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入獄關鍵 上訴庭指原審5原則錯誤
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強調本案與一般刑事案截然不同,信納三子非只為個人利益或傷害他人。她形容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在於較為純真,但可能衝動偏激忽略後果,「就如錢幣兩面,有美好一面,也有缺失一面」。上訴庭就側重於「缺失一面」,認為須加重懲罰與阻嚇,並列出張官犯下5項原則性錯誤,如量刑時一面倒給予三子悔意、動機、個人情況等因素不相稱比重。
張官指相對於本案之後的不同政治事件,三子行為溫和得多,亦不認同示威者屬非常暴力。她指從錄影片段所見三子一直主張和平、理性及非暴力,雖有保安員受傷,但沒證供顯示三子有份參與,或有意圖使他人造成該傷害。
張官在判詞引述三子背景時指,三人均為年輕學生民主運動領袖,未曾犯事,對政治滿腔熱誠及有理想並付諸實行,真心因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及訴求,並非只是為自己利益或傷害他人。他們熱心參與得到家人體諒及支持。張官更指處理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時,若他們並非只為個人利益或傷害他人,法庭應較寬容及嘗試了解他們背後動機。
但上訴庭指張官忽略本案是大規模非法集結,暴力衝突風險很高,客觀而言三子必可預計衝突無可避免。不能因10名受傷保安只有1名傷勢較重,就說暴力很輕微。
張官雖接納三子真心相信公民廣場富歷史意義及代表性,只想入內圍圈及叫口號,而她批評羅冠聰煽動市民擾亂秩序時,亦提及羅不停呼籲在場人士注意安全和秩序,及提醒有關法律風險,建議學生及不清楚責任的人不應參與,但上訴庭指張官忽略了雙學當晚已在政總外完成集會,沒絕對權利一定要進入公民廣場,卻執意強行進入,行徑自以為是,漠視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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