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公民廣場於示威者而言「有歷史意義」
律政司就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一案向上訴庭提出對「雙學三子」加刑,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當日示威者不滿政府限制集會自由,因公民廣場原先是開放予市民進入,形容該地對於示威者而言「有歷史意義」,詢問控方是否同意示威者無意推翻政府。梁同意。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聞言即問:「即係重奪佢哋應該有嘅嘢?」梁同意,但補充「係佢哋認為自己有嘅嘢」。
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於陳詞提及,上訴庭應考慮案件的規模,如案發地點及時間。梁指如犯案者於鬧市進行非法集結,影響市民屬加刑因素,但當時政總前地關閉,可算是私人地方。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遂問,衝擊一個地方背後的性質是否需要考慮、衝擊警署、立法會,與衝擊一間學校有否分別?
梁指案發地點、性質及後果均需考慮,如有人衝擊法庭,或構成藐視法庭;衝擊警署可被視為公然挑戰法律;衝擊政總前地,則是挑戰政府。惟梁坦言,基本上遊行集會的原因均是不滿政府施政,挑戰政府的後果很難衡量,單指3名被告挑戰政府這點,並非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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