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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奪廣場】求判即時入獄 律政司:「奪」字有暴力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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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9 20:32: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律政司就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一案向上訴庭提出對「雙學三子」加刑,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3人雖沒直接使用暴力,但非法集結後果嚴重,事件中有保安受傷,又批評3人根本做不到「和理非」,指重奪公民廣場中的「奪」字已有暴力意味。梁指3名被告應即時監禁,緩刑及社會服務令均不適合。

梁又指,黃之鋒及羅冠聰於報告中表明沒有後悔,黃更表明政府才是最應負責任的一方,形容兩人「悔意欠奉」,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主動問黃當時未夠18歲,梁同意,並指法庭可考慮為黃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或教導所報告。

梁又於陳詞提到原審裁判官偏重了3名被告的自身背景及行為,忽視了罪行的嚴重性,錯誤評估3人罪責。梁分析原審裁判官判詞時,舉例指裁判官稱3人「全部學生,沒有案底,熱心學運,本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梁稱不敢苟同,反問本案與其他非法集結的案件有何不同。

梁續指判詞稱3名被告犯案只因關心社會,非為一己私利,「年輕人和學生或會因對政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沒違法,本身並無不對,法庭絕對尊重言論及集會自由......當年輕人為了表達意見而犯法,法庭除考慮行為及引致的後果,亦應採取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的犯案動機」。梁認為犯案動機需要考慮,但如果單純因表達意見便要寬大處理,恐怕會為大眾發放錯誤訊息,令人誤會如為表達意見而非法集會,便非嚴重罪行。梁指非法集結屬「防制性」罪行,要防範於未然,防止更多人參與,否則如雪球愈滾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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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8-9 20:37:15 | 顯示全部樓層
官:公民廣場於示威者而言「有歷史意義」

律政司就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一案向上訴庭提出對「雙學三子」加刑,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當日示威者不滿政府限制集會自由,因公民廣場原先是開放予市民進入,形容該地對於示威者而言「有歷史意義」,詢問控方是否同意示威者無意推翻政府。梁同意。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聞言即問:「即係重奪佢哋應該有嘅嘢?」梁同意,但補充「係佢哋認為自己有嘅嘢」。

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於陳詞提及,上訴庭應考慮案件的規模,如案發地點及時間。梁指如犯案者於鬧市進行非法集結,影響市民屬加刑因素,但當時政總前地關閉,可算是私人地方。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遂問,衝擊一個地方背後的性質是否需要考慮、衝擊警署、立法會,與衝擊一間學校有否分別?

梁指案發地點、性質及後果均需考慮,如有人衝擊法庭,或構成藐視法庭;衝擊警署可被視為公然挑戰法律;衝擊政總前地,則是挑戰政府。惟梁坦言,基本上遊行集會的原因均是不滿政府施政,挑戰政府的後果很難衡量,單指3名被告挑戰政府這點,並非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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