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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港警非法禁去年六四集會 鄒幸彤「煽惑未經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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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23 12:18: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去年透過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呼籲市民參加維園六四集會,由於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鄒幸彤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並被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周三(14日)裁定她上訴得直,即時撤銷定罪及判刑。張官在書面判詞中指,警方未有按《公安條例》考慮其他措施便禁止集會舉行,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由於禁令不具合法性,即使鄒鼓勵他人參與集會亦不屬違法。親自到庭聽取裁決的鄒幸彤對於意料之外的結果,就笑稱:「估唔到喎。」


「阿牛」旁聽 向鄒幸彤指是聖誕禮物
鄒幸彤在今年1月時,因本案而被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刑期與區域法院另外兩宗案件分期執行,令她面對長達22個月的總刑期。與此同時,她亦因涉及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下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支聯會案」而需還押,但她仍選擇親身到法庭,聽取裁決。身在犯人欄內的鄒幸彤聽到結果後,狀甚驚訝。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在散庭時就高聲說:「都仲有啲公義。」鄒就笑言:「估唔到喎。」曾再回應說:「係聖誕禮物。」而鄒幸彤離開法庭時,就邊走邊舉起V字手勢。
上訴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上訴一方的主要爭議,是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錯誤裁定鄒不能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維園禁令的合法性,且沒有考慮行使言論自由可作合理辯解,而禁令不合比例地限制了鄒的權利和自由。上訴方力陳涉案文章不構成煽惑,鄒也沒有煽惑的意圖。


裁定鄒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合法性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接納上訴方觀點,認為只有特定人士,如集會申請方,才能夠循《公安條例》的上訴機制挑戰禁止令,一般市民或會在沒有上訴機會的情況下被檢控,因此鄒幸彤有權在刑事審訊中,質疑相關禁令的合法性。
法官進一步解釋,本案控罪為普通法下的煽動罪,即煽動他人參與「禁止令」所禁集會,惟「如果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即使上訴人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也不會違法」,因此裁定對《公安條例》正確的詮釋,應容許上訴人在刑事審訊中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


判詞指警沒認真主動考慮附加條件
對於上訴人力陳疫情有所放緩,警方毋須全面禁止集會,否則屬不相稱地限制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張官則認為,就本案而言,沒有充足證據作出定論,惟續指根據《公安條例》第 9(4),完全禁止集會進行前,警方必須主動考慮可否容許集會在特定措施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以減低對個人權利的限制,認為有關原則不只適用於集會其間警方的執法行動,亦適用於處理集會通知時,警方對是否禁止集會所作的考慮,警方只有在其他措施及條件不可能達到目的之情況下,方可禁止集會。
對於案中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張官分析指,根據警方證人警司張永勤的供詞,雖然集會組織方表明願意遵守任何合理要求,警方在會議中僅提出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議任何措施或條件,例如限制入場時段、必須使用安心出行程式、不可進食等以控制衛生風險。此外,警方向衞生署索取的報告並沒有完全反對舉行大型集會,僅不建議舉行除口罩進食的集會,六四集會並不屬此類,加上該報告是在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用以準備上訴委員會聆訊,故認為警方根本從沒考慮有關報告。

鄒幸彤兩文章有呼籲意圖
法官張慧玲又指,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警方已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即考慮有否其他可行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認為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鄒挑戰成功、上訴得直。
至於鄒幸彤兩篇涉案文章,張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指,鄒確有呼籲他人到維園的意圖,在「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一句中尤其可見。不過,因為維園禁令的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作出呼籲,亦不屬違法。

律政司表明上訴 鄒幸彤提早完成服刑
律政司一方就指,根據司法機構《實務指示》,若上訴案頒下判決後有「申請」須立即提出,惟因判案書有一定長度,望法庭允許延長限期至下周五(23日),同時表明本案牽涉重大及廣泛的法律爭議,研究判詞後或會提出上訴,獲張官批准。張官亦同意有關觀察,表明一旦律政司如決定上訴,基本上便會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考慮,「差在字眼點樣畀終審庭。」
由於鄒幸彤在案中其中10個月刑期,與2020年六四集會煽動案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在撤銷本案刑期後,據知她應已服刑完畢,但仍須就支聯會案被還押。
案件編號:HCMA51/2022
 樓主| 發表於 2022-12-23 12:21:21 | 顯示全部樓層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三被告結案陳詞 明年3月裁決

