,仍不足夠,因業主或租戶大可表示「我都冇報警」,拒絕讓警方進入私人地方。
不過,何提醒,倘若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犯了可逮捕罪行,並且身處商舖內,而當時若不入內作出拘捕便會有機會令疑犯逃脫,警方便可在毋須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處所內執行職務,「如果業主阻住,佢(警察)破門、爆窗入都得」。而在這情況下,商戶如阻止警員逮捕罪犯,可能會惹上刑責,被控阻差辦公或「協助罪犯」等罪。
商戶如遇警方要求進入,如何自保?何指出,商戶可先向警員提出合理要求,包括要求出示委任證,以及查詢目標人士的特徵,例如性別、外形、身穿甚麼衣物,以及涉嫌干犯的罪行類別。但他指出,暫時未有案例明確指出警方必須先交代這些細節才有權進入。商戶當然可提出想先諮詢法律意見,但警方同樣毋須等候律師到場。
至於警方會否濫用逮捕權以作大規模搜查,何旳匡揚言,搜查權只限於逮捕罪犯,若警方並非以此目的而恣意利用假藉口進入商戶、或者入內純粹只為拍攝顧客容貌及查看身份證,則屬濫用警權。除了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外,若警方行動擾亂正常生意、或者無合理原因而過度頻繁搜查,商戶可循民事途徑追究,包括入稟索償及提出司法覆核。
記者伍嘉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