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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無法紀!陶輝與警妻非法出租千呎牌照屋作民宿 涉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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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4 12:03: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助理警務處長陶輝被揭居於清水灣的牌照屋,除了入住資格成疑,又被發現天台僭建及花園霸佔官地。《蘋果》進一步調查發現,陶輝夫婦過去6年一直將村內另一間面積1,100呎的牌照屋包裝成民宿出租,並在外籍人士的FB群組積極宣傳,租期由三日兩夜到月租都有,每年收入可達31萬元;二人不但涉違反牌照屋條款,更可能涉及無牌經營旅館。警方未有回應陶輝是否涉及非法行為及有否申報收入;有立法會議員批評陶輝涉違法的情況越揭越多,廉署有需要介入調查。

根據陶輝日前向傳媒的講法,碧水新村1號的持牌人劉先生是他妻子的親人,劉在幾年前「批准」陶輝一家為牌照屋翻新並入住。陶輝未有交代自己有否交租,亦未有解釋劉先生與其妻的關係。

《蘋果》由多個渠道確認,陶輝的妻子叫張雅詩,據悉她是女警,職級是警長,曾經與陶輝一同駐守警察總部,2人2014年遷入碧水新村,之後並結成夫婦。

牌照屋屬上世紀70年代產物,規定不可轉賣轉租,牌照亦只可由直系繼承。雖然獲得持牌人准許,但持牌人本人未有同住的情況下,陶輝一家是否可以入住亦存有爭議。記者要求地政總署澄清牌照的限制,但署方未有回覆。

《蘋果》發現,陶輝夫婦除了自己入住1號屋,2人在碧水新村的其他牌照屋亦有動作。記者在FB上多個有關西貢及清水灣的群組中,發現陶輝妻子張雅詩自2014年起不斷貼出招租貼文,將一間碧水新村的村屋包裝成面積1,100呎的民宿,表明是為希望短暫感受鄉村生活的旅客而設,形容碧水新村背山面海,鄰近科技大學,交通方便。

在2014年3月的廣告,包租整間民宿叫價每晚850元,租房每晚650元,但價錢翌年已升至1,100至1,400元;租期最少三日兩夜,全屋最多可以容納4人。貼文並附上多張民宿內櫳及門面的照片,可見有花心思作裝潢及擺設。

除了主動發帖,張雅詩亦活躍於不同群組,主動回應尋屋人士的貼文,進而私訊推銷。租務並非只由張處理,陶輝本人亦曾在部份私人群組貼文,例如2018年就曾為同一屋招月租,叫價2.3萬元;他亦不時在尋屋貼文下留言,轉介對方到妻子的招租廣告。以叫價最高的月租2.6萬元計算,該屋每年最多可帶來31.2萬元收入。

記者比對照片,確認民宿是碧水新村61號A;而根據地段索引圖,該屋同樣並非私人物業,位處寮屋或牌照屋的政府土地,無論按法例或土地牌照,均屬不可轉租的構築物。此外,租期少於28日的住宿處所受《旅館業條例》監管,翻查民政事務總署的旅館名冊,碧水新村並無任何持牌旅館,反映陶輝二人更涉無牌經營旅館。即使他們只是代人處理租務,但兩人均非持牌地產代理,亦有可能違反《地產代理條例》規定。

有知情人士向《蘋果》透露,陶輝最早在約2014年搬入,最初在61A號屋居住,曾經大肆裝修,後來才搬到現時的1號屋。知情人士又指,其後61A分別有不同人搬出搬入,「多數都係外國人,住一個星期又有,幾個月又有,最新呢個(住客)耐啲,一個外國男人同華人女人,差唔多住咗1年。」

現場所見,61A號屋是一幢一層平房,面積約1,100方呎,距離陶輝現時居住的1號屋只相隔一條小巷。視察期間,記者遇到一名相信是61A號屋女住戶,遂上前向她查詢是否在該屋居住,是租用還是牌照登記人等,對方拒絕回應,只重複稱「leave me alone」,事後有村民向記者確認該名受訪女子是61A室住客。

根據法例,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民主黨立法議員林卓廷指陶輝涉違法的情況越揭越多,批評他作為執法人員其身不正,視法紀如無物。他認為廉署有需要介入調查事件是否涉及濫權行為,又指警方嚴人寬己,對示威者的個案就經常評論,對高層醜聞就不作回應,要求警隊及陶輝本人盡快交代。

