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控方就刑事案申訟費有違被告辯護權
控方今申請首次聆訊的三分之一訟費,指曾蔭權在首次聆訊中被裁定一罪罪成。律師黃偉能指控方在刑事案中要求被告支付訟費的情況甚為少見,黃稱如果控方因為被告被定罪而申請訟費,是與被告有辯護權的原則相違背,黃又反問:難道被告在案中部份罪名不成立便可以問控方取回訟費?
黃補充指疑犯及被告有絕對緘默權,不可能因為被告沒交代一些事情,反令他招致嫌疑。即使一個被告曾經表示會與執法機關合作,但最終在警誡下不作評論,他反口也只是道德問題。
一般而言,審訊期間如被告有不合理行為,如在審訊時故意拖延,臨開審前才提交新文件,令審訊押後,控方可以這原因要求辯方支付訟費。
但無論是控方或是辯方申請訟費,法官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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