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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宣誓無效全失議席 禁再自稱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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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4 22:36: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繼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被政府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政府再提出司法覆核,指羅冠聰、劉小麗、梁國雄及姚松炎的宣誓不合規格,要求撤銷四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案件今日宣判。法庭頒下長達112頁的判詞,裁定政府勝訴,四名議員全被取消議席,議席由去年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失效。

法官區慶祥又表明不同意四人指政府有政治動機,認為若然果真如此,為何政府只針對本案四人,而不針對其他人。
法庭同時頒下禁制令,禁止四人再自稱立法會議員或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四人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
判詞全文(只提供英文版本):
[color=rgb(0, 151, 224) !important]http://legalref.judiciary.h......e.jsp?DIS=110350&currpage=T
 樓主| 發表於 2017-7-14 22:38:00 | 顯示全部樓層
官:梁國雄撐傘撕紙叫口號 不符莊重規定

有關梁國雄被DQ的原因,高院法官區慶祥於判詞中表示同意政府所指,梁國雄並不符合「莊重規定」的陳詞。宣誓的儀式及程序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到宣誓者可以遵照憲法上規定,以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的形式及內容作出宣誓。

法官表示,就梁國雄的情況而言,手拿張開的雨傘、叫喊口號及撕碎寫有信息的紙張,皆與宣誓之真正目的無關。客觀上,對一個合理人士而言,這些誇張的行徑與行為,顯然超出該場合所須有的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而該莊嚴與尊重是須與宣誓場合所具有的嚴肅性及憲法重要性相應的。因此,梁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的行為舉止,客觀來看並不符合「莊重規定」。
此外,法庭亦裁定,由於梁在正要讀出誓言前及讀出誓言後叫喊口號,在一個合理人士客觀來看,是試圖把口號中的額外言詞信息,傳遞作為宣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宣誓亦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至於梁在其誓章中提出不同的解釋,稱他在宣誓的過程中作出那些簡短的陳述,是向他的選民表達自己的政治目標,並非倡議港獨,而且在誓言中作出承諾是出自真心。這些解釋都是關於梁的思考過程、想法和為本身行為賦予主觀的含意。惟法庭並不認為這些主觀解釋與客觀評定有任何相干。無論如何,即使法庭把這些解釋納入考慮,它們也不會影響法庭認為他不符合「莊重規定」的結論,並且這些解釋實際上支持法庭的客觀看法,即認為梁試圖在宣誓中納入及傳遞額外的言詞,是故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法庭亦不接受梁聲稱依賴主席以往的裁決,接受他本人及其他立法會議員過往的宣誓,藉以指稱他並沒有蓄意違反法律規定,故他沒有拒絕或忽略宣誓。同樣,法庭並不接受梁的陳述,指應該以立法會處理其會議程序及辯論進行時為議員所訂的行事方式,作為衡量宣誓莊重性的基準。法庭認為兩者的性質和目的並不相同。

法庭裁定,客觀上梁2016年10月12日獲邀宣誓時,拒絕及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他應喪失上任議員的資格,而且無權聲稱以立法會議員的身分行事。而秘書決定接納梁所作的宣誓為有效,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應予以推翻,故判政府勝訴。

 樓主| 發表於 2017-7-14 22:40:16 | 顯示全部樓層
官:劉小麗將誓詞拆散相隔 等於無意履行責任

有關劉小麗被DQ的原因,高院法官區慶祥於判詞中表示,法庭同意政府所言,劉的行為客觀上清楚顯示她並非真正和忠誠地作出承諾,她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所表明的責任。劉把每字拆散、相隔6秒才讀出一字的宣誓方式,客觀上是對一名合理人士表達出,她無意傳達立法會誓言的內容和承諾中所包含的意義。所以,客觀上劉在宣誓過程中所持的態度和所用的方式,清楚表明她無意履行立法會誓言所訂明的責任。而她自己在臉書帖文和《蘋果日報》的報導中,亦確認了這一點。因此,劉的行為並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

法庭亦裁定劉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鑑於她在獲邀作出立法會誓言後,在讀出誓言之前立即作出開場白,其後在讀畢誓言後又即時作出結束詞,客觀看來,她有意在宣誓過程中把一些誓言以外的言詞信息作為誓言的一部分,傳遞開去。

劉在其誓章提供主觀解釋,說明她的慢讀行為是要向公眾彰顯某些未被指名的立法會議員「行禮如儀的虛偽」,並要表達「流暢鏗鏘的宣誓是虛偽」的信息。惟法庭指這些關於她自己思考過程、想法和為本身行為賦予主觀意義的解釋,與客觀評定並不相干,不應把它們納入考慮之列。法庭亦拒絕把它們視為有關的背景和情況,因這些背景和情況不會是在劉宣誓時被一般合理人士知悉。即使法庭把它們列入考慮,該等解釋亦不足以取代法庭的裁定。


