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28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44 人被控暴動罪,分成三案處理。最後一案有15名被告,其中一人早前認罪,法官練錦鴻今日(3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14名受審被告暴動罪成。他指警方不停發警告,催淚彈滿天飛,身在現場人士沒可能不知身處風眼,就算原先是想作歷史見證,但不離開、協助洗眼,等於鼓勵其他示威者、增加聲勢。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31日求情及判刑,案中受審的14名被告全數還柙等待索取背景報告,3名25歲以下的被告再索取一份勞教中心報告。 前年7月28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
15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於上環摩利臣街及文華里之間的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第15被告張雯曦(19 歲)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指她管有一支鐳射筆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第4被告何栢耀(案發時17歲)開審前已承認暴動罪,但獲准保釋候判,另外14人受審後被定罪。
示威雖沒「大台」但目的及行動亦有清楚的共識和模式法官練錦鴻頒下書面判詞,指出2019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事件,參加者皆以「沒有大台」、「出於市民自發」自詡。本案亦確實沒有證據顯示於案發當日在遮打道公園以外發生的事,有單一主辦組織及精密的計劃,也不排除當中有人因為目睹衝突場面而臨時加入。 但從示威者選用的衣服,裝備的提供及分配、示威者之間的互相協助,示威者的人流管理安排等種種證據,清楚顯示參加者是受到某些方式的召喚而決定參與、行動亦有清楚的共識和模式。 據在遮打花園的發言人所講 ,案發前的集會的目的是抗議警方在7月21日的示威行動中採取的震壓手段。練官指,這個理由解釋不了他們違反法律、湧出遮打花園、毫不理會警方發出的呼龥及發出的警告、抵受催淚氣體,更不惜盜取他人財物用來建築路障以堵塞交通及使用暴力。法庭認為其最明顯的共同目的,就是對抗警方執法;而示威者的不滿是否有理據,不在法官的職能範籌之內。
案發前半小時催淚彈滿天 沒可能不知身處風眼判詞又指,行動前半小時案發的文華里內已充斥了裝備大致相同黑的衣示威者,再加上警方不斷以揚聲器發出警告、出示警告旗幟及綿綿不斷地發放催淚氣體;其時人聲、警號、示威者用硬物撞擊、 警員用長盾牌頓地聲、示威者及執法人員互相叱喝、發放催淚氣體的爆炸聲喧聲震天,同時催淚氣體為強光、閃光、鐳射光及警車的燈光和紅藍閃光照得如同舞台一樣。 法官認為,身在文華里內的人士沒有可能聽不到現場的噪音、看不到混亂情況和被燈光照亮的催淚氣體及感受不到催淚氣體對皮膚及呼吸的影響,更沒有可能不知道自己身處於風眼之中。
引離職法官沈小民判詞「在場或見證歷史」 但不適用於本案就分析被告「在場」事項,在判詞中練官提到: 在他案的判詞中,本席博學的同袍曾提及有人可能為了見證歷史時刻而置身於示威者之間,所以並非與其他示威者有同一目的在場參加集結。 判詞稱,這點觀察「想當然是有感於該次審訊中所帶出的證據而發,不諳該次審訊證據的人,自是不宜置啄;但本案並無證據可令本席就任何一位被告人作出相類的推論。」 判詞又指,即使接納個別被告人是為了好奇、見證歷史時刻而決定留在現場,這也與他是否有意參加暴動這點並無相悖。因為他可能沒有主觀意圖參與其中,他亦不可能不知道,以相同的裝束及裝備置身於暴力示威者群中,亦直接鼓勵了其他示威者、增加其聲勢,以人數眾多之利令執法者無法執行其職責,亦令其他市民以為示威者的傷害力比實際為大。
衣著是自由不應污名化個人選擇 黑色衣物是長青時尚選擇而就衣著方面,判詞指出普通市民衣着的款式和顏色是基本自由,社會大眾和法律皆沒有權干涉,亦不應標籤、歧視或污名化這些合法的個人選擇,法庭不會就任何人的衣服款式或顏色自動標籖為某一類人;但可以從一個人就其衣飾、裝備、出現的地方、當時的環境及其他有關的情況一併總體考慮,再作出推論其身在現場的意圖。 在2019年發生的社會事件中,的確有很多示威者傾向穿上黑色的衣服;但練官指,黑色衣物也是長青的時尚選擇,幾乎所有著名的時裝品牌都長期提供黑色的衣服或時裝配件;穿黑衣亦可以是個人的美學上的選擇,故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亦不會因為一個人選擇穿黑色衣服而作司法認知,裁定此人意欲及實際上參與暴動。 