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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陣 7 ‧ 1 遊 行 安 排 提 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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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4 15:08: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已於周一向作為遊行組織者的民陣發出「七‧一」遊行的不反對通知信,但列出多項條件。民陣昨日表示,無法接受其中兩項條件,並已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民陣無法接受的第一項條件,是警方要求民陣確保遊行人士到達作為目的地的政府總部後將隨即解散。
  另一項條件,是警方要求民陣確保參加者在未獲發許可下,不得擅自籌款、賣施或進行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



發表於 2011-6-24 17:45:10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警察只會搞這些小動作,在毛手毛腳,好討厭。
發表於 2011-6-24 18:38:07 | 顯示全部樓層
好低能!
發表於 2011-6-27 01:30:42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如香港政府,毫無大將之風……
發表於 2011-6-27 01:48:10 | 顯示全部樓層
quote "警方要求民陣確保遊行人士到達作為目的地的政府總部後將隨即解散"
怎能確保『隨即』. 是一分鐘後還是三小時後?   
又如何確保是遊行人士.  其他路過的行人又點算?
不如我地叫香港政府確保我地有地方住, 確保我地有飯開. 得唔得!
發表於 2011-6-27 01:50:38 | 顯示全部樓層
另一項條件, 即是禁止很多很多活動.
俾藉口警方打壓遊行人士.
發表於 2011-6-27 06:19:08 | 顯示全部樓層
Shoooooooo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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