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只有一宗判監 其餘大多判社服令或罰款
翻查資料,過往有傳媒因披露廉署調查而被控,早於1994年,《明報》報道多家地產商涉嫌聯手投地,3名編輯及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其後被控,案件輾轉上訴至樞密院。根據法例,本罪可判監一年,有同類案件被告判監4個月,但大部份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了事。
1994年5月多家地產商被指在官地拍賣會上聯手壓低拍賣價,遭傳媒廣泛報導。廉署展開調查並聯絡《明報》搜證,《明報》翌日報道廉署調查一事,報章與3名高層事後被控。原審裁判官認為條例影響新聞自由,違反《人權法》,裁定《明報》毋須答辯,上訴庭及後推翻原判。《明報》上訴至樞密院,樞密院認為條例合憲,但為平衡新聞自由,條例只適用於披露有明確調查對象的案件,裁定《明報》無罪。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披露正在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分或調查細節,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萬元及監禁1年。
條例亦列明,若涉及任何廉署人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或顯示對香港公共秩序安全或公眾健康安全構成的嚴重威脅,上述兩者均屬合理辯解而可獲豁免。
廉署發言人表示,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據廉署提供的數字顯示,過去5年包括吳文遠在內,共有10人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被廉署檢控。10人中有4人被定罪,當中兩人判社會服務令,另吳及另一案被告候判;另有4人無罪釋放,兩案仍未審理。
資料顯示,過往同類案件多是判服務令及罰款,但有一宗判監,該案被告李任生為醫管局設計經理,他因不滿女上司而向廉署投訴,並指使女同事向傳媒洩密,披露女上司被廉查調查,李於2006年被判監4個月,經上訴後獲減刑至入獄3個月。2013年有一宗案件的被告被判緩刑。
另有其他判社會服務令或罰款的案件包括:
●船務公司貨櫃主管不甘被解僱而向廉署誣告上司涉貪,並透過電郵通知同業;03年罰款7500元。
●前民政事務局局何志平的司機向無綫電視製作部助理總聯何麗全通風報信,指何受查;04年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會計文員與胞兄不和,著妻子向廉署舉報其兄涉貪,再將妻子在廉署錄取的口供電郵給其兄的公司同事;16年9月判罰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有一宗案,一名法團秘書懷疑法團主席在屋苑天線維修工程涉及利益輸送,向廉署舉報,又透過WhatsApp 及在法團會議上指法團主席被廉署調查,本周二裁定罪成,本月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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