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佔旺清場後,有多名人士因未遵從禁制令離場而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於本年1月被判囚4個半月的黃浩銘月初就定罪提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認為黃的行爲無疑嚴重地干擾了整體法院的司法工作,而且對法治構成侮辱,應處以懲罰性制裁,故駁回黃的上訴,並下令黃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長毛」梁國雄在庭外指對法庭判決感失望,認為判決不公,將與律師團隊商討會否上訴。他指黃浩銘堅持上訴是認為本案對往後公民抗命的行動造成影響,且影響是逼近眼眉。梁透露下周將有另一批佔旺清場被捕的示威者提堂。
梁指公民抗命的本意是抗議政府不公義的施政和法例,指市民當年不滿人大釋法而佔領街道,政府則政治因素選擇不清場,交由法庭去頒出禁制令,從而接手以刑事藐視法庭罪起訴黃浩銘他們,根本是錯的,但法庭卻屈從政府濫用司法程序,擔憂法庭往後處理一地兩檢是否違憲等富爭議的議題上是否站得住腳。
梁指法庭今頒判詞駁回黃浩銘的上訴,同日則頒判決定是否受理7警部分被告上訴,謂「警察打人,著制服,睇吓法院如何秉持公義?」。黃之鋒亦對判決感失望,認為判詞嚴苛,希望市民可繼續關注仍在囚的政治犯。
對於黃浩銘上訴指律政司需證明他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才可定罪,法官在判詞中指香港是法治之地,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礙或干擾,強調執達主任在執行法庭命令時,是代表法庭在外執行司法工作。法官指公共政策要求法律必須保護正在履行職責的執達主任,即他們在執行法庭命令時不會受到與訟各方的阻礙或干擾。因此任何人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其職責,即屬刑事藐視法庭,而毋需證明他有否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
法官指黃是相關法律程序的一方,受禁制令約束,該禁制令獲廣泛報道,目的是要馬上恢復被佔領人士影響的交通秩序,以及清除由此而引起的公眾滋擾。因此佔領人士及時遵守該禁制令,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法官在判詞中列出四點,指黃在現場逗留、不斷向執達主任發問等行為嚴重干擾司法公正,是嚴重破壞禁制令之根本目的;削弱公衆對禁制令能否獲有效執行的信心;減少公眾對該禁制令作爲一項法庭命令的尊重,亦減少公眾對頒下該禁制令法庭權威的尊重;以及違抗執達主任之權威,認為黃的行爲無疑嚴重地干擾了整體法院的司法工作,而且對法治構成侮辱,應處以懲罰性制裁。
法官指黃的行為不但違反禁制令,亦知道他違反相關禁制令的條款、即特別訂明執達主任會參與執行該命令,該些條款訂定的目的就正正是防止干擾司法。黃故意及明知地違反禁制令,即等同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因此律政司毋需證明他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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