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24日觀塘區遊行後,多區發生警民衝突。兩男一女青年被指在黃大仙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人另涉藏有雷射筆,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各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當中,帶備額外裝備如急救用品、眼罩及面罩,無疑是向在場人士提供支持和鼓勵;屈官又指,由於集結現場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唯一推論是涉案雷射筆用以傷人,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2月10日判刑,被告還柙候判。
三名被告依次是侍應柯俊瑋(23歲)、女學生陳可兒(22歲)及學生梅哲朗(20歲)。三人共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前年8月24日與不知名人士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梅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同日同地管有雷射筆。
庭外有便衣警埋伏 票控送車師違反限聚令各被告被押送離庭時,有旁聽人士叫喊「撐住」,不少人散庭後在庭外痛哭落淚。庭外有送車師等候囚車離開法院,其間遭埋伏現場的便衣警以違反限聚令為由票控。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作供的四名警員誠實可靠,證供與當日片段相符,各人口供之間亦無不能磨合的差異。屈官指當日龍翔道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集結,其間架設路障,共同目的為堵塞香港主要交通幹道,對在場人士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破壞社會安寧,裁定當日集結屬非法。 屈官續指,雖然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有任何特定行為,但各人被捕背景與非法集結的時間與位置相當接近。她又指案發時示威者裝束多為黑色,並配備防毒面罩,而各被告的衣飾及裝備均與示威人士沒有重大分別,例如首被告攜有眼罩及急救用品等工具,「唔係日常市民出街會帶嘅裝備」。
官指被告在堵路發生後未有選擇立即離開現場屈官強調,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各被告只是路過市民或採訪記者,推斷他們必然為示威人士。她認為各被告身處示威者之中,並帶備額外裝備,無疑是向集結人士提供支持和鼓勵。屈官認為聚集最初是否合法不是重點,而是被告在堵路發生後,未有選擇立即離開現場,裁定各人非法集結罪成。 針對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屈官指雖然雷射筆本質上並非武器,但考慮到在堵路現場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涉案雷射筆用以傷人,裁定第三被告罪名成立。 首被告柯俊瑋第二被告陳可兒
官明言有相當大可能判處各人即時監禁代表首被告的辯方大狀求情指,首被告在單親家庭出身,與母親相依為命,自幼關心社區,更是聖約翰救傷隊成員。辯方指出,被告有可能是希望以救護員身份協助在場人士,並沒有個別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辯方強調,集結的武力程度與同類事件相比,不算是最嚴重類別,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即時監禁刑罰。 代表次被告的大狀求情時則重申,本案非法集結不屬最嚴重類別,被告沒有行為支持示威者,建議法庭考慮非即時監禁刑罰。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狀求情指,被告就讀副學士期間成績優越,獲加入院長嘉許名單,最終成功升讀大學。大狀引述多封親友求情信指,被告熱愛社會,待人有禮,惟因受社會事件影響而情緒受困擾,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一時衝動,並無預謀。 屈官聽取求情後明言,有相當大可能判處各人即時監禁,但先為首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為第三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押後案件至2月10日判刑,其間各被告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KTCC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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