前香港支聯會被警方指為「外國代理人」要求遞交資料,但前支聯會常委拒絕,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3人否認控罪,案件周四(22日)作結案陳詞。鄒幸彤指警方行動背後有「不恰當政治動機」,對公民社會上造成寒蟬效應,而支聯會是由港人獨立營運的組織,認為有關指控荒謬。判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明年3月4日裁決。


旁聽人士打招呼 祝鄒幸彤「冬至快樂!」
本案被告之一鄒幸彤早上手抱大疊文件,穿上黑色長褸出席審訊,旁聽人士就跟她打招呼又祝她:「冬至快樂!」自行代表的鄒幸彤繼而以英語開始自行陳詞,羅列4大重點,包括外國代理人的定義為何、警方通知書對人權的影響、通知書用字極度空泛及廣闊,以及通知書不具合法目的。
鄒指出,在《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中,就「外國代理人」定義,是指在港直接或間接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且為其利益活動的人或團體,如果按控方定義,「資助」等同有金錢往來,實是「濫用文字」,反駁指如捐款給慈善機構,並不等同是資助和控制慈善機構,更直指法庭如同意此廣泛字義,將對公民社會不同團體的捐款活動造成寒蟬效應。


質疑警方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毫無客觀基礎
至於「代理人」,鄒指出前題是須先滿足「受主使者控制」的條件,強調條文中所提及的「利益」,不能是間接或偶然,若無法得知主使者想要甚麼,根本無法為其利益進行活動。而且所謂的「利益」,亦不能是民主丶自由等概念,故在定義何謂「外國代理人」之前,必須先定義何謂「利益」。
她繼而強調,支聯會創立以來都由港人獨立營運,不受外國組織控制,控方也從未爭議,故警方透過一筆從指控文件中列為「組織4」捐予支聯會的2萬元捐款,及兩者有類近目標與歷史,指控支聯會是其代理人,質疑警方指控毫無客觀基礎。
她並重申,警方行動對結社自由造成重大打擊,而警方行動前從未考慮人權因素,在索取資料前,已計劃控告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質疑資料如跟另一檢控相關,被告是否應享有緘默權。


鄒指警方文件以「清場安排」形容「天安門屠殺」事件
她又指出,警方要求索取由1989至2014年間支聯會所有活動、附屬組織、資助者等資料,要求不合理和非必要,亦不可能被滿足,批評警方有關通知書字眼含糊的程度,「任何人收到都不知要如何做。」
鄒明言,不恰當的政治目的一直難在法庭上證實,因政府永不會說明自己的意圖,但她從警方文件中,以「清場安排」(arrangement to clear the crowd)來形容「天安門屠殺」事件,卻未有提及支聯會的起點正是因為「六四」,形容是「鐵證如山被輕易忽視」,批評警方只接受官方立場是真相,是以法律之名掩飾政治審查。


同案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認罪 已刑滿出獄
代表另一被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就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隱去大量文件中的人名及組織名,各方無從判斷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另一辯方大律師就指,本案法庭只需考慮警方對支聯會的懷疑是否具合理基礎,以及發出通告書是否必須,沒有需要證明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本案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梁錦威和陳多偉早前已認罪,被判囚3個月,早前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樓主| 發表於 2022-12-23 12:23:31 | 顯示全部樓層

黎智英聘英大狀案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需付訟費85.5萬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高院原訟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律政司3度提出上訴均被駁回,上訴庭下令律政司需付訟費共85.5萬港元。過去幾年律政司不時就「反送中」相關案件作出上訴或覆核,例如2020年相關案例就達14宗,上訴庭全部受理改判刑罰。有律師批評,律政司不惜耗用公帑,無所不用其極對被告施以最大阻嚇性刑罰。
黎智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一案,黎智英早前獲原訟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赴港代表抗辯,惟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早於11月9日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不過律政司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但亦在11月21日遭駁回。
上訴庭周三(21日)頒布書面判詞,認同無特殊情況證明Tim Owen一方須聘請4名大狀去處理兩案,故只批准兩名大狀的訟費,而考慮到兩案耗時過長及工作有可能重疊的情況,評定上訴案的訟費為51.17萬元,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為34.33萬,即律政司需向Tim Owen一方共支付85.5萬元訟費。

