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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護法陳弘毅 萬言書反送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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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4 23:14: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四面楚歌的《逃犯條例》修訂再進一步受法律權威挑戰,一向立場親政府、被揶揄為「護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撰文,洋洋三萬字列舉多項理由,反對政府提出的條例修訂方案。他認為修訂草案等同訂立全新的引渡形式,對逃犯權利保障卻低於現有法例;行政長官獨攬大權,卻難以抗拒中央要求。                                                                                                                                       陳弘毅的文章上載於港大法律學院所屬的法律學網誌。互聯網     

文章由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上載於港大法律學院所屬的法律學網誌(HKU Legal Scholarship Blog),標題列明是「陳弘毅對香港《逃犯條例》建議修訂的評論」。陳指現有《逃犯條例》只訂立了引渡逃犯的最低門檻,香港與不同國家訂立的引渡協議才是對逃犯引渡訂立額外保障及規限的途徑。根據現行法律,展開引渡程序必須同時符合《逃犯條例》訂立的條件及相關協議的條件。

陳指出,政府的草案為香港與任何未有跟香港訂立協議的國家或地區之間引入一種新的引渡形式,即一次性按個案作出「特別移交安排」。在沒有協議下,新的引渡制度在某方面來說,比現時沿用的協議方式是較少限制。  

              
    指特首很難拒絕京要求           文章指,行政長官在執行新法例、決定是否啟動「特別移交安排」作一次性逃犯引渡時,當然有可能採取一個極度謹慎的方式,並且只在罕有的例外情況下行使一次性引渡權力,就如英國及加拿大的做法一樣。不過,需要承認的是,訂立一種由行政司官一人獨攬決定權的全新一次性引渡制度,草案無疑是賦予了行政長官巨大的引渡權力,亦等於基本上改變了現有法例,而且刪除了原有限制香港與中國其他地區之間的逃犯引渡。

陳弘毅稱,現時只有美國的法例設有條文,在沒有協議下可以移交逃犯,但有關條文訂立了非常狹窄的條件,而且極少引用,只曾在非常嚴重的罪行下引用過。很多香港人關注,由於行政長官很難拒絕任何中央政府提出的引渡要求,一旦草案所提出的一次性引渡機制引入於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這種機制將不會僅限於罕有及例外的情況,而會成為一種香港與內地之間的恒常引渡安排,而且缺乏一般引渡協議所提供的額外保障。

更甚的是,香港的法庭將會置身於一個難為的困境,因為法庭需要決定中國大陸是否符合移交逃犯應該具備的人權標準,尤其是中國並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約成員,但香港的《基本法》第39條已訂明該公約在香港適用。
       田北辰指政府若撤回草案可「令好多人釋疑」。
       促考慮條文不具追溯力            文章結論提出三點建議,如果港府與立法會仍決意通過草案,仍應考慮一些修改,為一次性引渡訂下額外的限制與保障。首先,受規管的可作一次性引渡罪行名單,可限制於最嚴重的罪行。這樣就可以與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睇齊。其次,在缺乏引渡協議下,應考慮修訂條文不具追溯力,這樣一次性引渡新安排就只能適用於新法例條文生效後犯下的罪行。

第三,修例應考慮香港居民豁免於一次性引渡的安排。現時《逃犯條例》第13(6)節及香港與多個國家簽訂的引渡協議,也保留了香港政府拒絕引渡中國國民的權利。修訂方案可以規定香港不會引渡香港居民至內地,但會在香港向有關逃犯提出檢控。現時香港與多個國家訂立的引渡協議也有訂明,若香港拒絕引渡中國國民給協議國,對方可以要求香港檢控該逃犯。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也曾建議一個兩步驟的修訂:第一步,先修訂法例以解決不能引渡陳同佳的問題;第二步,引入有別於現有修訂條文的「特別移交安排」。陳弘毅認為,他的建議值得支持。

