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被奪棍後一度拔槍案發於2016年9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警方接報Gurkha酒吧外有紛爭,到場之後懷疑上訴人襲擊的士司機。5名警員嘗試用手銬鎖住上訴人,其間有警員用警棍打上訴人,上訴人奪去一支警棍及推開一名警員,失去警棍的警員一度拔槍相向。上訴人逃入鄰近酒吧後拋低警棍,警方施用胡椒噴霧將他制服及拘捕。
原審時上訴人辯稱警方打他之前只叫他閉嘴坐低,未曾宣佈拘捕,他於是合理地自衞。他指出,警方命令他躺下令他覺得受到威嚇和歧視,曾經反問為何不拘捕他。暫委裁判官認為其說法本質上難以成立,相反警方的證供可信,裁定警方當時正在執行合法拘捕,而上訴人持續拒捕,奪去警棍之後故意威嚇警員,又大力推倒另一名警員。上訴人兩項襲警罪成,被判監3星期,但另外一項襲擊罪和兩項襲警罪不成立。
上訴人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親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本月初審理,昨日宣判他上訴得直。判詞引述原審裁決,裁判官指酒吧附近閉路電視拍到上訴人掙扎和推開警員大約45秒,其間警方多番警告不果才將武力升級。法官指裁判官的觀察出錯,影片無可爭議地證明上訴人捱打之前沒有抵抗或推擠,上訴時控方代表亦認同;鑑於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強而有力的影片證據,兩項定罪必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