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管制、沒收及處置」等,由於可以繞過立法會訂立的法例範圍非常廣,故此不單通訊系統如Telegram,宣傳反修例的文宣刊物同樣可以被禁,而政府亦可新訂《蒙面法》禁止示威者蒙面,同時更可拘留異見者,身兼大律師的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楊嘉瑋直指條例中的「任何」定義十分廣闊,足以讓政府規管市民生活的每個細節,影響極為嚴重。
政府若引用條例立《緊急法》,反修例人士慣常使用的連登討論區、通訊程式Telegram相信難逃被禁,民間宣傳運動的刊物同樣或不能出版,全面封殺反修例人士的通訊及宣傳平台;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關注到,條文賦予特首權力直接修改現時法例,例如可在《公安條例》加入禁止蒙面的條文,同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新法例訂立「任何刑罰及制裁」,即特首亦可將強制性終身監禁訂為最高刑罰,對上街遊行示威無疑添加壓力。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指,如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香港將會由專制變成獨裁,特首可禁止通訊程式Telegram、連登討論區等。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則指,《緊急法》賦權特首可以指示管控私人財產和資產,挑戰香港私有產權制度,不單有人或因為私有產權不獲保障而考慮撤資,民主派成立支援抗爭者的基金亦可能因此被查禁凍結,質疑《緊急法》不只限制政治活動,更挑戰了資本主義制度。
楊嘉瑋指出,特首會同行會可以動用此例訂立任何全新法例,包括引入全新的刑事罪行,包括管制通訊等,而被規管的行為一旦被納入,「聽日(該行為)就犯法」;至於可以規管甚麼行為,楊直言:「係任何(行為)」。他直指,由於立法會沒有權審議,而且沒有權力廢除,只能待政府自行廢除,而有別於其他國家的緊急立法也只會生效一段短時間,以防濫用,香港這條例的生效期卻是沒有時限,不受限制;即使市民可以透過司法覆核推翻,但楊指要很長時間處理,相信條例生效期間,香港的國際聲譽、營商環境已遭損害。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1922年制定,當時是為應對左派的海員大罷工,以遞解工運領袖出境,「六七暴動」時港督也曾引用。楊嘉瑋直指這是一條十分過時的殖民地條例,非常苛刻和含糊,早應被廢除,不應再使用。朱凱廸則深信即使就《緊急法》立法,也無阻港人的抗爭行動,舉例指政府若立法禁止蒙面,估計香港人上班、上學都戴口罩;若政府禁用Telegram,則抗爭者會馬上會回到印傳單年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