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黃之鋒當日擔任領導者角色 不斷質疑代理人身分
法官陳慶偉於判詞中提到,黃之鋒當日在現場不斷質疑執行相關禁制令的代理人身份、以及他們是否獲授權清場,雖然黃僅在現場停留一個半小時,但他當日是一個領導者的角色,阻礙清場的程度嚴重,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監禁是合適的刑罰,判監3個月。
法官並指出香港市民享有遊行和示威權利,但前提是在行使該權利時不可侵犯他人的。就本案而言,當年持續的旺角街道佔領嚴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包括任職小巴司機和的士司機的市民,他們或有年老父母和小孩需供養,還要租金、還按揭等生活開支,若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則法庭必須介入去保障他們的權利。
至於岑敖暉,法官接納求情指他當天除了站在黃之鋒和黃浩銘身旁外,沒質疑執達主任和代理人的,妨礙程度低。法官指岑雖然是整個佔領運動的學生領袖之一,但他在清場當日的行徑與一般示威者無異,只在現場觀察整個清場行動。
就其他認罪的被告人,除了司徒子朗當日有手持大聲公協助他人作出廣播,判刑6星期緩刑18個月外,餘下的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參與程度低,全部判監1個月但緩刑1年。上述5人,除朱外另罰款1萬元。
至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朱佩欣、郭陽煜、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麥盈湘,大部分人沒政治聯繫,而且他們非積極參與者,故全部判監6個星期、緩刑12個月,以及罰款1.5萬元,其中郭和麥則因經濟困難而不需罰款。
而兩名同屬社民連的被告趙志深和陳寶瑩,法官指兩人並非普通示威者,片段顯示他們有協助其他人在場作出廣播,考慮到他們在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或粗言穢語,判監2個月但緩刑18個月,另罰款1.5萬元。法官指陳曾向法庭呈上一份信,內容詳細闡述其參與佔領運動的緣由,法官表示明白但不會給予任何回應,因法庭並非政治議題的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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