《蘋果》向警方查詢陶輝是否涉及非法出租及無牌經營旅館等問題,但警方以「不評論個案」為由拒絕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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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輝夫婦上載至社交網站的放租圖片顯示,屋內窗戶、冷氣機位置(箭嘴示)地台佈局、甚至裝修瑕疵(圓示)也與現時61A號屋的內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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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張放租圖片顯示的大門位置,也與現時61A號屋的大門一樣,足證陶輝夫婦在網上放租的單位正正是碧水新村61A號屋,而該屋屬牌照屋,轉租或轉售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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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張陶輝夫婦上載的放租相片中,其屋外擺設也與現時碧水新村61A號屋現況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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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輝夫婦曾多次在社交網站放租碧水新村61A號屋,發帖中附有多張相片。社交網站圖片
陶輝去年曾在社交網站發帖,欲租出相信是寮屋或牌照屋的千呎單位,月租23,000元。

 樓主| 發表於 2020-5-4 12:10:55 | 顯示全部樓層

陶輝知法犯法!天台僭建裝修擾民 投訴人被警兇

《壹週刊》記者周一在清水灣碧水新村採訪期間遭警方無理帶走,卻觸發警隊高層醜聞提早曝光。《蘋果》早前揭發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居於政府土地上的牌照屋,除了他佔用的資格成疑,其花園亦涉霸佔官地。地政總署今日再披露有關土地牌照只限建兩層的建築,現時天台佔半層的僭建物亦明顯違反牌照規定。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執法者理應了解相關政策和程序,若霸佔官地等指控屬實,陶輝明顯就是知法犯法。陶輝晚上回應傳媒時承認居於上址,指妻子的親友是牌照持有人,批准他們一家入住。

陶輝報住的清水灣碧水新村屬寮屋村,村內大部份屋宇都並非私人物業,陶輝報住的1號屋亦不例外。地政總署回覆《蘋果》時證實,陶輝報住的碧水新村1號位於政府土地牌照範圍,即俗稱的「牌照屋」。

署方指牌照規定土地可建不高於5.18米的兩層建築物,每層建築物面積不多於37.2平方米(即約400呎);牌照亦規定持有人不准轉讓或出租構築物。署方以屬個人資料為由,拒絕透露該處土地的持牌人,但表示西貢地政處將前往視察,再決定有否違規事項需要作跟進。

《蘋果》記者今再到涉事的碧水新村1號屋視察,一名外傭當時在花園工作,記者表明身份詢問陶輝是否在屋內居住、是否該屋登記人等,對方回覆「我不認識他(He...I don't know him)」後便迅即回到屋內。

現場所見,涉事1號屋連天台僭建物共3層,每層最少高2.5米,意味該屋無論在高度或層數均已違反地政總署批出土地牌照的規定。另外,其花園將大閘推至貼近馬路邊,翻查圖則,花園已有約三分一範圍、即約100多呎超出撥地範圍,花園大閘亦架設於官地之上,涉嫌霸佔官地。

除了陶輝報住的1號屋,毗鄰的3號屋亦「內有乾坤」。3號屋只有一層高,面積約200呎,與1號屋之間的位置現時被鐵皮等物料密封封頂,兩間屋在外觀上看似相連。有村民透露,兩間屋中間早前已鋪設磚牆「打通」,同樣由陶輝夫妻及傭人佔用。

該名90年代起居於村內的村民憶述,陶輝大約2014年才搬到該村,最初在村內另一間屋居住,2018年左右才搬到現時的1號屋;陶輝搬入前,1號屋及3號屋已丟空廿多年,猶如「鬼屋」,「我知道個(1號屋)牌主姓劉,我淨係記得好細個嗰陣見過佢……3號屋好耐之前係個阿婆住,不過已經離開咗好耐。」

村民又指,陶輝搬入前後曾多次裝修兩間屋,後來更將1號屋及3號屋「打通」,裝修時連附近鄰居的單位也被「震裂」。據他了解,有村民早已就事件向地政署及廉政公署投訴,甚至多次報警求助,惟往往不了了之。「每次警察嚟到,入(陶輝)屋前態度好正常,一入完屋都會變到好惡,兇番啲村民轉頭,我哋最初都唔知佢咩背景,反修例運動之後先恍然大悟。」

