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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案 9被告罪成 清場時穿「堅持到底」Tee 官:顯示選擇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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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4 22:23: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9名示威者於佔旺清場時未有依照禁制令內容離開,被指阻礙執達吏清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受審。辯方一直爭議何謂「阻礙清場」,案件經歷19日審訊後,法官陳慶偉指,只要示威者有逗留於佔旺現場,並有意圖逗留,不論他有否做出任何實際行動阻礙或干擾負責清場人士,均屬犯下刑事藐視法庭罪,裁定9人全部罪成。法官更舉例指其中一名被告身上穿着印有「堅持到底」的Tee,是環境證供顯示她要留守到最後一刻。
記者:蘇曉欣 楊思雅 歐陽聯發 勞東來
法官陳慶偉
法官陳慶偉裁定9名被告當時均出現在佔領範圍,沒有意圖離開,全部罪成,求情及判刑押後處理。9名不認罪的被告,除了馮啟禧外,其餘被告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麥盈湘、熊卓倫、趙志深、陳寶瑩及關兆宏均到庭應訊。而早前已經認罪的岑敖暉、司徒子朗及正在服刑的黃之鋒亦有到庭旁聽。多名支持者到庭聲援,庭內庭外的公眾席幾近爆滿。





「有意圖逗留即屬違法」
岑敖暉得知結果後,表明對於裁決感到失望,又重申案件是政治事件,不應該由法庭解決,惟政府面對民眾訴求時感到害怕和軟弱,才用骯髒手段將法庭推上政治爭端。岑敖暉不評論判詞,現階段亦難言被告會否上訴。

法官陳慶偉甫開庭便稱不會讀出整份判詞,只宣讀裁決結果,9名被告全部罪成。辯方表示需要時間研究判詞以及準備求情,陳官指目前正在處理前特首曾蔭權的案件,未知何時完結,因此未定確實日子聽取求情及判刑,不排除會將各被告分批處理。

判詞共44頁,法官陳慶偉開首表示,當時傳媒鋪天蓋地報道清場新聞以及執行禁制令的每個法律程序,再加上清場當日執達主任屢次勸喻示威者離開,留守的示威者定必清楚知道自己正在做甚麼,任何香港市民都不會錯誤理解當時局勢。

陳官指,只要示威者有逗留於佔旺現場,並有意圖逗留,不論他有否做出任何實際行動阻礙或干擾負責清場人士,均屬犯下刑事藐視法庭罪。
陳官於判詞中逐一分析各被告的行為,例如社民連黃浩銘當時手持大聲公,多次向執達主任質問「人係咪障礙物」等問題,辯方解釋黃浩銘想為示威者問清楚禁制令的內容。
■被告朱佩欣於清場當日身穿「堅持到底」上衣,被警員押離佔領區。
■左起:陳寶瑩、關兆宏及趙志深昨拉起橫額,表明堅持傘運精神。

稱黃浩銘發問旨在奚落
惟陳官認為黃的手法及態度旨在奚落禁制令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和執達主任,以及煽動人群繼續抗爭,若黃浩銘對於禁制令有疑問,應該向法庭尋求協助或澄清,黃提出質詢已經對清場造成干擾及障礙。

另一名被告朱佩欣於清場當日戴口罩、身穿印有「堅持到底 Never Give Up」的上衣,陳官稱此乃環境證供,而警方片段亦顯示朱佩欣多次選擇留守,未有離開,證明朱將會一如其上衣字句,會為她所相信的理念留守到最後一刻。陳官認為朱為了支持同路人而未有離開,亦凝聚了示威者的信念;從警方片段可見,當時留守的示威者為數不少,執達主任及代理人根本無從入手清除障礙物,逗留的示威者明顯在拖延時間,阻礙清場。

至於被告郭陽煜,審訊時辯方透露郭當日表明希望離開,亦有警員願意「放行」,但最後警員卻反口,不准郭離開並將他拘捕。陳官接納以上情節為真確,但認為這與郭陽煜有否犯下刑事藐視法庭罪沒有太大關係,並指郭其實一早有多次機會離開,卻選擇留低;又指留意到郭當日手持黃傘。

