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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婿 爭 居 屋 告 岳 母 反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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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10:53: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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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岳  母  岑  銀  與  女  兒  ,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以  綠  表  名  義  抽  中  馬  鞍  山  錦  豐  苑  單  位  。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男子就居屋業權與岳母發生爭議,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岳母交出單位,並向對方索償。入稟人陳耀明指,一九九五年通過岳母居住的公屋,以綠表抽中馬鞍山錦豐苑一個一百二十多萬元的居屋單位,協議由入稟人出資購入,以供夫婦二人入住,惟妻於○八年過身,入稟的女婿指岳母曾承諾將單位交還,卻於收取他二十萬元後「反口」。隨?居屋需求愈來愈大,聯名爭議料將趨增。

  原告為陳耀明,被告為岳母岑銀。入稟狀指,陳耀明於一九九三至九五年間,與妻子黃瑞英以白表抽居屋落空。岳母當時獨居於何文田愛民?公屋,但遭房署要求遷到較細單位,決定之後與另一名女兒同住,於是主動向夫婦提出可用兩母女名義交綠表抽居屋,抽中後讓夫婦入住。

  兩母女於九五年抽中馬鞍山錦豐苑單位,按照三人協議,由陳耀明獨自支付首期及供樓,單位予夫婦居住,單位實際權益屬夫婦所有。陳其後出資一百二十多萬購入單位,與妻同住。岳母雖是法律上的業主之一,但從未付款或居住在該單位。

  陳指其妻於○八年去世後,他成為單位實際上的唯一擁有人,岳母則是法律上唯一擁有人。他與岳母於一一年向房署查詢後,岳母口頭答應以立遺囑送贈的形式,將單位轉回給他。因當時二人關係良好,他對岳母極為信任,遂按照協議於一二年七月,向岳母支付二十萬元,惟岳母最終不肯將業權轉名。

  陳現要求法庭聲明,岳母只是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他才是唯一真正業主,向岳母追樓及索償。

  被告岑婆婆現居於大角嘴一間護老院,護老院職員昨透露有兩名兒子經常來探望她,岑婆婆平日「好少同人傾偈,多數困埋自己間房度」,因此甚少與她交談,未有聽她講過居屋事件。

  大律師陸偉雄指,估計母女以「長命契」方式成為共同業主,故妻子死後物業業權自動屬於母親一人所有。他指,如果是分契,簽契者死後其業權會轉給配偶,「丈夫拎返一半天經地義,但依家半份都畀埋岳母,覺得乜都無咪入稟囉。」

  陸指,丈夫於妻子去世前,大可要求在樓契中加入自己名字,令三人共同擁有單位,估計他出於信任岳母而沒這樣做,但亦有很多因居屋補地價昂貴而放棄轉名或加名的例子。

  陸提醒入稟人「不必擔心」,因他獨自出資購入物業,「有付出就有業權」,可通過衡平法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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