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掟魚治脫罪官指本可控襲擊梁振英 質疑律政司為遷就特首做法令人不安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趁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到中區一個票站投票時,向他抗議及扔出一份臭魚三文治。梁彎身閃避,臭魚治擊中梁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吳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署理總督察罪成,判監3星期。惟吳今獲高院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均撤銷,法官更在判詞中特別指出,若控方選擇將梁振英列為受襲者,而非現時控罪中所指的署理總督察,吳應會被定罪。法官質疑控方是否為了避免傳召時任特首梁振英作為控方證人,才會作出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並謂果真如此,做法明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
律政司:考慮警方調查結果及《檢控守則》後作決定律政司回應指,會研究判詞和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又謂在本案中,律政司是在考慮警方當時提供的調查報告及所蒐集的證據、案情、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公平公正地作出檢控和處理控罪的決定。律政司檢控人員一直恪守《檢控守則》,並捍衞獨立檢控原則,在作出檢控決定時,不受涉案或相關人士社會階級、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影響。
吳文遠被指於2016年9月4日干犯本案,翌年遭正式落案起訴,案件於2017年3月首度提堂。當時的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分別是袁國強及楊家雄。起初,梁振英並未被列為本案受襲者或控方證人。直至辯方向法庭提出申請,辯方始獲准傳召梁振英出庭作供。
法官邱智立在判詞中特別指出,控方未能證明吳文遠干犯普通襲擊署理總督察的罪行,反而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吳觸犯了普通襲擊梁振英的罪行,因此「有一點令本席大惑不解的,就是為甚麼控方不直接控告上訴人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而選擇以控方第二證人作為受襲擊者」。
邱官強調,如果只因梁振英是當時的特首,而檢控當局為了避免傳召他作為控方證人,才作出這樣選擇,那檢控當局就是因為一個人的緣故、或要遷就一個人,而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邱官揚言,如此做法明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不過,邱官補充,他並不知道真正的原因,亦不會作出揣測。
官指即使梁振英笑口噬噬戚眉戚眼 吳也非真誠相信梁容許襲擊行為邱官在判詞中表示,原審裁判官是在「惡意轉移」的基礎上,裁定吳文遠普通襲擊控方第二證人、即署理總督察劉泳鈞的罪名成立。但當時情況有可能是三文治本來不會擊中劉泳鈞,而劉亦是知道的,只是如劉作供所說,他是自然地、或因為他所受的訓練驅使,伸手去「擋格」;又或者是三文治不會擊中劉,但他當時判斷不到,只是伸手去「擋格」,並非因為憂慮會被物體擊中。
而在新聞片段之中,只見劉表現輕描淡寫,態度從容地前行,只稍為郁動雙手,完全沒有停步或遲疑,根本看不到半點憂慮當場被即時襲擊的表現。
邱官指出,如果劉知道三文治根本不會擊中他,亦沒有憂慮當場被即時襲擊,只是主動地伸手去「擋格」這個物體,這當然不構成普通襲擊。
邱官又於判詞中直指,在考慮了本案的證據後,無論當時梁振英的表情如何,就算是如吳所指的「笑口噬噬」、「好得戚」及「戚眉戚眼」都好,唯一的結論,就是吳並非真誠相信梁振英同意他的行為。而梁振英是憂慮他在現場會遭受到即時非法武力侵犯,毫無疑問,吳的行為構成對梁振英的普通襲擊。
楊岳橋:律政司有責任向公眾交待公民黨黨魁、大律師楊岳橋認為,法官批評檢控決定的做法罕見。他推測,控方當初所作的「鬼主意」,或是由律政司高層、甚至政治任命官員提出。
楊岳橋又認為,倘若真是「因人而異處理案件」,便與律政司口中一直自稱無畏無懼、捍衛法治的精神有出入。律政司有責任盡快向公眾交待清楚,維護檢控獨立的形象。
大律師吳宗鑾則認為,不方便揣測律政司何以未有於本案中將梁振英列為受襲者,並指早前就黃毓民掟杯案,梁振英也有出庭作供。不過,吳同意法庭說法,律政司現時做法並不理想。
吳又認為律政司做法有遺漏,因控方大可於審訊期間修改控罪內容,例如事主誰屬,「好多機會,但都冇做到」。現時上訴結果塵埃落定,控方沒有機會再修改控罪內容;亦因不可「一罪兩檢」的關係,同一行為不可作兩次檢控。故此,現時律政司只能靠上訴一途,推翻法庭判決。
【案件編號:HCMA595/17】 記者 蘇 曉欣 楊家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