田北辰回應稱,很高興權威法律界學者陳弘毅都支持「港人港審」建議,指對方作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應很熟悉有關法律條文,事實上他提出「港人港審」方案前,亦已與包括陳在內的法律學者溝通,因他最初不確定做法是否可行,他指該些法律學者「異口同聲都話冇問題」,但涉及刑事控罪的全新法例不應具追溯力。他指出,目前港人擔心以往有境外犯罪,日後遭要求移交但不獲立法會審議的一重保障,故政府若撤回草案可「令好多人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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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5-4 23:20:34 | 顯示全部樓層
湯家驊轟陳弘毅抵不住民意壓力 被石書銘逐點駁斥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罕有地撰文批評《逃犯條例》修訂,稱國際上很少進行單次引渡,修訂將大幅增加特首權力並將法庭置於困難位置,又建議實施「港人港審」,港府日後可拒絕將香港居民移交到內地。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在facebook發帖,反問「怎麼連陳弘毅也抵受不了『民意』壓力了?」認為陳應該知道「港人港審」並非真正答案。湯家驊稱,美國只會在孌童等極有限的罪行上才會實行「美人美審」,在嚴重罪行上則寧願與人權狀況一般的國家如古巴等訂立引渡協議,因為刑事行為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一部份,政府不會輕易接受他國操控。

    湯家驊續指,實行方面也會有「無可克服的困難」,例如如何在確保毫無疑點下引進所有人證、物證令犯人入罪?又如何執行他國刑法?他認為這種安排「肯定是犯罪者的最大鼓勵和喜訊」。他又強調,倡議「港人港審」的人相信香港法官會公平審訊,卻同時不相信法官能公平地處理移交申請,「這是何道理?」

陳弘毅以電郵回覆本報指,尊重湯家驊的意見,他撰文的目的是以學者身份進行盡量客觀的研究,並把與社會分享找到的資料,希望能有助理性討論。陳弘毅又在電郵中引述其網誌的部份段落,重申德國和新加坡等多個與香港簽訂引渡協議的國家,都會在協議中保留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到香港的權利,並應在拒絕後以本國法律考慮起訴該人。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接受《蘋果》查詢時,逐點反駁湯家驊的理據。石書銘解釋,「港人港審」並非陳弘毅發明出來的全新做法,事實上現行香港法例一直存在,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列明,若有港人在境外性侵兒童,香港法庭就有司法管轄權,其他發生在境外的罪行諸如行賄和盜竊等,香港法院亦有權審訊。他不明白為何湯家驊反對政府以此方式保障港人的人權,「我想問湯家驊,假如有一日你面對刑事指控,你寧願留喺香港法庭審訊,定係返內地接受審訊?」

    石書銘強調,國際上早有拒絕移交本國國民予外國的例子。他引述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早前做的研究,稱法國和葡萄牙等23個國家與中國簽訂的引渡協議都列明,這些國家有權單以「疑犯是本國國民」為由就可拒絕交人給中國;南韓和菲律賓等13個國家與中國簽訂的協議則列明,這些國家拒絕移交後應以本國法律起訴相關疑犯,可見這些都不是新鮮事。

  石書銘又稱,從其他司法管轄區引入人證物證絕非「無可克服的困難」,「政府現時想同時修訂嘅《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本身正正就係一條授權不同司法管轄區互相幫助嘅法例,過去一直行之有效」。他解釋,以往香港法庭也曾引入外地的人證物證進行審訊,加上現時科技發達,若證人無法親身來港,法庭亦可安排視像通話作供,「呢啲嘢一向都有做」;何況將來若內地政府發現有逃犯藏身香港,相信內地當局也希望將他繩之於法,理應會主動盡力提供證據予香港,根本沒有理由故意刁難香港。

  至於「執行他國刑法」的說法亦是錯誤,石書銘強調若實行「港人港審」,意思只是擴大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令法院有權審訊那些本身根據香港法例也屬違法的行為(例如謀殺),所以香港法庭最終只會依據香港法例審訊該人,根本不用執行他國刑法。

  對於湯家驊引用美國為例子,石書銘覺得意義不大,因為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長期協議內,通常都會包含其他額外保護美國公民的條文,但現時香港與內地並非簽訂任何包含具體條文的協議,而只是透過修訂的《逃犯條例》容許日後進行單次移交。石亦稱,港人當然相信香港法官會公正處理引渡申請,但修訂沒有授權香港法官可以審視要求移交國的人權狀況,法庭不是不想把關,而是根本難以把關。

  另外,保安局昨日回覆傳媒查詢時聲稱,與內地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現時的修例只是過渡措施。石書銘批評保安局的說法是「講大話」,因為今次的修訂只是在《逃犯條例》內新增一項「特別移交安排」,在涉及長期協議的條文上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份除外」的條件,意味即使修訂通過後,香港仍然沒有法定權力與中國簽署長期協議,「保安局一係就係唔熟條文,一係就係公然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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