律師:律政司不惜耗用任何公帑 浪費法庭資源
律師桑普周三接受本台訪問,指雖然上訴是司法上的權利,但他較關注這是否符合程序上的公義及有沒有在程序上浪費勞力、時間及費用。對於黎智英此案,律政司提出的上訴理由毫不合理,而且在最後階段才提出反對Tim Owen來港,令人無法準備上訴,等同防礙公正審判的機會。
桑普說:你不論道理如何,結果就是要被告有罪。不惜(耗用)任何公帑,浪費資源,也要撐到最後一個里程碑,也要這樣做下去。換言之不講道理,硬放一個理由出來就要上訴,那麼這個是否「戰狼」律政司、「戰狼」控方的角色使然?是否等同連律政司也是猜度上意,或者遵行共產黨的指令做出這樣的行為?顯然與司法獨立或檢控獨立無關。

2020年律政司提出17宗刑期覆核 創十年來新高
除了黎智英的案件,過去2年多宗反修例案件也曾面臨律政司上訴或覆核刑罰。根據《香港刑事檢控2020》,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的數字是十年以來新高,一共向上訴庭提出了17宗刑期覆核,14宗涉及示威案件,上訴庭全部受理改判刑罰;至於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則為零。
本台亦向律政司查詢2021年的相關數字,正候回覆。

律師:無所不用其極 對被告施以最大阻嚇性刑罰
桑普批評,現時情況可見律政司「無所不用其極」,誓要對被告施以最大阻嚇性的刑罰,用所有法律空間去覆核,有時甚至違背「一罪不能兩罰」的基本刑事司法原則。他又指,「不確定性」才是對被告最大的折磨。
桑普說:如果你一開始說清楚刑罰多少,大家有預算,知道甚麼時候可以出來重見天日,人生容易規劃。如果當他不斷好像一隻被困在大監獄中的蟋蟀在鬥,放你吃一些東西突然又不讓你呼吸空氣,會使那個人的精神陷於萎靡。我想他用這樣的方法,明白人的心理弱點,然後施於這種不確定性因素,導致很多人陷於迷惘。

即使脫罪也被律政司提出上訴
包括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陳虹秀被控參與灣仔暴動,早前獲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而獲釋,同案其餘7人亦被裁定罪脫。然而律政司不服裁決,向8人提出上訴;案件將於明年1月處理。
另外,民主黨主席羅健熙也涉於理大外集結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他原被區院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不服並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不過法院至今仍未就該案排期作聆訊。
除了社運人士,也有市民的案件被律政司提出上訴。例如攝影師蔡健瑜,被指在前年3月8日市民於大埔悼念周梓樂,跟隨拍攝時涉追罵便衣警,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蔡其後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惟律政司指法官錯用「盧建民案」原則,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最終律政司上訴得直,蔡健瑜維持罪成囚3個月。

至少3案被告判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刑罰太輕有人遭改囚20日
除了就案件呈述上訴,律政司也會就已定罪被告提出覆核刑罰,當中包括首宗侮辱國旗案。當時被告羅敏聰認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然而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原則上犯錯,而且明顯不足,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最終律政司獲判得直,被告被改判囚20日。
不過律政司也並非所有覆核刑罰得直。職訓局男學生涉在2020年5月於旺角參與示威,並向便衣警投擲鐵罐,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成,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法官也認為原審判刑不合理,但駁回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法官彭偉昌關注,被告已完成逾9成半的社服令時數,一旦改判入獄,「反而面對多一重刑罰,可能對佢唔公平」。
另外,2019年聖誕節,有示威者號召商場「和你shop」,7人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及社服令。但律政司就其中4名獲判240小時社服令的青年提出刑罰覆核。覆核聆訊距離判刑日已超過1年,4人已經完成社會服務令,最終上訴庭認為原判的確過輕,但改判刑罰並不合適,故駁回覆核維持原判。
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一案,現正等候人大釋法結果而押後至明年9月25日開審。
 樓主| 發表於 2022-12-23 12:25:35 | 顯示全部樓層

《立場》案辯方終止聆訊申請被駁回 控方新呈1年前帖文...

在香港,「立場新聞案」辯方早前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周四(22日)被法院駁回,控方可以繼續檢控,原獲准保釋的兩名被告須繼續受審。控方更突然提出,把前《立場》英國分社主任近一年前的個人Facebook截圖呈堂,以顯示《立場》運作,辯方反對無效,獲法官批准接納。

鍾沛權及林紹桐須繼續受審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新聞》母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一案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的郭偉健審理,控方續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辯方代表則包括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馬維騉及黃卉儀。
辯方早前以控方被辯方發現後,始在審訊中途呈上逾1500頁屬「不使用材料」的未披露文件,認為對辯方構成不公平,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郭偉健早前聽罷控辯雙方的證供及陳詞,早上駁回辯方申請,指在相對可能性衡量下,辯方並未能證明控方「未能披露」或「延遲披露」部分不使用的材料,會導致審訊不公平,辯方亦未能證明如果讓檢控繼續,會導致濫用法庭程序,故裁定審訊繼續,兩名早前先後獲准保釋的被告,即鍾沛權及林紹桐須繼續受審。