但是,練官認為眾被告的衣著和顏色和現場絕大部分示威者的衣着極為相近,亦有如穿着保護色,易於混雜在其他示威者中,更可以和其他參與者一起帶來一種認同感,互相鼓勵及令其以為同道者眾多,有足夠實力抗衡執法者。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而就案中各被告定罪,練官認為所有被告均非住在有關地區內或附近,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他可能祇是偶爾路經文華里、恰巧置身示威者中;或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穿黑衣戴防具本無罪 持噴漆等種種巧合排除有利解釋練官又提到一些被告案發時身穿全黑裝束、戴過濾式口罩、背囊藏黑色噴漆。他指衣著是個人喜好及自由,旁人無權、亦不應置啄;過濾式口罩亦是防護式裝備,亦非犯法,他有權保護自己,在動亂當中不會無辜受到胡椒噴霧或催淚氣體所苦;至於噴漆,本身不是違法之物,亦到處可以買到,管有更不是犯法。 但他指,被告所選擇穿着的衣物和裝備, 除了可以令其行動自如之外,又恰好與大部分示威者所穿着的相類、可以遮掩容貌及輕易混入衆多示威者中間而不容易被認出,更恰好他亦混在示威者中間,但因走避不及而被捕。當時他帶有的噴漆,又剛巧是當日有許多示威者用來塗鴉污損公物外觀,寫政治標語或侮辱當權者以發泄不滿的工具。在這一重又一重的事實,令所有對其有利的解釋都一步一步排除,唯一的可能解釋就是他們選擇留下有意圖參與暴動。
協助洗眼可以是出於對同道人的關心其中,第五被告梁志鵬(20 歲)在現場曾為其他示威者用水洗眼的行為,練官認為「當然可以解讀為是一種好心的撒瑪利亞人的善行,但同時也可以是出於對同道人的關心」,也是在場支持及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令他們可以繼續反抗警方維持法紀。 加上案發當時是夏天、並無下雨,第六被告楊位醒(31 歲)卻穿上雨衣,可證明他有備而來,抗拒警方的催淚氣體,唯一解讀是他有意識地和其他人一起築成防線以暴力、挑釁的手法抗拒警方執行職務。 有些被告在案中無直接證據指證有任何作為,但練官認為自當日下午6時起,案發地區爆發了大大小小的衝突,警方亦已透過不同的渠道通知市民要遠離該區,就算一個完全不接觸社交媒體的人,當日至少在6時以後,區內的人不可能沒有見到及聽到到暴力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更沒有可能感受不到警方發放催淚氣體時的火光、爆炸聲等。 一個正常守法的普通人,都會不希望招來無妄之災而速離險地。被告人在該處停留,唯一可能的推論是她選擇留在上址,而不是因為一些合法的理由不能離開。
辯方方指被告獨自一人沒集結 官:沒可能在該處路邊靜觀人生百態至於辯方指第十被告陳永琪(28 歲)在被捕前都是獨自一人,並沒與任何人集結在一起。練官認為: 這種說法根本是要求法庭無視案發情況,只要求法庭想像,巷內人來人往,現場催淚煙霧漓漫,人聲、車聲及敲物聲沸騰,第十被告穿着跟其他示威者類似的衣服戴上手套、眼罩口罩等裝備、單獨、悠閒地穿著一隻鞋子坐在路邊靜觀人生百態,這種解讀在現實生活中根本不可能發生。 練官亦不認為作為註冊護士的第十被告與她在現場帶有一個外科口罩有任何邏輯上的關連,又指聆訊中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註冊護士倫理專業操守則有如此要求,認為唯一推論她多帶以作保險、或向其他有需要的人提供;而兩者都顯示她在現場,是為了參與是次暴動。
被捕時身上沒有裝備 或是之前乘亂丟下至於第14被告胡嘉俊(21 歲)被捕前坐在中國建設銀行對開的馬路上,雖然當時他身上沒有其他裝備,但練官指他在17分鐘之前他在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卻帶有面罩及安全帽,認為他在被捕之前有機會乘亂將之丟下,裁定他身在文華里的目的,是參與暴動。 判詞指,現場片段顯示不時見到示威者手持手機一邊擦一邊看,亦有使用對講機似在通話中,這正好證明是次社會運動,雖未必有嚴謹計劃或單一主辦單位,但肯定至少有一定的組織。被告帶有通訊機唯一的解釋是用作與其他示威者通訊以便調派人手。 第15被告張雯曦(19 歲)另被控管有的鐳射筆,雖這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卻可以用來傷人及妨礙警方執法;本每當示威者與警方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之時,不時有示威者以不同顏色的鐳射光射向警方,此舉唯一引申理由是為傷害對方眼睛、令對方的攝錄器材不能運作、或乾脆向警方挑釁。 案件編號:DCCC 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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