報稱為獨媒記者的被告麥盈湘為本案唯一一人出庭自辯,她辯稱當日只是到場採訪。惟陳官於判詞指其證供不可靠,不相信麥當日到現場採訪,因為麥事後沒有為清場一事撰寫任何新聞及拍下照片,而警方片段亦僅見她與其他示威者一同振臂示威,裁定她當日的身份是示威者,而非記者。

就被告熊卓倫於清場當日其背囊掛上白色頭盔,陳官表示熊雖然從來沒有戴上該頭盔,但其意圖明顯是預備好面對警方,片段亦拍到他嘲笑警員及向警方喝倒采。熊與其餘4名被告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及馮啟禧均一樣,有很多機會離場卻選擇留下,陳官均裁定他們蓄意於佔領區逗留。

案件編號: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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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0-14 22:29:04 | 顯示全部樓層
紅帽人清場惹質疑 官指毋須證身份

佔旺清場當天有過百名身穿白色「I love HK」T恤、頭戴紅帽的壯漢聲稱獲授權清場,他們帶備工具包括𠝹刀及巨型剪鉗,更一度用利器指向示威者。被告之一黃浩銘多次要求執達主任交代「紅帽人」身份,但不獲理會。法官陳慶偉指出,若然黃浩銘對於代理人的身份有質疑,當時應該向法庭要求澄清,而禁制令沒有寫明需要向示威者證明代理人的身份,因現場有過百、過千人,根本難以逐一交代。

執達主任:部份有暴力傾向
辯方一直對於紅帽人的授權身份提出質疑,有份參與清場行動的署理助理執達主任余德信早前作供時,承認代理人並不專業,部份人更加有暴力傾向,因此在清場中途叫停代理人清拆障礙物,並且要求他們退後。余德信當時解釋代理人與示威者當天「少少失控」,擔心代理人若拆開最後防線,雙方或會發生正面衝突及肢體碰撞,發生意外。

惟陳官在判詞中提及紅帽人與示威者當時情緒高漲並互相指罵,但並沒有對紅帽人的授權身份、或紅帽人清場時的行為加以着墨。

該批紅帽子代理人案發當日一早便抵達彌敦道佔領區外點名報到,他們頸上繫有綠色頸繩工作證,僅寫有編號和「陸路交通運輸業大聯盟,依法治港,還路於民」的字句,但工作證上並沒蓋有原告授權印章。

認罪的黃之鋒、不認罪的黃浩銘多次向執達主任詢問該批代理人的背景及所屬團體、以及是否有權清場,惟對方一律不回應。

紅帽人包括工聯會轄下的汽車工會成員、人稱「大波Man」的反佔中常客石房有等,部份人戴上太陽眼鏡、口罩,自備𠝹刀、巨型剪鉗,當清場行動宣佈開始,他們便蜂擁而上剪斷路障索帶,其間與示威者激烈對罵,連執達主任也無法制止他們,他們最終僅出勤15分鐘便由警方接手清場。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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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0-14 22:32:09 | 顯示全部樓層
官:警方有權拘捕不放行

辯方質疑警方無權拘捕留守者,禁制令變相授予警方額外權力。惟法官陳慶偉認為禁令只是重申《警隊條例》的權力,警方有權拘捕任何妨礙執達吏行使職務的人,因該些行為或已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陳官指各被告於警方介入前仍留守現場,被告如何被拘捕與案無關,即使警方包圍堵截令各人滯留,也非考慮因素。

陳官指,批出禁制令的法官在判辭清楚提到警方本來已有權拘捕,禁制令沒額外授權,拘捕與否的最終決定權仍在警方手上;警方亦有權決定如何執行拘捕,例如是否讀出禁制令內容、警告示威者被捕時不要反抗等。陳官表示,只針對被告案發時是否在場,即使他們投訴警方不放行,也不影響他們干犯了刑事藐視法庭。

本案中,被告郭陽煜投訴他被警方擋着去路,他一直保持和平,沒任何反抗,他跟從警方指示與其他示威者一起踎在地上,直至警方正式拘捕。陳官指接納這案情,但郭如何被捕並不影響他無視多次警告而留在現場。被告熊卓倫亦作同樣投訴,而陳寶瑩及趙志深則指他們當時正往尖沙嘴方向撤退,其間被警方截停,但陳官全不考慮這些理據。
■記者歐陽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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