控方再要求作供警員讀出帖文留言
早前負責擷取《立場新聞》網站及社交網頁內容的國安處警員先後作供,審訊繼續後,第4名作供警員蔡俊堅(音譯)續接受盤問,透露自己在去年11月11日、15日及12月7日,收到上司、即高級督察盧健賢指示,擷取《立場》部分連結,當時盧把相關資料列印到紙上,惟他未能記下紙張數量,直言因有關資料沒有顯示文章內容,故不知截圖目的,也不知道編號SN之意思。
他及後確認在11月份時所擷取的為《立場》社交網頁,而在12月就是擷取《立場》網站文章及一條YouTube片段,內容為中大事件兩周年報道及鄒幸彤獲奬報道,而自己未有留意是否有其他傳媒作相關報道。不過,及後辯方揭發,有關時間盧健賢應該正在放假,故指示實是由盧健賢的上級,即總督察陳安銘直接發出,蔡始承認自己記錯。
控方其後要求另一位同樣有份負責擷取截圖的警員曾學綸作供,他讀出帖文讚好跟分享次數及部分留言,辯方再次表示反對,認為留言屬傳聞證供,且控方只叫證人讀出「批評的聲音」,但留言罵民主派及讚揚中共的留言,控方卻沒要求讀出,要求法庭記錄在案,辯方將在結案時就此作出陳詞。
而警員讀出的留言,包括「有共產黨員嘅地方就已經唔安全」、「香港喺共匪代理人治理下,已經冇任何希望」、「再見亦是手足」、「曱甴只有一條死路,永遠返唔到香港」、「弱智得過你」等。

警員本月再收指示 擷取楊天帥個人Fb帖文截圖
曾其後透露,自己在本月8日收到上司總督察陳安銘指示,要求他擷取前《立場新聞》英國分社主任楊天帥的個人Facebook的帖文截圖,曾最終擷取19張圖片,辯方就質疑,有關新證供未知有何作用及證案價值。
控方代表徐倩姿就回應,指根據稅務文件,楊天帥案發時為《立場新聞》員工,帖文在案發其間發布,提及英國分社的運作情況,而楊亦有在Facebook發布《立場新聞》跟英國分社停運之消息,認為帖文反映《立場新聞》運作情況。惟余若薇大表不滿,反駁指相關帖文內容是「舊聞不是新聞」,更指控方早已掌握英國分社的證據,強調控辯雙方於今年9月已簽署承認事實,「刑事案咁審訊,作為辯方面對呢個唔公平嘅情況」,批評控方此時突呈堂新證據,「咁嘅審訊程序同方法不能接受」。
雖然如此,最終郭官在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就以控方新呈證據對審訊議題有幫助為由,認為法庭應該要接納,終批准把楊天帥的Facebook帖文截圖呈堂。

控方早前在審訊中途 才再提交逾1500頁文件
案件早於10月31日開審,惟審訊不久,辯方即發現控方疑未有向辯方披露部分「不使用材料」,控方就回應指自己亦不知情,並在追問警方後始知悉尚有大量文件未有向包括控方在內提交,於是需要跟相關國安處警員補錄口供,同時在審訊中途,才向辯方提交逾1500頁文件。
有關國安警員之後在作供時透露,曾檢視《立場新聞》網站,並以「主觀認為」標準,篩選出587篇認為涉嫌違法的文章,繼而再篩選至30篇交予案件主管。辯方陳辭時指,警方從《立場》網站篩選出文章後,最終只交出30篇被指涉及煽動成份的文章予案件主管,然後在短時間內銷毀其餘文章,是永久剝奪法庭審視更多資訊的權利,而被告因無法尋回文章,控方「沒有披露」及「太遲披露」這些與本案相關的文章,對他們並不公平,並批評警方在沒有交律政司作覆檢下即銷毀之做法是「匪夷所思」,故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不過,控方就反駁,並非警方下令《立場》網站停止運作,因而導致辯方無法取得本案證據,認為被告可向文章作者或《立場》員工取回文章;又指調查初期警方無責任保留或對辯方有用的材料,若有該些文章可納入控方檢控基礎,遲披露「其實對控方先失利」。
本案被告依次為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52 歲,無業)及林紹桐(34 歲,編輯),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指他們在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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