村民補充,昨日仍見到陶妻神色凝重地步出1號屋,陶輝一家的3架私家車亦泊在村內,但3架車今日已被駛走。

翻查2011年的Google街景圖,顯示當年1號屋天台並無僭建物,反映天台屋很大機會是陶輝遷入後加建。

牌照屋的牌照只可由直系親屬繼承,英籍的陶輝以甚麼資格入住,亦備受質疑。昨日有記者被警員無理拘捕的《壹週刊》,今日刊出陶輝的報導,該刊記者曾經在村內追問陶輝持牌人問題,他一度衝入公廁避開記者,之後才簡單稱其「妻子的家庭」與持牌人有關,但未有進一步解釋。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陶輝以至警方應盡快交代有陶輝居住該牌照屋的資格問題,而作為執法者理應了解相關政策和程序,例如欲使用有關土地,應向地政總署申請。他表示,若陶輝霸佔官地指控屬實,就是損害了公眾利益,明顯是知法犯法。

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只表示警務人員可自由進行任何私人投資,但必須避免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又指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法或違紀,警隊會按既定機制公平公正調查及積極跟進,不會偏私。

陶輝晚上回覆《星島日報》時承認居於該處,又指該址牌照持有人姓劉,是妻子的親友,批准陶輝一家人數年前入住,並在入住前進行基本翻新;他表示若地政總署就該屋有任何指示,他樂意遵守。陶輝又指,曾於政府宿舍居住約20年,自己符合資格申請警隊津貼房屋資助,惟從來沒有提出申請。

本土研究社研究員陳劍青指,牌照屋不屬私人業權,只容許牌照登記人佔用,最多只能由登記人的直系親屬作繼承,不能轉讓或轉租。陳又補充,除佔用問題外,現時陶輝明顯是將牌照屋「豪宅化」,完全違反政策原意,也反映本港違規私讓寮屋及牌照屋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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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5-4 12:17:15 | 顯示全部樓層

fb換記者頭像「起底」涉違禁制令 《蘋果》向陶輝妻發律...

香港警隊上樑不正下樑歪,《蘋果》日前揭發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Rupert Dover)及其警長妻子張雅詩,違法將牌照屋包裝成民宿出租後,陶輝妻子的facebook賬戶頭像隨即換成《蘋果》記者的相片,懷疑向記者「起底」報復,涉打壓新自由,兼違反法庭禁制令。《蘋果》決定追究涉事警長張雅詩法律責任,今日向陶輝妻子、涉事警長張雅詩發律師信,並研究採取行動跟進對方涉藐視法庭的行為,而受害記者亦將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陶輝妻子、警長張雅詩用作招租碧水新村牌照屋單位的個人facebook賬戶的近照,涉於5月1日凌晨2時換成一名《蘋果》記者相片,並修改賬戶名稱。事件懷疑有人從不明渠道「起底」,取得受害記者個人資料,涉違反法庭禁制令。《蘋果》今日下午5時30分,嘗試於facebook搜尋涉事賬戶,已無法找到相關賬戶。

《蘋果》決定就事件追究張雅詩法律責任,公司法律部代表《蘋果日報》和受害記者今日向張雅詩發出信件,指控張濫用記者照片作社交網站的個人頭像。鑑於高等法院去年9月已頒發臨時禁制令,下令任何人不得披露及發布任何報館員工的個人資料,法律部在信中提出五大要求,要求張立即在Facebook移除有關照片、就不當展示記者個人資料道歉、立下契約承諾未來不會再犯、作出損害賠償,並為原告人繳付涉案的所有法律費用。

《蘋果》法律部亦表示,正研究跟進張雅詩涉嫌違反禁制令、藐視法庭的行為,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律師文浩正指,如有人違反法庭在民事訴訟中所頒下的命令,屬於民事藐視法庭罪,需由申請禁令者向法庭提出和舉證,再由法庭判決和作出懲處。

違反「刑事起底」最高刑罰監禁5年

受害記者將會就張雅詩懷疑循不明途徑「起底」取得其個人資料、並於網上披露其資料的行為,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私隱公署回應指,接獲投訴後定當按《私隱條例》處理並查找相關事實,以確保公正執法。基於將展開調查,公署不會評論有關事件。該署又指,傳媒提出其他關於有關禁制令和涉嫌恐嚇等事宜的問題不屬私隱公署的職能範圍,但署方會配合有關執法機關在個人資料私隱範圍內的工作。

