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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機場襲擊羅冠聰 4男女罪成判囚3月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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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6 23:29: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眾志的羅冠聰今年1月到台灣參加當地政黨「時代力量」座談會後,回港時在機場遭一群「愛國」滋事者打傷及淋潑液體,事後5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及襲擊罪。裁判官今作出裁決,認為其中一名女被告的頭髮及眼鏡顏色與現場片段不同,片中人有可能不是她,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她案發時不在場因而脫罪,其餘4人則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各人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被告高傑飛(53歲)、唐發祥(72歲)、林錦嫦(68歲)、鄺桂嬋(67歲)及劉必泉(71歲),其中除林錦嫦外,各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高、唐、鄺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裁判官於裁決時指,就參與非法集結控罪,雖然高傑飛及唐發祥供稱不認識及沒約定其他示威者,自己是自發到場,但裁判官指法庭只須考慮被告行為是否有同一目的,以及是否影響同一批人士,有否聯絡其他集會者非決定性因素。

當日各被告在羅冠聰附近叫喊政治口號及舉起政治標語牌,目的及所表達口號一致,亦有逼近及指罵羅,令保安員需作出阻隔。高多次激動拉扯羅的衣衫;唐拉扯羅背包;劉衝向羅;鄺用示威牌打羅,行為都屬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質,故除裁定不在場的林之外,4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至於普通襲擊罪,法庭不接納高及唐供稱當時真誠相信羅同意他們使用武力之說法。他們拉扯羅之前已知道有保安員護送羅,拉扯期間保安員作出阻隔及叫他們放手,他們是明知羅不想與他們有接觸,唐更作供承認羅不會同意別人拉扯他,故兩人肯定不是真誠相信羅同意施襲,連同鄺三人各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

控方只有影片證明兩名女被告林及鄺在場,法庭認為片中人與鄺在外觀上沒分別,「根本唔止係相似,外觀根本上一樣」,故肯定鄺在場,但片中被指是林的人留短黑髮,林受審時則有棕色長髮,眼鏡款式及顏色均與片中不同,在沒有其他證人佐證或被告自行招認的情況下,裁判官認為片中人外觀分別變得重要,林有可能不是片中人,故裁定她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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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傑飛(許頌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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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發祥(許頌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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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鄺桂嬋(許頌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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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必泉(許頌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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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認為被告林錦嫦(花衫者)可能不在現場,故裁定她脫罪。其身旁為被告劉必泉(許頌明攝




 樓主| 發表於 2017-12-6 23:34:04 | 顯示全部樓層
於機場襲羅冠聰被告判囚 旁聽者高呼:狗官!盲官!

香港眾志的羅冠聰今年1月到台灣參加當地政黨「時代力量」座談會後,回港時在機場遭一群「愛國」滋事者打傷及淋潑液體。4名男女今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旁聽的支持者先靜默兩秒,有人打破沉默「嘩」一聲後,各人即紛紛痛罵「抗議!」「狗官!」「盲官!」「你憑乜嘢呀?」庭警安撫他們尊重法庭,有人回應「盲官嚟㗎嘛!點解唔嘈呀!」。

散庭時,眾人仍未熄怒火,揚言「香港玩完!司法已死!」有人更直呼裁判官全名,聲言要「打倒黃絲官」及「打倒狗官」。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次被告並於庭外叫「愛國無罪,反港獨有理」。

4名被告被裁定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成,裁判官判刑時指,香港是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4名被告同獲法律保障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惟同時必須守法,不可以以政治立場為由違法,法庭判刑須謹記維護公共秩序之重要及決心。
裁判官又指,4人向羅冠聰表達不同政治立場,有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令羅及保安員遭受危險,羅最終亦受傷,罪行嚴重。各人經審訊後定罪,沒顯示悔意,判即時監禁屬合適,但考慮與同類案件規模相比,本案規模及影響範圍較小、涉及武力較低、人數較少、時間較短,故刑期可相對較短。

被告高傑飛、唐發祥、鄺桂嬋透過律師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全部獲批准,各以4,000元現金保釋。劉必泉起初豪言「唔使保釋!我要上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然後神氣十足步入囚室,但散庭十多分鐘後他突然轉軚,再開庭時以下月要與妻子旅遊為由,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稱身上沒有4,000元,終獲准以1,500元保釋,除下月到澳洲旅行之外,其餘時間不得離港。


另外,劉最初不欲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時,旁聽者亦即時勸喻「保釋啦!我保你出嚟!」亦有人齊聲重覆叫「保釋!保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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