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下作假證供最高可判監7年
內地女子唐琳玲今早出庭自辯,再次指自己於中鐵建擔任投資部副總裁;惟中鐵建上周已兩度發聲明澄清公司沒有投資部,亦不設副總經理職位,沒有一個員工叫唐琳玲或唐琳。對於會否有人涉及宣誓下作假證供,有律師解釋,現階段法庭只可以選擇不相信作供者的證供,至於會否涉及其他案件,則需要由法庭或律政司轉介警方調查,另行提出證據,才能證明那人是否涉作假證供。
律師梁永鏗接受查詢時指,受影響的公司可以報警,經轉介警方調查後,並證實相關公司確實沒有這名員工,或有證人可作證,便可以另一宗新案件檢控涉案人士宣誓下作假證供。根據《刑事罪行條例》,若有人宣誓下作假證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
至於會否因疑犯有精神問題而不作起訴,梁表示若控方有此懷疑,可以先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了解疑犯的精神狀態。有可能疑犯或有精神問題,但案發時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也有可能疑犯有嚴重的精神問題如精神分裂,以致不適合答辯。法庭屆時可按情況處理,在定罪後作出判刑及下令對方接受治療,或直接判對方不設限期的醫院令。
在一般刑事或民事案中,法官分析證供時,經常會提及他相信或不相信某證人的證供,甚至批評證人大話連篇,這些被法庭批評的證人,又會否涉及宣誓下作假證呢?梁解釋,由於宣誓下作供證是刑事罪行,必須要有充足證據證明;惟一般聆訊中法官分析證人供詞時,可能只是基於某證人的證供有疑點而不予接納,故未至於嚴重到涉及作假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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