私隱署早前就事件回覆《蘋果》查詢時指出,按《私隱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如社交平台用戶)採集及張貼載有他人影像相片,如屬有意圖或嘗試去辨識個別人士身份,已算收集及使用他人個人資料行為,而受《私隱條例》規管。

《私隱條例》第64(2)條,俗稱「刑事起底」條文規定,如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涉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記協:fb換記者相絕非巧合

記協就陶輝妻子將facebook帳戶頭像換成《蘋果》記者相片,發聲明表示關注事件,憂慮有人意圖威嚇記者以及打壓新聞自由。

記協聲明指,在報道刊登後,有關人士的facebook帳戶突然轉換頭像絕非巧合,此舉會對負責報道的記者構成心理壓力,令記者感到不安。記協亦強調,報道涉事者為公職人員,面對負面新聞時應具體回應報道內容,而不應針對個別記者。

記協促有關人士盡快澄清擅自使用記者相片的目的,又指由於事件涉記者個人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應主動跟進及調查,又促請警方應徹查相關警員的行為。

羅沃啟憂警隊有情報系統針對傳媒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出,有別於其他名人被傳媒揭發僭建及霸官地個案,今次醜聞主角涉及警隊高層,警隊的應對明顯有過份反應,處理手法亦有違基本人權及法律原則。

他形容,事件中有任職警務人員,公開循不明途徑取得的記者「起底」資料,態度狂妄 :「起底放上網固然有問題,佢背後由乜嘢途徑取得資料更令人擔心。係咪警隊唔怕公開講,佢哋有晒針對香港傳媒嘅資料庫?係咪有『政治部』咁嘅情報系統針對傳媒?」他認為事件必須嚴肅跟進,必須追究相關人士責任,期望法庭按程序公正處理,保障傳媒機構繼續獨立監察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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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發聲明表示關注事件,並指有關人士的facebook帳戶突然轉換頭像絕非巧合,憂慮有人意圖威嚇記者以及打壓新聞自由。香港記者協會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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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詩在個人Facebook上換上《蘋果》一名採訪主任的相片。

 樓主| 發表於 2020-5-4 12:24:37 | 顯示全部樓層

警拘捕《壹》記者 法律界批濫用遊蕩罪違憲法權利

兩名《壹週刊》記者昨日在清水灣進行一宗涉及助理警務處長陶輝的偵查報道後,遭大批警員拘捕,警方事後解釋他們並非附近居民,亦未能提供合理辯解,因此以遊蕩罪拘捕二人。有法律界人士解釋,單純遊蕩及保持緘默本身沒有犯法,警方必須合理懷疑該人意圖干犯其他罪行等才可拘捕,現時警方的做法或違反無罪假定以及毋須被迫認罪兩項憲法權利的精神。

兩名記者昨日完成採訪後,突然被多名警員包圍,當時記者已表明身份、出示證件及解釋正在工作,但警察堅持拘捕他們。警方其後在facebook表示,當時警員收到市民報案指有人形跡可疑,到場截查後發現二人並非附近居民,「亦未有提供在現場出現的合理辯解」,因此以遊蕩罪拘捕二人。

法律評論團體「法夢」在網上發文,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單純在公眾地方遊蕩本身沒有犯法,控方須證明被告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才會構成遊蕩罪:(1)意圖干犯可被判囚12個月以上的罪行;(2)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3)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法夢指,條文並無要求懷疑遊蕩者必須向警察交代自己身處現場的原因,香港法律亦保障市民的緘默權。

翻查資料,港英年代的遊蕩罪條文較為嚴厲,當中列明若有人不能為自己的遊蕩行為給予圓滿解釋,已構成遊蕩罪。1990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研究報告,關注條文要求市民交代在場原因,可能侵犯緘默權及免使自證其罪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因此建議廢除該部份條文。港英政府其後於1992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刪去市民須提供圓滿解釋的條文,當局解釋此舉是要使法律符合香港人權法案。

法夢表示,根據經修訂的條文,若市民未能解釋他在該處的原因,也不會因此構成遊蕩罪。「法夢」認為,即使2名涉事記者並非附近居民及不能提供合理辯解,也不等於他們符合三個遊蕩罪的條件之一,若警方僅基於此原因作出拘捕,變相是逼迫市民就遊蕩罪最重要的元素自證清白,明顯違反無罪假定以及毋須被迫認罪兩項憲法權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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