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日記者會中,鄭若驊強調外界多項修例建議「不確切可行」,惟港府草案最可取,指「港人港審」操作上涉及追溯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因而否決有關建議。白孝華指出,有關條文提及「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以及「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然而,謀殺在當時既屬香港法例下的罪行,按國際社會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亦同屬犯罪,故檢控海外干犯謀殺罪人士的司法管轄權雖然是新的,但審訊有關人士並不會創造出新罪行(Trying the person in Hong Kong would not be creating a new offence),認為「港人港審」根本不違人權法案。
至於有建議認為,可擴大「域外法權」處理台灣殺人案,鄭若驊就指在「屬地」原則下,「會對香港法制帶來根本性的改變」,白孝華同樣不認同。他解釋,多年來隨新情況出現,普通法一直靈活地主張法院,對海外發生的行為和不作為擁有更廣泛司法管轄權。更何況,香港法例下有多項規定,已賦予香港法院對海外干犯的罪行擁有司法管轄權(Hong Kong's ordinances have many provisions which give Hong Kong courts jurisdiction over crimes committed abroad)。
另外,李家超在當日記者會中拋出「鴕鳥論」,不點名批評前3任特首任內未有修訂《逃犯條例》堵塞「漏洞」,林鄭月娥及後於立法會表態力撐其說法。但熟悉引渡協議簽訂原則的白孝華,就從這些協議的「前世今生」談起,點名反駁李家超,指「有人或可能自九七回歸以來的任何時候,於跟香港沒有正式引渡條約的地方犯下刑事罪,這並不是新事,亦是引渡安排的歷史,令罪犯可能因他們被發現的地方,與據稱發生刑事犯罪的地方沒有引渡條約而不受懲罰(some offenders may go unpunished because the place where they are found does not have an extradition treaty with the place where the criminal offence is alleged to have occurred)」。他又表示,不同國家或地區,會因應簽訂引渡協議是否對雙方有利而商討簽訂的協議工作,認為既然政府一直強調是「漏洞」,就應該解釋為何自回歸以來,都沒與台灣談判、簽署引渡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