劉顯然是故意以慢讀方式宣誓,因此客觀上是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而她作出的誓言是不合法和無效的。法律上,她自那時起便喪失就任議員的資格。

 樓主| 發表於 2017-7-14 22:42:15 | 顯示全部樓層
官:羅冠聰提高「國」字聲調 不尊重主權國地位

有關羅冠聰被DQ的原因,高院法官區慶祥於判詞中表示,客觀來看,羅是想藉著他的開場白,向合理人士傳遞兩項信息。首先,作出立法會誓言的規定,是制度及極權「逼使」他作為當選議員去做的一項事情;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利用立法會誓言的規定作為政治工具,逼使他承諾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擁護《基本法》。

以這段開場白為背景去理解,羅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的「國」字聲調提高,客觀上是要表達出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合法主權國的地位的質疑或不尊重。原訟庭和上訴法庭早前已在另一案件中,裁定質疑或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香港的合法主權國,是與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擁護《基本法》的誓言互不相符,並且是互相對立。

基於這些原因,客觀來看,羅在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時候,並沒有表現出真正及忠實的意圖,他將會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誓言中的責任。
此外,羅故意作出開場白及提高聲調,是沒有爭議的事實。因此,羅先生在法律上被視為於2016年10月12日被要求作出立法會誓言後,拒絕或忽略宣誓。而在羅正要讀出立法會誓言前,他作出開場白,又在完成讀出立法會誓言後,即時作出結束詞,客觀來看,羅先生是有意傳遞開場白及結束詞中包含的言詞信息,作為其宣誓過程的一部分。因此法庭同意政府陳詞,羅所作出開場白及結束詞,並不符合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的「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至於羅在其誓章中為他在宣誓過程中所做的事,提出其主觀解釋,法官認為這些解釋是屬於羅的主觀思考過程、想法及為本身行為所賦予的主觀含意的證據或事宜。法庭不會考慮這些解釋,因它們與羅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客觀驗證標準,並不相干。無論如何,即使法庭把相關解釋納入考慮,它們明顯地與在法庭席前提出的清晰及客觀的證據不相符。因此,羅的解釋並不影響客觀評定,亦不能取代法庭所裁定其行為的客觀含意。


至於羅自言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採用的方式,是仿效過往某些立法會議員的做法,而該等做法皆獲主席或秘書接納為有效,故當他以其採用的方式宣誓時,並無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他不應被裁定為拒絕或忽略宣誓。惟法庭亦不接受他這方面的陳詞。


判詞摘要(中譯本):
http://legalref.judiciary.h......files/HCAL000223_2016C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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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7-14 22:44:18 | 顯示全部樓層
官:姚松炎宣誓額外加字句 不論中間或後面均犯規

有關姚松炎被DQ的原因,高院法官區慶祥於判詞中表示,法庭同意政府所指,姚於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裁定客觀看來,姚第一次試圖宣誓時,故意在立法會誓言中間部分加入額外字句,並於讀出那些額外字句後短暫停頓,並繼續讀出立法會誓言餘下的字句。法庭認為,基於那些額外字句長達25字,並是完整句子,客觀上姚在誓言中間完整地讀出整句額外字句,並繼續完成誓言其餘的字句,應該是蓄意如此讀出誓言。

另一方面,即使加入那些額外字句真是無心之失,合理人士在發現錯誤時,定必重新由頭開始再讀誓言,而不會繼續讀出誓言餘下的字句。姚在加入那些額外字句後決定繼續讀出誓言餘下的字句,清楚證明他是故意用其方式加入和讀出那些額外字句。因此,姚在第一次嘗試宣誓時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並在他獲邀宣誓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

法庭亦毫不猶疑裁定姚的第二次試圖宣誓亦屬無效。法庭指姚第二次試圖宣誓時,秘書已警告他,如果加入額外字句,其宣誓便告無效。但他仍然在立法會誓言的訂明格式的完結處加入額外字句。他讀完立法會誓言的訂明字句的最後一句後,以即時、連貫、和暢順方式讀出那些額外字句。客觀看來,姚是有意使他讀出的額外字句被理解為誓言的一部分,這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由於姚故意以其方式讀出那些額外字句,他是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第二次試圖宣誓後便應喪失就任資格。


姚聲稱並沒有拒絕作出立法會誓言,解釋他在第一次嘗試宣誓時錯誤地把額外字句加入誓言中間,而他亦誤解了法律,以為在沒有改變實質承諾的情況下,法律上容許他加入額外字句。他聲稱並非故意違反宣誓法律。惟法庭不接受姚的解釋,首先是因為在客觀評定下,故意違反法律並不是必要元素;再者,這些主觀解釋都是姚自己的思想過程、想法和為本身行為所賦予主觀含意,與客觀評定並不相干;此外,無論如何,姚的解釋支持法庭的結論,即他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因他自行承認是故意在誓言完結處加入額外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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